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换屋将被视为炒房。财政部研拟修正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要对自用住宅订定「限售条款」,初步考虑一年内出售自用住宅达二或三次以上者,将撤除免征奢侈税的保护伞,比照炒房课重税。

 

 

财政部发现,自用不动产买卖均享免税的规定,已形成财团借由人头户或小型投资客炒房的「方便门」。

根据税捐机关调查,奢侈税开征后,有数百起案例一年「换屋」超过五至六次以上,形同有人每二个月即换屋一次。税捐机关察觉有异,但因符合自用不动产的要件,依法享有免税保护,无法对其课税。目前奢侈税的课征对象不包括自用不动产,符合自用住宅条件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不论持有期限长短,出售时均不课征奢侈税,现行税法亦未对卖出次数设限。

奢侈税定义的自用不动产,是指所有权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合计只有一栋房产,办妥户籍登记后的持有期间,没有出租或营业使用情形者,即使持有未逾二年即出售,仍可免征奢侈税。

不过,财政部正在规划,准备排除频繁出售「自用不动产」者的免税资格,考虑以「卖出次数」限制其免税优惠。财政部举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计一年出售自用住宅超过二次以上(换屋期短于半年),再出售自用住宅时,即不得享有免税。至于如何定义「频繁出售」的次数,财政部尚未做最后决定。

【2013/11/18 经济日报】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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