非法集資犯罪研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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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數額計算標準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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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的計算

根據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對於預先扣除的利息,是否算入金額?不算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有的是以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會約定利息,在很多民間借貸行為中,特別是高利貸,預先扣除利息是比較常見的。比如約定借100,月息10%,也就每個月給利息10塊,才出借是預先扣除10塊錢利息,集資人實際得款90,但雙方簽的借據名義是100。

這時集資人如果被指控涉嫌非法集資,數額應該以90元計算,預先扣除的利息10塊錢因為並沒有進入集資人的賬戶,因此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

這種情況還包括,投資人投入集資款時,集資人當場返還一部分利息的,這部分利息也應該算作預先扣除的利息,不能算作非法吸存的犯罪數額。

因此,應該以集資人實際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而預先扣除的利息,並沒有被集資人實際吸收,並沒有實際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能算入非法吸存的犯罪數額。

因此,在刑事律師辦案實務中,應該注意對犯罪的數額的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的鑒定原材料,不能完全以集資參與人的借據、借款合同為單一根據。

但是,如果沒有預先扣除利息,而是到期支付利息,則利息不應該扣除,這種行為只能算作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後定期支付利息的數額,只能算作集資人對集資款的處分,不能扣除實際非法吸存數額,但是可以納入投資人損失的數額計算。因為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複利是否算入?不算

所謂的複利,就是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在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件中,由於集資人承諾的利息、回報率往往較高,很多集資參與人、投資人都會選擇到期不取回利息,而是繼續把利息算作本金投資非法集資涉案平台。比如甲投資100給乙平台,一個月利息是10塊,一個月後,甲不拿回利息和本金,說,我繼續把這10塊錢投進來吧!本金現在算作110.

那現在集資人乙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是多少?

筆者認為,複利不能算入,還是100元。

因為這種情況下, 投資人並沒有實際獲得利息,集資人也沒有實際獲取更多的資金,因此,如果投資人把複利直接算入本金,筆者認為不能算作集資人的非法吸存數額。

例外情況

但是,如果投資人拿到利息後,又把相關的款項投入到了集資活動中,則可以算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因為從貨幣的屬性而言,屬於種類物,而非特定物,投資人拿到利息後,可以說與自己財產混同,其再投入非法集資活動的資金,屬於非法集資活動的繼續投入,應該算作非法集資活動的吸存金額。

已經歸還的數額能否要扣減?

有觀點認為,在非法集資犯罪中,已經歸還本息的的非法集資數額就不能算作非法集資數額。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因為從本罪的客體而言,所謂已經歸還,往往是已經通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相關的非法集資活動,對金融秩序已經造成了一定的破壞,應該會被計入非法吸存的數額。但是,根究《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因此,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是對行為人有利的從輕情節。雖然會被計算入非法吸存的數額,但是會作為從輕考慮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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