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纠调解委员制度(一)】

关于调解委员,我们并不陌生,在台湾关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之时,公办的消基会协助调解的机制已经行之有年,同时成效卓著,确实保障不少消费者权益,更大大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然而这仅是指一般的消费纠纷而言,对于医疗纠纷,这样的制度可行吗?成功率又如何呢?

有鉴于医疗行为太过专业,调解委员就因为其事件的特殊及其专业性,调解委员所需具备的条件就跟一般的调解委员大大不同了。

然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到底需要具备那些专业技能呢?以及台湾具备这样的条件吗?

一,调解委员所需背景,需要同时兼具三种专业能力:
 
1)医学专才:
没有医学背景,绝对无法当双方的桥梁,而且这种专才还不是基本的医学院学生或者住院医师就有办法胜任,有非常谦卑的资深医师说(已领有某专科及次专科执照),他仅懂得自身领域的专业,同一科内的其他次专是完全隔行如隔山的不容易理解,因此调解委员本身的医学专长必须拥有跨科的能力,才有办法胜任此工作更多。

2)法律专长:
调解虽然不是法庭,但若不懂严谨的法律素养,很可能被被调解的任何一方摆道,使的另外一方无故受害!!

3)心理学危机沟通相关处理专长:
我们都知道,在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后,信任感已经破裂,一个一般商品或者服务的客户抱怨,都可以这么难处理了,怎么能够冀望跟人身安全有关的医疗纠纷事件容易用简单的“爱心”来打动感动人呢?

在事件发生前,也就是,医病信任还存在时,这样的“爱的教育”确实非常有用也非常重要,可是当信任度破裂之时,要再挽回,难度是高的不得了,同时再加上近几年来司法黄牛的雨后春笋出现,在这些背后灵的加持下,调解难度更加严峻!

因此这个重要的角色不仅要具有医学及法律专业素养,更需要高段的谈判技巧,否则调解不成小则没效上一样法院,重则点起火焰烧的更旺!不得不慎阿!最近菲国事务就是一例,外交部当烂好人,搞的两国几乎要开战,医疗纠纷也是一样,不是爱心感召就可行了!

然而除了需要同时具备这三种专才外,台湾医疗机构有能力提供或者雇用这样的高专业人才吗?

二、人力供应问题

人力只有两个方面可以提供:

1)医疗机构内部兼任:
可行吗?深信不用太仔细思考也知道不可能,目前连实际临床人力都严重不足了,难道还有余力可以负起这么需要耗时准备同时这么重要的工作?如果又来个徒具形式的评鉴制度,学分认证,现在医师们双认证的难道项目还不够多?加添重担等于继续加速崩坏,如果做的半调子,不是更血汗,就是医院里多了炸弹!

2) 外聘:
这么专业的人才,医院聘的起吗?费用哪里来?如果有经费,为什么不用在前置的作业,也就是,配给更多临床人力,减少血汗,不仅大大减少疏失机率,更增加跟病患沟通的时间,让误会大大降低,这不是更具有实质意义?

3) 偏远乡镇人力问题:
首府招募这样的人才都很有难度了,偏远地区如何招募?诊所又该怎么办?“靠行”吗?我们不希望又发生跟器官捐赠一样的问题,全台仅两个协调员,后果一样不堪设想更多。

4) 新北市已经试办调解机制有一段时间了,结果成功率极低,不是我们不信任政府,只是现有的不检讨问题原因,已经成功率这么低了,强迫复制扩大到全台,不是又是另一个可怕的政策吗?

最后需附带说明的是,我非医界人士,更无法律背景,以上仅是听到医法两界的部分观点与担忧做出些许整理,仅就聆听到的部分重点做出整理与分享,深信在各界先进的努力下,必能找出更适合台湾现有条件与环境的措施,供有兴趣了解的人与参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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