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公告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本文引用自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法院公告刊登每字不到一元]
[报纸公告刊登每字不到一元]办理社团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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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设立登记
一、法人登记声请书上之「登记种类」应视声请登记之种类,填入设立、变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变更、清算终结等字。
二、声请登记之法人名称上,应标明是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会或其他内部组织之名义,为登记之名称。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声请为法人设立登记时,声请登记之董事,指现任董事而言,其财物以法人现有之财产为准。
五、声请法人登记之文书,如有影印本,应由提出人加注与原正本无异及加盖董事长章,并附同原本送登记处核对后,原本当场发还。
六、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法人登记之文件,应经主管机关验印,未验印者不予登记。
七、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辖区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项所定之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八、法人已登记之事项,登记处应于登记后三日内于公告处公告七日以上。并命将公告登载于当地之新闻纸,所需费用由声请人负担,并应将所登报纸一份送法院凭查。
九、法院公告登载于新闻纸后,法人于设立登记前已取得之财产依法应登记者,应速办理所有权登记。
十、法人为办理所有权登记,得向法院登记处声请法人登记簿誊本,于九十日内缴验财产已移转予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依法应登记之财产,并应提出移转登记簿誊本,据以领取法人登记证书。
十一、法人登记证书,应悬挂于主事务所显明之处所,如有毁损、遗失或被窃时,应即登载当地新闻纸声明作废,并取具二人之证明向法院声请补发。
十二、声请人来院领取登记证书时,应携带法人印鉴,办理印鉴存证手续。
十三、法人因合并而成立新法人者,应办理设立登记,其因合并而消灭者,应办理解散登记,又因合并而继续存在著,应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登记附送之文件:
1.法人设立登记声请书(声请人应由全部董事签名盖章)。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文书影本。
3.捐助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与财团之组织及其管理方法,并须注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应订明法人目的、名称、董事人数、总会召集条件、社员出资、社员资格之取得与丧失及订明章程之年月日)。
4.董事会议议事录(须列有通过章程及依章程规定产生董事、董事长等有关登记事项之决议,应送文件按证明之登记事项而定)。
5.董事名册(列明职称、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备考等)。
6.法人印鉴及董事之签名式或印鉴各一份:(1) 法人印鉴应以主管机关依印信条例制发或核备之印信为准,其印文应与法人名称相符,不以标明法人类别为必要。(2)董事留存登记处之签名式或印鉴,应与声请书、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上所用印鉴相符,以后办理变更登记,仍应用同式之印鉴。
7.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各一份(应经董事本人签名或盖印鉴章)。
8.董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誊本即可,如无户籍,应提出有关机关核发之证明,如外侨居留证等)。
8.财产目录一份:(1)分别种类、名称、单位、数量、新台币之价值、附注等栏,最后列明合计。(2)不动产应逐笔填明土地之坐落地号、地目、面积(公顷)、价值、建物之坐落地号、门牌号、构造、建坪、价值,并应附送所有权状正本、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3)未取得所有权者,可提出建筑执照、使用执照或买卖、租赁契约书正本、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4)捐助人捐赠之财产或以个人代表法人买受之财产,应由该捐助人或为代表之个人,出具捐助财产承诺书或其代表法人买受之财产承诺书,均应叙明俟法人获准登记时,即将财产移转登记为法人所有。(5)法人在设立登记前已取得而应为登记之动产或权利,例如汽车、电话、记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义者,仍应于取得法人资格后,变更登记为法人之名义,如为存款,应提出银行存单或存折正本或银行之存款证明书、影本(核对后将正本发还)。
10.委任代理人者,应出具委任书,由声请人及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1.法人登记声请书、法人印鉴及董事之签名式或印鉴用纸,可向法院服务台洽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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