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18)日三读通过《宪法诉讼法》,未来大法官会议将改制为宪法法庭。(图/记者季相儒摄)

(编按:在立院躺了25年的宪法诉讼法,终于在18日三读通过,除了声请释宪门槛下修,人民也可就个案声请释宪。此外,未来大法官的裁决书应具名;不受理的释宪案也应记载理由,相关变革自三年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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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立法院三读通过宪法诉讼法,将在公布后三年实施,取代原本的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接下来的一系列,我们来介绍一下宪法诉讼法跟过去的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有什么不一样。

一、解构重组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原本释宪声请的依据在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7条,分别是宪法解释跟统一解释,声请人包括中央或地方机关;人民、法人或政党;立法委员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以及依照释字371、572及590的个案法官声请释宪权

这次宪法诉讼法重新解构上面的声请类型,分别在第三章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第四章机关争议案件、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第八章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等章节加以规范。

除此宪法争议解决外,大法官的另外两个重要宪法上权力,包括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跟政党违宪解散案,则规定在第五、六章。

二、关于法规、裁判违宪

第三章规定法规违宪跟裁判违宪的审查,其中就法规违宪部分,声请权人有四大类:

(一)国家最高机关及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

这里讲的国家最高机关是指总统跟五院,下级机关必须报请上级最高机关声请。地方自治团体在办理中央委办事项时,认为适用的法规有抵触宪法疑义时,应该透过报请中央上级机关的方式来声请,自己是没有声请权;但如果是针对地方自治事项,认为侵害地方自治权限的中央地方权限争议,则依照第七章地方自治保护案件的规定来声请。

除了国家最高机关之外,新法另外纳入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所定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比如中央选举委员会,也可以就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范围内,就法规违宪向宪法法庭提出声请。

(二)少数立法委员:1/4

过去大审法规定的少数立委声请宪法解释门槛是现有总额的1/3以上,新法调降到1/4以上,以现行立法委员总额113人计算,这个门槛是29人。这里的声请范围,只包括法律位阶,不包括命令。

(三)个案承审法院

过去法官声请释宪的依据除了大法官规定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外,还包括释字371、572及590的个案法官声请释宪权。新法将这几个解释明文化,规定各法院就其审理之案件,对裁判上所应适用之法律位阶法规范,依其合理确信,认有抵触宪法,且于该案件之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这里的声请人是法院,而非法官。所谓的法院,立法理由指出是行使司法审判权之独任制或合议制法院。换言之,如果是独任制,法院就是承审独任法官;合议制,法院就是合议庭。

此外,个案承审法院所得声请范围仍然跟过去相同,只有限于法律,不包括命令、判例等。而且提出声请书的要求是:客观上形成确信其违宪之法律见解,比起其他声请人的标准都来得严格。

最后,当法院裁定停止诉讼程序时,新法赋予法院将声请书作为裁定附件公开的义务,立法理由指出是为了让原因案件当事人知悉并理解审理法院为何停止程序。

(四)人民:法规范+裁判本身

和过去大审法相同,人民对用尽审级救济之案件,对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的法规范认为有抵触宪法,可以声请宣告违宪。过去就声请期限并没有限制,这次增加了期间限制,必须在终局裁判送达后6个月内提出声请。

除此之外,新法增加了宪法诉愿类型,也就是针对这个确定终局裁判本身,认为有抵触宪法时,也可以声请宣告违宪,同样要在终局裁判送达后六个月内提出。

就人民提出的声请案受理标准为何?新法指出:于具宪法重要性,或为贯彻声请人基本权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三、关于权力分立

宪法权力分立可以分成水平及垂直分权,水平分权是指宪法上规定的中央机关,包括总统、五院之间的权力分立,至于垂直分权则是中央与地方分权。过去在大审法规定在第5条第1项第1款:中央与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得声请宪法解释。

新法则有所区分。其中第四章机关争议案件指的是国家最高机关间发生的宪法上权限争议,并不包括如台北市政府的地方自治团体。至于中央跟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则规定到第七章地方自治保护案件。

(一)机关争议案件:协商先行

在总统、五院间发生宪法上权限争议时,新法规定争议的机关要先进行协商,在协商未果之后的六个月内,可以声请宪法法庭就争议判决。

(二)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两大类

第七章规定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总共有两种类型,包括中央法规违宪、中央政府的特定行为侵害自治权。

首先,中央法规违宪的声请权人包括地方自治团体的立法或行政机关,因行使职权,认所应适用之中央法规范抵触宪法,对其受宪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权有造成损害之虞者,可以向宪法法庭提出声请。

其次,自治法规,经监督机关函告无效或函告不予核定;立法机关议决之自治事项,经监督机关函告无效;行政机关办理之自治事项,经监督机关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等三类情形,地方自治团体用尽审级救济而受之不利确定终局裁判,可以在终局确定的裁判送达6个月内,向宪法法庭提出声请,这个部分也就是把原本的释字553号解释明文化。

四、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第八章规定的是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相当于原本大审法第7条第2款。当人民用尽审级救济,对法院适用法规所表示的法律见解,认为和不同审判权终审法院适用同一法规的见解有异时,可以声请统一解释,所谓的不同审判权是指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体系。这里的声请时间比违宪解释短,必须在裁判送达后3个月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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