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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变更登记
一、法人声请变更登记时,如其财产尚未移转为法人所有者,不得变更登记。
二、法人因处分不动产、减少财产总额、任免董事、变更组织或合并,声请变更登记者,其声请人处由现任半数以上之董事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其他事项之变更登记,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三、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应记载原已登记之事项及变更登记之内容,决定变更登记之程序与日期。
四、私立学校办理财团法人变更登记,应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转法院办理登记。
▲法人名称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法本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原法人名称社团法人○○○变更为新法人名称社团法人○○○。
2.法人印信(图记)变更。 声请人由现任半数以上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项及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后法人印信(图记)启用备查函影本。(请附印模单并注明印信启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后之章程各1份。
4.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后法人印信(图记)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7.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8.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于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主事务所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于法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主事务所为高雄市○○○号变更为高雄市○○○号。 声请人由理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或理事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5.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请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连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6.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于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理、监事改选(任期届满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本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于本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第○届理、监事任期届满,改选产生第○届理、监事,分别载明连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监事印鉴(新任理、监事印鉴)或(连任理、监事○○○及新任理、监事印鉴)
声请书由声请人现任理事(含连任及新任)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项至第5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纪录1份及理、监事会议纪录1份。(理、监事、理事长、常务理、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监事名册1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理、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5.理、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1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6.新任理、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卡)正本2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连任理、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需提出新印鉴式正本2份。若无变更免提)。
7.新任理、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连任理、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9.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0.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于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理、监事改选(任期中改选)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于法院网站下载)一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
1.第○届理、监事○○○因....辞任,继任理、监事○○○变更登记。
2.继任理、监事印鉴。由声请人现任(含原任及继任)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声请,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项至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纪录1份(理、监事变更,应依章程之规定产生,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监事名册1份(应载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理、监事住址应记载户籍地址)。
5.继任理、监事愿任同意书正本1份(注明届别及任期起讫期间)。
6.辞任理、监事辞任书。
7.继任理、监事签名式或印鉴式(卡)正本2份(以盖在同一张印鉴式为宜。原任理、监事印鉴若有变更,则需提出新印鉴式正本2份)。
8.继任理、监事户籍誊本或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监事住所若有变更,亦应提出身分证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10.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11.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于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财产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于法院网站下载)1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登记之财产总额为新台币○○○元整变更登记为新台币○○○元整。声请人由理事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项至第4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于会议纪录后,以期文件完整)。
4.财产清册(财产清册应分项载明原有财产,新增或减少财产之金额,及现有财产,并各计其总计,同时并附各该不动产或动产之证明文件)。
5.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6.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7.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于骑缝处加盖章戳。)
▲法人章程变更登记之声请及附送文件
一、声请人先向法院服务中心售状处购买法人变更登记声请书(或于法院网站下载)一份,变更事项栏应载明:原章程第○○条经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议决变更,报经主管机关○○年○○月○○日字第○○○号函准予备查。 声请人应由现任理事半数以上之理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3项加盖法人印信)
1.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变更前之章程、变更后之章程及新旧条文对照表各1份(章程应载明订立及修订日期)。
3.会员大会会议纪录1份(会议纪录末端,应由纪录及主席签章,附件应装订于会议纪录3后,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记证书原本缴回。
5.代理人应附具委任状。载明住所及送达处所、联络电话号码(由声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6.声请费新台币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系影本均应注明『与正本无异』字样并盖章;凡文件有二页以上者,并应于骑缝处加盖章戳。)

