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依据机关档案公文书所载事实,于106年9月5日认定国语日报社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但国语日报社董事迄未依法办理捐助章程修正及董事改选,违反法令及捐助章程规定,教育部乃依民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声请解除国语日报社全体董事职务,并依非讼事件法第64条第1项规定请求指派临时董事,代行董事职权,以期该社运作早日步上轨道,并还产于民,接受政府监督。

台北地方法院于107年9月12日做成107年度抗字第71号民事裁定,认定曾永义、陈清溪,吴敏而、吴庆堂确实违反捐助章程出席规定,视同辞任董事职务,而不得再为国语日报社之董事及董事候选人,并选任出经教育部建议之林丽云、胡元辉、刘宗德、纪惠容、林哲璋、苏硕斌、官有垣等7人,为财团法人国语日报社临时董事代行董事职权。依法院选任7位新闻传播经营管理、法律程序、基金会运作、儿童文学、台湾文学、社会福利等具相当之专业知识或经验之临时董事,应有助国语日报社经营管理尽速进入正轨。
另外,就有关国语日报社是否为政府捐助财团法人部分,教育部基于下列理由,将依法提起再抗告,另评估是否提起确认法律关系之诉:

一、法院就政府捐助财团法人之认定,采「形式判断原则」,与行政院99年所定政府捐助财团法人认定基准及107年8月1日公布之财团法人法对财团法人均采实质认定原则不同。法院未采取实质判断原则,即认财团法人国语日报社非政府捐助财团法人,有适用法规错误之虞。

二、依据台湾省政府教育厅57年调查报告公文书,依民事诉讼法第355条第1项规定有其证据力,已经足以证明国语日报公司之设立,系以国语推行委员会人力、财力所累积成就,未曾有任何民间资金挹入(经查无股东捐款),做成「该社产权,应属公产,殆无疑义」等调查报告结论,法院仍未就前述公文书结论为任何判断,属于裁定之认定,有适用证据法则错误之虞。

三、国语日报38年成立之董事会,系由当时国语推行委员会吴稚晖主任委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职权,代表教育部成立;其组织章程及董事人选系由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议决及聘任;且之后成立公司时的资产来自政府,而公司之财产管理人公约,是经过国语推行委员会议决。

四、教育部教育基金会资讯网及铨叙部网站公告之「��府捐助(赠)之财团法人或政府暨所属营业、非营业基金转投资事业汇整表」(附件5),均已载明该社为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

教育部强调,44年间成立之国语日报社股份有限公司本质属公有事业,教育部依预(决)算法规定,以及行政院99年所定政府捐助法人认定基准,认定该公司解散后成立之财团法人国语日报社,应属政府捐助财团法人,是依法让国语日报社接受预(决)算等法律监督,使其业务及财务更公开透明化,以维护社会公义,并未变更该社为独立私法人之性质。教育部并表示,希望国语日报在法院选任之7位临时董事之参与下,能早日依法完成董事会的改选,使报社正常运作,并维护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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