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近日,理財不二牛(微信號:buerniu5188)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原中海基金總經理黃鵬因百萬年終獎與中海基金對簿公堂,黃鵬要求中海基金支付2016年年終獎差額126萬元、2015年專項激勵獎金69萬元。不過在經過了一審、二審之後,法院最終判定,黃鵬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百萬年終獎引糾紛

 

先從2007年10月說起,黃鵬於2007年10月2日入職中海基金,2011年11月,經中海基金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作出“關於中海基金總經理黃鵬工資及獎金的決議”。該“決議”明確,“覈定總經理黃鵬的薪酬由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固定工資即年薪;


第二部分,根據董事會年初設定的公司績效目標及年末考覈結果確定的績效薪酬。


具體說明如下:1、固定工資,即年薪138萬元。其中,70萬元爲基本年薪,按月發放;68萬元爲考覈年薪,當年年底發放。2、績效薪酬根據董事會年初設定的公司績效目標及年末考覈結果確定。績效薪酬的70%當年發放,餘下的30%部分次年年底發放。考慮其(黃鵬)2011年實際擔任總經理時間不滿一年,實際獎金按其當年實際崗位任職時間加權計算,並經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董事會審批通過後發放。以上薪酬方案自2011年10月起執行。”等。

 

2014年10月11日,雙方簽訂期限自該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日,雙方還簽訂《崗位聘約》一式二份,其中約定如在考覈期內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黃鵬將自願放棄並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中海基金支付該考覈期內任何金額的獎金以及以往歷次考覈期遞延發放的獎金,但中海基金明確承諾或曾經承諾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支付的獎金除外;雙方在此聲明並確認:雙方均已仔細閱讀了本聘約的所有條款,並已充分理解。該聘約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等。

 

2015年8月11日,經黃鵬同意並簽發,中海基金下發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績效考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爲績效考覈辦法)等文件。該“績效考覈辦法”中規定,中層管理崗位以上人員、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的實際績效獎金分兩年發放:當年發放實際績效獎金總額的70%,次年發放實際績效獎金總額的30%。

 

2017年4月,中海基金根據上述“績效考覈辦法”發放了黃鵬2016年績效獎金(年終獎)的70%約計295萬元,剩餘30%的績效獎金(年終獎)未予發放。2017年4月28日,黃鵬以電子郵件形式向中海基金董事長及董事會董事提出辭職申請。後黃鵬於2017年8月22日離職。2017年8月23日,中海基金髮布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宣佈黃鵬於2017年8月22日離職。

 

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了黃鵬的仲裁申請,黃鵬仲裁請求中海基金:


1、支付延遲辦理退工手續的經濟補償2000元;


2、支付2016年年終獎差額約126萬元;


3、支付2015年專項激勵獎金69萬元;


4、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資84597.70元。


上述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2月2日作出裁決,裁令中海基金支付黃鵬延遲辦理退工手續的經濟補償200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的工資84597.70元、2016年年終獎差額約126萬元,而對中海基金的請求以及黃鵬的其餘請求未予支持。雙方對該裁決均不服,訴至法院。

 

上訴被駁回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爲,雙方爭議的2016年年終獎、2015年專項激勵獎金均屬雙方所約定的固定薪酬之外的額外獎勵,中海基金應否發放黃鵬該兩筆獎金性質的獎勵,應根據中海基金針對該兩筆獎勵所制定的相應規章制度以及雙方之間的特殊約定綜合判斷。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中海基金2015-2017年度“績效考覈辦法”中明確規定,中層管理崗位以上人員的實際績效獎金分兩年發放,當年發放實際績效獎金總額的70%,次年發放實際績效獎金總額的30%;如員工主動離職的,則遞延的績效獎金部分可不予發放。

 

基於此,雖然中海基金依據上述辦法曾在2017年4月發放了黃鵬2016年度績效獎金(年終獎)的70%,但鑑於黃鵬於2017年8月因主動辭職而與中海基金解除了勞動合同,故中海基金依據上述辦法於2018年初不再支付黃鵬剩餘的30%的2016年績效獎金的做法並不違反所規定的發放條件。

 

同理,黃鵬雖然被納入2015年專項激勵計劃的核心員工名單,並被確定其可享有的該年度核心員工獎金數額爲691643元,但2015-2017年度“激勵實施辦法”中也明確了該專項獎金正式發放前,對於系統內工作調動以外的任何情形的離職員工原則上均不再發放。據此,中海基金不予發放黃鵬2015年專項激勵計劃獎金69萬餘元的做法並不違反其規定。

 

此外,雙方在簽署“崗位聘約”時,該聘約中亦明確中海基金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黃鵬注意各條款的規定及含義。因此黃鵬作爲中海基金當時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基於可能獲得高額獎勵的行業特性,黃鵬應當已充分理解了上述約定的內涵。

 

不過法院也指出,中海基金2017年8月22日與黃鵬解除勞動合同後,中海基金直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均未退還黃鵬勞動手冊及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原件,應屬延遲爲黃鵬辦理退工。中海基金應予支付延遲辦理退工的經濟補償,同時,中海基金應支付黃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間的工資報酬。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中海基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黃鵬延遲辦理退工手續的損失2000元,支付黃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間的工資報酬80000元;但中海基金無需支付黃鵬2016年年終獎差額約126萬元,另外,駁回中海基金的其餘訴訟請求,駁回黃鵬的反訴訟請求。

 

牛妹注意到,黃鵬不服一審判決,再次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經法院審理查明,黃鵬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記者 | 黃小聰 編輯 | 葉峯 李淨翰



來源:理財不二牛(微信號:微信號:buerniu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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