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也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只不過是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比較輕,隨傳隨到,未經允許不得離開取保候審地等


補充一點:司法實踐中,能夠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除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這些特殊情形,大多數都是因為犯罪情節比較輕微且認罪悔罪,或者證據不足。因此,如果能夠取保候審,往往也意味著後期很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甚至獲得不起訴處理。當然,凡事都有例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會被判處實刑,就是把人再抓進去服刑。


我國刑法中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大多適用於有犯罪嫌疑但是不需要逮捕的人,提供保證金或者人保,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配合偵查機關、司法機關的偵查、審查、審判。


通俗的講:人先回家,但是受管控,等著法院審判。


通俗的說:

就是通過人保或者錢保,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家裡配合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


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並且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