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地方税、地价税】自宅地价税优惠 快申请
摘要整理:
Q:自用住宅用地价税有何优惠?
A:
1.地价税每年11月份开征。
2.9月22日前提出申请,符合在8月31日前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且尚未适用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者。
3.按0.2%(千分之二)课征,优于一般用地税率(1%以上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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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记者陈乃绫/台北报导】 2011.08.24 02:27 am
100年地价税将在11月开征,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昨(23)日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在今(100)年8月31日以前,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且尚未适用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者,应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请。
官员指出,地价税的纳税义务基准日为每年的8月31日,只要是当天持有土地所有权的民众,都须负担整年地价税。
税捐处表示,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要件包括:一、地上建物办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登记;二、该房屋为土地所有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所有;三、无出租或供营业用情形;四、都市土地面积以300平方公尺(约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约210坪)为限;五、土地所有权人与配偶及未成年受扶养亲属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缴纳地价税者,以一处为限。
往年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的土地,100年如要再次适用优惠税率,除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亲属中任何一人保留在原户籍内、未全部迁出,才能继续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
官员说,纳税义务人应在户籍迁出30日内,向税捐机关申报,恢复一般用地税率。否则等到税局查调户政系统户籍资讯比对,发现不符资格后,将要求补税。补税金额超过2.5万元者,还须缴纳0.5倍罚锾。
资料来源:新北市政府
Q: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如何申请?
A︰土地所有权人填具申请书,检附户口名簿影本(已于申请书填注土地所有权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养亲属者免附)及建物证明文件(已于申请书填注房屋建号者免附),于九月二十二日前向税捐稽征处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次年期始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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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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