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公告-申请财团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高雄/屏东/台北/士林/板桥/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等各地方法院登记处报纸公告

法人变更登记声请,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社团法人变更登记,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财团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变更登记申请

台湾**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月*日
发文字号:99*院*字第*号
主旨:公告***等声请办理社团法人**学会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于中华民国99年00月00日登记于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完成法人登记程序并缴验财产已移转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社字第*号)。
贰、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及类别:社团法人**学会。
二、主事务所:**市*区*路*段*号*楼。
三、目的:
四、设立许可机关及日期:内政部中华民国99年*月*日台内社字第*号函。
五、存立时期:永久。
六、财产总额:新台币*万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资方法: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会、会员捐款、委托收益、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长***台北市*路*段*号。
    副理事长***台北县*市*路*巷*号。
    常务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巷*号*楼。
    常务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巷*弄*号。
    理事    ***云林县*市*路*号。
    理事    ***高雄市*路*段*号*楼。
    理事    ***台北县*市*路*号。
    常务监事***台中县*镇*路*号。
    监事    ***高雄市*路*巷*号*楼。
十、法人章程、图记及理事、监事印鉴。
登记处主任***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玖拾玖年*月廿*发文
发文字号:99法登他字第**号
主旨:公告***等理、监事声请办理社团法人台湾**协会变更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于中华民国99年*月*日登记于法人登记簿,俟登记程序完成后,换发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99年度法登他字第**号)。
贰、变更登记事项:
一、法人名称原为社团法人台湾***产业协会变更为社团法人台湾**协会。
二、主事务所原为高雄市*街*号*楼,变更为高雄市**路*号。
三、第3届理、监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长***高雄市*路*号。副理事长***高雄市*路*巷*弄*号。常务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号。理事***新竹县*乡*路*号。理事***台北市*区*路*段*巷*号*楼。常务监事***台北市*区*路*段*号。监事***台北市*区*街*巷*之*号*楼。
四、代表法人之理事:***。
五、原章程第1条、第2条、第5条、第7条变更。
六、法人印信(图记)变更。

法院登记处声请人事项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记事件案件经准登记(依民法第30条规定已成立为法人),检送公告壹件,请刊登日报新闻纸。
声请人收到公告后请核对,如发现错误请洽该处承办人更正;如正确请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报新闻纸1日,并将整页报纸送该处备查。
登记公告未登报,对于第三人不生对抗之效力。
请自行保存公告及报纸一份,以便日后备查。

网路登报法人设立登记 公告登报 公司公告报纸登报 股东提案 临时会公告 财务报表公告刊登报纸广告 个人档案公告拒不过户办理注销 公开征求会员公告 招募会员公告祭祀公业报纸登报公听会遗失作废 登报作废等遗失广告登报服务。无论您在基隆、台北、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花莲、台东或金门、澎湖、马祖等外岛地区,全省各县市皆可服务,免费排版 免费打稿。只要您将资料传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见报。登公告报纸以便宜的民众日报分类广告、太平洋日报分类广告为主。嘉联报纸广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务中心,代理全国各大报报纸分类广告登报。
服务项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继承陈报遗产清册).公示送达.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遗失).法拍屋拍卖公告.海外版(国外航空版).分别财产制.法人设立及变更登记.基金会筹备会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学校招生.机关招标公告.政府机构公告等各类报纸广告及法院公告。
刊登太平洋日报 都会时报 英文中国邮报 中国时报 自由时报 联合报 苹果日报等各报分类广告、全省报纸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线上刊登。目前配合的派报社、书局、文具店及地政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于全省各县市约有数百家。
各类登报公告业务欢迎相关行业长期配合,亦欢迎公司或个人,E-MAIL或拨服务专线委刊广告。
登报广告服务中心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广告部传真02-22633538
广告服务处电话02-22608602分机16甄小姐
网址
http://www.yp123.url.tw/yellowpage/index.html
网址 http://www.yp123.tw/

法人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全体董事申请,不得迳行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新台币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附送之文件:
  1.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方式详如附件)。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公函。
  3.聘、选任董(监)事、常务董(监)事、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4.捐助章程或遗嘱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册及捐助承诺书。
  6.财产清册(如为不动产应附所有权状等相关证明)。
  7.银行存款证明。
  8.董(监)事名册。
  9.愿任董(监)事同意书(应载明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10.董(监)事最近全户户籍誊本(如无户籍登记,须提出有关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或外侨居留证等)。
  11.法人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应先向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备,并经该主管机关以公函准予备查或于前述各该文件上加盖关防以代替准予备查公函。
  综合说明:
  1.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2.法人之捐助人应于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后九十日内,将捐助财产移转为该财团法所有,并将移转财产所有权之证明文件影本,以双挂号邮函寄法院登记处备查,否则法院将依职权注销其法人登记。

法人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申请办理财产变更应检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财产变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处分或变更财产之事会议纪录。
  4.财产变更清册、原有财产清册、新增财产清册及减少财产清册。
  5.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
  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四)申请办理董(监)事等变更应检附之文件:
  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改选董(监)事、常务董(监)事或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3.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前述改选之公函。
  4.新任董(监)事就任同意书原本(载明愿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监)事名册。
  6.新任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监)事之最近六个月内户籍登记簿誊本。
  8.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
  9.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综合说明:
  1.新任董监事纵系由前任董(监)事全体连任,亦应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并于法人变更申请书其他事项栏载明原任为第几届董(监)事,新任为第几届董(监)事。
  2.新任董(监)事中,如有前任董(监)事连任者,该董(监)事仍应提出新任届别之就任同意书,但得不再提出印鉴卡,仅须使用原留孝于法院印鉴卡之印章加盖于法人登记申请书及就任同意书等文件即可。
  3.连任之董(监)事住居所不变者,得勿庸再提出户籍誊本,但如迁移新址,与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记书上所载之住居所不同者,则仍应提出最近之户籍誊本。
(五)修订财团法人捐助章程或遗嘱,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1.申请事由:
    <1>财团法人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遗嘱之修订,不得由其执行机关即董事会迳行决议为之。
    <2>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左列事由之一者,应依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 *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而变更其组织。*因情事变更致财团之目的不能达到,而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组织。
  2.申请人:应由利害关系人(如法人之董事长)具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不得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3.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4.应检附之文件:
    <1>申请状(请以一般司法状撰写,并载明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前述应修订之事由,及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之意旨)。
    <2>研议修订捐助章程之董事会议纪录。
    <3>主管机关核准之公函。
    <4>新、旧捐助章程或遗嘱各一份(请注明订立日期、修订日期)。
    <5>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综合说明:
  1.财团法人经设立登记后,因他人之捐赠、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财产变更时,应依前述五、(三)之说明,办理法人财产总额变更登记。至于捐助章程所称之捐助财产,系指法人设立时,捐助人所捐助之财产,故嗣后财产变更,该捐助章程关于捐助财产之记载,勿庸修订,亦勿须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财团之组织为捐助章程之必要记载事项,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记载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事项,应速研拟修订该捐助章程,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如财团法人之组织仅规定于董事会组织章程,嗣未经向法院申请为必要处分,即迳依董事会决议,变更董事人数等事项,并据此选任新董事会,或由该新任董事决议变更财产者,该董事会之组织及该董事会之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有疑义,法院亦不可据此准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因此捐助章程应明确记载财团之组织,如己设立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规定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另规定于董事会组织章程者,其董事会组织章程中关于财团组织之规定修订时,亦应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