办理财团法人登记注意事项
一、法人设立登记之声请书应由全体董事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经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无须盖用。但应于印信制发或核备后即向法院登记处补送印鉴,并附具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之文件印本。业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办理法人设立登记时,前项董事,指现任董事而言。如有疑问,应通知声请人提出主管机关证明文件。
二、法人印信业经主管机关制发或核备者,应提出其经制发或核备之证明文件。
三、法人之捐助章程经登记后,不得修改。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者,得由利害关系人声请法院为必要之处分后变更之。其变更登记之声请书,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因捐助人、董事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法院变更其组织者,亦同。
四、法人因处分不动产,减少财产总额,任免董事而为变更登记时,其声请书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五、法人因解散而为解散登记时,其声请书应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六、法人因合并而成立新法人者,应办理设立登记,其因合并而消灭者,应办理解散登记。又因合并而继续存在者,应办理变更登记。
七、法人之印信,应以主管机关依印信条例制发或核备之印信为准,其印文应与法人名称相符。但不以标明「财团法人」为必要。
八、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规定法人之设立与登记文件,应经其验印而未验印者,应不准其登记。
九、法人登记,应著重程式上事项之审查,至于实质事项之审查,以左列各款为限:1.设立目的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2.捐助章程或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令或设立目的。3.声请登记之财产有无不实。但无庸审查其财产之来源。
十、法人之章程内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认为违反设立目的,不准登记: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归属于特定之私人或营利团体者。2.法人解散时,其賸余财产归属于特定之私人或营利团体者。3.捐助人或其子孙永为该法人董事者。4.设有社员或允许受益人之继承人继承其权益者。5.其他显然不以公益为目的者。
十一、声请为法人登记者,毋庸审查其捐助章程或遗嘱所载捐助人是否与事实相符,及为自然人抑法人、或非法人之团体。
十二、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登记处,应留存原件(原本),若当事人另需该章程或遗嘱者,应自行抄存或请求付与抄本。
十三、法人设立登记时,不得提出内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如提出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数份时,应令其择定一种,否则,不准登记。如提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数份,而其作成日期不同者,以其作成日期在后者为准。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应记载作成日期。捐助章程未记载作成日期者,应命补正,不能补正时,以其向主管机关声请设立许可之声请日期视为作成日期。若其为遗嘱者,以其死亡日期视为作成日期。
十四、法人设立登记时所附具之财团组织及管理方法之规章,如与捐助章程或遗嘱抵触者,应通知声请人更正。
十五、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称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文书,系指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法人筹设暨许可董事或董事会备案之文书。
十六、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董事之产生及其资格证明文件,系指产生现任或新任董事之会议纪录或其他证明文件,董事愿任董事同意书及主管机关准许该董事备案之文件。
十七、业已存在之非法人团体,声请为财团法人设立登记者,其财产以现有者为准,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财产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十八、法人之财产,在法人设立登记前,业以法人名义登记并已于声请设立登记时,提出财产所有权证明文件者,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时不必命其提出该项财产移转登记文件。
十九、法人之财产在法人设立登记前,以法人名义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筑之房屋),于法人设立登记时,应办理建物总登记,并提出业经公告之证明文件,无须俟其确定,即可发给法人登记证书,俟该项登记确定后,仍应提出建物总证记簿誊本。法人之财产,因限于法令不能为建物总登记者,经提出相当之证明文件者,得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在法人设立登记前已取得之动产或权利而应为登记,应向主管机关等以法人名义办理登记,并应提出其登记证明文件。
二十、法人得为变更登记事项,而声请变更登记者,如其财产已移转为法人所有之证明尚未提出时,须依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缴验财产移转证明文件后,始得准其为变更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二十一、法人因处分财产而为变更登记时,其处分行为如依法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例如私立学校法第五十八条),须提出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文件,始准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二、法人设立登记之公告,应依公告之程式为之,其主旨栏应记载如下:「主旨:公告○○○(董事姓名)等声请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于中华民国○○年○月○日登记于法人登记簿,俟声请人缴验财产已移转为法人所有之证明文件后,发给法人登记证书。」
二十三、法人登记事件之调查及处理程序,在未为公告前,不得公开。(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非讼事件法第十八条)。如以文书为之者,应以密件处理。(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第十条)
二十四、登记处在法人登记未为公告前为调查时,依非讼事件法第十八条允许旁听者,应特别注意其是否适当。
二十五、利害关系人依非讼事件法第四十六条请求阅览或抄录登记文件,应在已为设立或变更登记公告后,(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第二项)并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未准为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文件,利害关系人不得请求阅览或抄录。
二十六、董事应留存登记处之印鉴及签名式,若董事因故不能亲赴登记处办理留存手续,得购用「法人登记签名式或印鉴卡」用纸,于签名及加盖印鉴后提出法院登记处,粘于法人登记签名式或印鉴簿内留存。但应与声请书上之签名或印鉴相符。

法人登记制度的意义
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者称法人。法人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区分,前者是人的结合,后者是财产的结合。所谓登记,就是将应该公示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以备公众阅览。法人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法人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己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条)

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依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之登记,其主管机关为该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人登记种类
财团法人应依法向主事务所所在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其登记类别分为: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解散登记。
(四)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五)清算终结登记。

(一)法人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全体董事申请,不得迳行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新台币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附送之文件:
  1.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方式详如附件)。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法人设立之公函。
  3.聘、选任董(监)事、常务董(监)事、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4.捐助章程或遗嘱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册及捐助承诺书。
  6.财产清册(如为不动产应附所有权状等相关证明)。
  7.银行存款证明。
  8.董(监)事名册。
  9.愿任董(监)事同意书(应载明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10.董(监)事最近全户户籍誊本(如无户籍登记,须提出有关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或外侨居留证等)。
  11.法人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应先向法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核备,并经该主管机关以公函准予备查或于前述各该文件上加盖关防以代替准予备查公函。
  综合说明:
  1.法人设置分事务所者,应向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其事务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应检同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誊本,向分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办理登记。
  2.法人之捐助人应于法人设立登记完成后九十日内,将捐助财产移转为该财团法所有,并将移转财产所有权之证明文件影本,以双挂号邮函寄法院登记处备查,否则法院将依职权注销其法人登记。

