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就过往认定案件的法律判由,与保险公司相关部门交流讨论。(图/记者李蕙璇摄)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就过往认定案件的法律判由,与保险公司相关部门交流讨论。(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民众与保险、银行、证券期货等公司有消费争议时,透过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居中调解及审理,不仅程序较法院简便,而且在符合不同商品类别的「一定额度」100万元、10万元内的评议决定,对于业者是有拘束力,但超过此金额的情况之下,民众就得有所抉择而传出希望调高额度声音。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总经理卓俊雄表示,评议中心成立10年来也累积一定的公信力,确实一再传出希望调高认定金额上限,甚至还有说可比照强制险身故金200万元为标准额,或者是取消商品类别限制等多种调整方案,不过目前都还未获金管会同意,仍是维持原案。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今天举办2019年金融消费争议案例研讨会的产险场,与会的民众及各个产险公司客服部、申诉部与理赔部等代表,透过评议组组长陈容盟分析14案的法律见解,提供大家在保险条款的解读及理赔认定金额的过程中,如何可以选择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左起为金融消费平议中心委员彭金隆教授、董事长李满治、总经理卓俊雄与评议组长陈容盟。(图/记者李蕙璇摄)

▲▼左起为金融消费平议中心委员彭金隆教授、董事长李满治、总经理卓俊雄与评议组长陈容盟。(图/记者李蕙璇摄)

目前评议委员会作成申诉案的评议决定后,评议中心会作成评议书交给保户、保险公司等双方当事人,也就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业。双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评议的结果,在期限内用书面方式回复评议中心。而与法院判决不同的是,必须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评议决定,评议才会成立。

与会民众提出,是否有可能提高评议决定「一定额度」的100万元、10万元以下的金额,才可以受理更高金额的争议案及给予较高额的认定结果。

例如,民众出车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体损失保险金90万元遭拒赔,而最后经评议决定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75万元,适用规定的一定额度100万元以下,保险公司就必须接受评议决定不能拒绝。

但若民众申请理赔120万元,评议决定为110万元,高于规定的100万元一定额度的限制,保险公司便可以拒绝评议决定。但是若民众愿意从110万元缩减到10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接受不能拒绝。但民众也因此得在「另花时间改走法院诉讼争取更高理赔额」、「退让一步降低金额同意和解」的二个方案中做出选择。

评议「一定金额」各类别定义

1、银行业及证券期货业所提供多种类别的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其一定额度为100万元。

2、银行业及证券期货业所提供之非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其一定额度为10万元。

3、电子票证业所提供之非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其一定额度为10万元。

4、专营之电子支付机构所提供之非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其一定额度为10万元。

5、保险业所提供之财产保险给付、人身保险给付(不含多次给付型医疗保险金给付)及投资型保险商品或服务,其一定额度为100万元。

6、保险业所提供多次给付型医疗保险金给付及非属保险给付争议类型(不含投资型保险商品或服务),其一定额度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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