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信息,2月1日,經檢察機關批准,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依法對張小雷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執行逮捕。經公安機關偵查,2012年以來,張小雷等人依託錢寶網網路平台,以完成廣告任務可獲取年化收益率達40%至60%的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巨額資金,涉嫌犯罪。


涉嫌罪名暫時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非集資詐騙

筆者之前根據媒體報道的推測其極有可能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起訴(甚至更有可能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簡稱非法吸存)是非法集資犯罪中的一個常見罪名。相對於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刑罰相對較輕,最高處罰是十年並處罰款,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可以判無期。

此罪名的暫時確定預示這本案的重點將集中在錢寶網及張小雷是否在集資過程中是否承諾還本付息,其還本付息承諾的形式、程度如何上。從目前來看,這只是偵查階段辦案機關暫時確定的涉嫌罪名,隨著案情的不斷深入,如果辦案機關發現張小雷存在虛構事實、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行為,後期更改、增加罪名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在刑拘後37天內被逮捕

張小雷已於2017年12月26日自首並被刑事拘留,對於本案,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下可以將拘留期限延長至30日後再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而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共計37天。而2018年2月1日正好是在37天時間內。雖然從法條的規定來看,37天的拘留期限是「例外」情形,但是由於公安機關辦案壓力大、人手不足等問題,37天的拘留時間成了常態。

為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公安機關偵查,2012年以來,張小雷等人依託錢寶網網路平台,以完成廣告任務可獲取年化收益率達40%至60%的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收巨額資金,涉嫌犯罪。

此前據媒體報道,張小雷曾經使用員工的賬號,在平台向投資者融資,涉嫌自融資金。此種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對於張小雷利用員工名義在自己公司平台為自己項目自融資金的行為,可以參照今年12月14日審判的廣州昔日最大P2P平台-盛融在線劉志軍非法吸存案。劉志軍涉嫌以tonyliu的身份在該平台發布借款項目,承諾20%的高息,非法吸收社會民眾等大量不特定對象的款項,並投入房地產、借貸等高風險行業。

再比如2016年爆發的P2P平台美貸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該平台發布大量的所謂借款標的,其實都是該P2P平台公司方的自融項目。美貸網並沒有作為純粹中介機構參與撮合(只有60萬元的標的是真實的第三方融資項目),涉案公司通過P2P網路融資平台融到的投資款,用於投入公司自己的香港、河源的項目,還有一部分用於公司的日常開支、管理費、房租、發工資等,一部分用於到期返還客戶的利息,公司兩高管一審判7年。

是否承諾還本付息,將是非法吸存考察的重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無罪或罪輕的辯護的方向就是僅僅圍繞本罪的犯罪構成出發,比如張小雷是否是針對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其作為一家運營多年的資金運營平台;是否具有合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錢寶網在集資過程中,是否對收益作出了承諾,是否對每個項目都做了承諾?承諾的具體形式是什麼?是否把對項目的利好信息和承諾混同,讓投資者難以區分而誤解?這些要點都將決定錢寶網張小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定性和量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安答一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較詐騙罪來說,更好定性。一般辦複雜案件從簡入難,以小罪入手,採取強制措施,隨後再通過偵查手段獲取其他罪證,逮捕的罪名和最後起訴的罪名不一致也很正常。比如江西王大師就是以非法持有槍支罪逮捕的,但調查的是啥群眾都清楚。

有人說批准逮捕是檢察院的事,與公安有什麼關係,呵呵,公安給你的證據只有吸收公眾資金的證據,沒有一開始就要非法佔有故意的證據,你檢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不批准的話受害人去檢察院堵門?公安在刑事拘留期間壓根找不到非法佔有故意的證據,需要更多時間去偵查,你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合乎常理不?

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一般來說,即使沒有詐騙行為,只要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就構成犯罪。雖然你吸收存款沒有造成損失,也構成犯罪,因為你擾亂了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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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案件有著更加嚴格的報案程序,立案時也要求有相對充分的證據支撐才會立案,一般來說集資詐騙罪相對於非法集資罪的證據要求更高,所以辦案人往往會前期收集夠非法集資的證據後先以非吸的罪名立案,而後開展更加廣泛的偵查,最終以收集的全部證據報捕、起訴。罪名在批捕起訴時會改為證據能夠證明的罪名。
因為定非吸案子辦起來簡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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