(二)法人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董事半数以上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申请办理财产变更应检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财产变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处分或变更财产之事会议纪录。
  4.财产变更清册、原有财产清册、新增财产清册及减少财产清册。
  5.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
  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四)申请办理董(监)事等变更应检附之文件:
  1.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改选董(监)事、常务董(监)事或董事长之会议纪录。
  3.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前述改选之公函。
  4.新任董(监)事就任同意书原本(载明愿就任之届别、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监)事名册。
  6.新任董(监)事印鉴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监)事之最近六个月内户籍登记簿誊本。
  8.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四份。
  9.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综合说明:
  1.新任董监事纵系由前任董(监)事全体连任,亦应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并于法人变更申请书其他事项栏载明原任为第几届董(监)事,新任为第几届董(监)事。
  2.新任董(监)事中,如有前任董(监)事连任者,该董(监)事仍应提出新任届别之就任同意书,但得不再提出印鉴卡,仅须使用原留孝于法院印鉴卡之印章加盖于法人登记申请书及就任同意书等文件即可。
  3.连任之董(监)事住居所不变者,得勿庸再提出户籍誊本,但如迁移新址,与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记书上所载之住居所不同者,则仍应提出最近之户籍誊本。
(五)修订财团法人捐助章程或遗嘱,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1.申请事由:
    <1>财团法人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遗嘱之修订,不得由其执行机关即董事会迳行决议为之。
    <2>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左列事由之一者,应依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捐助章程或遗嘱所定之组织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备。 *为维持财团之目的或保存其财产,而变更其组织。*因情事变更致财团之目的不能达到,而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组织。
  2.申请人:应由利害关系人(如法人之董事长)具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不得以财团法人名义申请。
  3.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4.应检附之文件:
    <1>申请状(请以一般司法状撰写,并载明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有前述应修订之事由,及其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之意旨)。
    <2>研议修订捐助章程之董事会议纪录。
    <3>主管机关核准之公函。
    <4>新、旧捐助章程或遗嘱各一份(请注明订立日期、修订日期)。
    <5>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综合说明:
  1.财团法人经设立登记后,因他人之捐赠、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财产变更时,应依前述五、(三)之说明,办理法人财产总额变更登记。至于捐助章程所称之捐助财产,系指法人设立时,捐助人所捐助之财产,故嗣后财产变更,该捐助章程关于捐助财产之记载,勿庸修订,亦勿须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财团之组织为捐助章程之必要记载事项,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记载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事项,应速研拟修订该捐助章程,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如财团法人之组织仅规定于董事会组织章程,嗣未经向法院申请为必要处分,即迳依董事会决议,变更董事人数等事项,并据此选任新董事会,或由该新任董事决议变更财产者,该董事会之组织及该董事会之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有疑义,法院亦不可据此准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因此捐助章程应明确记载财团之组织,如己设立财团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遗嘱规定董事之人数、任期及任免等另规定于董事会组织章程者,其董事会组织章程中关于财团组织之规定修订时,亦应申请法院为必要处分。

(三)法人解散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记申请书(应将法人登记申请书「目的」栏更改为「解散原因」栏,并载明其原因;将「存立时期」栏更改为「可决之程序与日期」栏,并载明其程序与日期;将「董(监)事姓名住所」栏更改为「清算人姓名住所」栏,并载明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请人栏签名或盖章,并于盖印信处加盖法人印信)。
  2.证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资格证明文件。
  4.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

(四)清算人任免或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现任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张。
(三)申检附文件:
  1.登记申请书(应记载清算人任免或决定变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由现任清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信)。
  2.决议任免或变更清算人之会议纪录。
  3.现任清算人就任同意书(应记载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与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后所造具之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5.前项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经承认之证明文件。
  6.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五)清算完结登记
(一)申请人:应由清算人申请。
(二)申请费用:应缴申请费一百二十六元并附二十一元邮票三张。
(三)应检附文件:
    1.登记申请书(应记载民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所定清算人职务执行之情形与清算终结之日期,并由清算人签名或盖章)。
    2.清算后之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3.法人于清偿债务后,其賸余财产业经依章程之规定处理或己归属于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证明文件。
    4.清算各事项已得承认之证明文件。
    5.法院所核发之原法人登记证书原本。
本文仅供参考,法人登记申请有关规定事项仍须依各该受理登记之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须知」办理。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0年*月*曰
发文字号:南院*法登他字第**号
主旨:公告***等声请办理财团法人台湾***变更登记,业经本院登记处于中华民国100年*月*曰登记于法人登记簿,俟登记程序完成后,换发法人登记证书。
依据:非讼事件法第93条,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公告事项:
壹、登记号数:第***号(案号为100年度法登他字第**号)。
贰、变更登记事项:
一、原法人名称「财团法人台湾***」变更为「台湾基***财团法人」
二、捐助章程变更:原捐助章程第一至七条、第九至第十一条及第十三至第十五条,经董事会议通过变更,报经主管机关准予变更。
三、法人图记变更。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登记处代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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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事件法第93条
法人已登记之事项,登记处应于登记后三日内于公告处公告七日以上。
除前项规定外,登记处应命将公告之缮本或节本,登载于公报或当地之新闻纸。
公告与登记不符者,以登记为准。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第9条、第10条
第 9 条  声请人登载于新闻纸之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与登记不符时,登记处得命声请人重新登载。
第10条  公告,应将登记内容为全部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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