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繁換屋將被視為炒房。財政部研擬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要對自用住宅訂定「限售條款」,初步考慮一年內出售自用住宅達二或三次以上者,將撤除免徵奢侈稅的保護傘,比照炒房課重稅。

 

 

財政部發現,自用不動產買賣均享免稅的規定,已形成財團藉由人頭戶或小型投資客炒房的「方便門」。

根據稅捐機關調查,奢侈稅開徵後,有數百起案例一年「換屋」超過五至六次以上,形同有人每二個月即換屋一次。稅捐機關察覺有異,但因符合自用不動產的要件,依法享有免稅保護,無法對其課稅。目前奢侈稅的課徵對象不包括自用不動產,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不論持有期限長短,出售時均不課徵奢侈稅,現行稅法亦未對賣出次數設限。

奢侈稅定義的自用不動產,是指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合計只有一棟房產,辦妥戶籍登記後的持有期間,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者,即使持有未逾二年即出售,仍可免徵奢侈稅。

不過,財政部正在規劃,準備排除頻繁出售「自用不動產」者的免稅資格,考慮以「賣出次數」限制其免稅優惠。財政部舉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一年出售自用住宅超過二次以上(換屋期短於半年),再出售自用住宅時,即不得享有免稅。至於如何定義「頻繁出售」的次數,財政部尚未做最後決定。

【2013/11/18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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