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業務員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但是,每個案件都有各自的特點,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員工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司法實踐中主要看普通員工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同時還要考慮其他情節。

對於故意犯罪的認識因素,不要求行為人明確知道其行為違反法律,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即可。非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且該公司除吸收存款外,未經營其他實體業務,其仍自願擔任該公司業務員,並積極進行宣傳,期望多吸收公眾存款,以獲取高額工資和提成,表明其主觀上對吸收公眾存款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因此是一種故意行為,至少是一種間接故意,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於無相關職業經歷、專業背景,且從業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如確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主觀故意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具有金融活動相關從業經歷、專業背景或在犯罪活動中擔任一定管理職務的犯罪嫌疑人,原則上會認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一般員工是否會追究刑事責任,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去認定。

一般來說,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員工處理的原則為對管理層從重處罰,對基層員工從輕處理,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以下情節可以作為主要參考:入職時間、職務行為、學歷及職業背景、對具體非法集資行為的參與度、在共同犯罪或單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收入情況、離職時間、離職原因,積極退還收入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也就是會根據退賠情況酌情從輕處罰。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提醒大家,現如今,除了傳統意義的理財方式以外,各類新型理財產品越來越多。高利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千萬不要貪圖小投資、高額回報的「餡餅」。這類案件往往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受害人員範圍廣,案發後資金往往難以追回,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大家一定要提高防患意識,避免上當受騙!


找好的刑事律師辯護,爭取取保,人先出來,尤其牽扯不深的員工,後續爭取不起訴。這個是最主要得。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很多公司的業務員並不知道自己從事的非吸的情況,這種情況主要追究主犯的刑事責任,也就是明知並進行的。


及時去相關部門舉報


公司的事情,只要員工不知情,不拿分紅,員工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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