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台主持郑永健在2015年区议会选举以金钱利诱本土派政团在指定选区参选,终审法院驳回他就「串谋选举舞弊」定罪的上诉,裁定郑永健故意及「舞弊地」诱使其他共同被告参与选举以获取私人利益,削弱公平、公开及诚实的选举。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及非常任法官施觉民在判词中指出,任何人「舞弊地」作出特定的作为,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法官认为,「舞弊地」一词的作用是将提供「利益」予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的特定作为,局限于削公平、公开及诚实选举的作为,从而定义何谓「选举中的舞弊行为」。

终审法院亦裁定「舞弊地」一词并非犯罪精神元素,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怀有特定的意图去阻止公平、公开及诚实的选举进行。

郑永健在2015年区议会选举前夕以金钱利诱多个本土派政团在指定选区参选,企图「鎅走」其他参选人的选票,2016年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串谋选举舞弊等7项罪名成立被判监4年,去年上诉得直获减刑至监禁3年3个月,他要求推翻定罪,终审法院颁下判词一致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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