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保理:商业保理的三大风险解析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系列金融综合服务。因此,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叙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等都将存在问题。
那么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的形成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保理商、卖方、买方三个主体,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与客户即商品销售行为中的卖方签订一个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所有通过赊销而产生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卖方将赊销模式下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文件提供给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账款的依据。签订协议之后,保理商对卖方及买方资信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信用额度。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至卖方作为应收账款购买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偿还应收账款的债权。
从保理的业务流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是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前提而为供应商提供集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房付款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应收账款形成的贸易背景不真实而导致大量的保理纠纷的产生。
(一)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一:贸易背景虚假
实践中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背景贸易虚假至少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这种情形下或者是贸易双方共同形成虚假的贸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项下的内容,或者是卖方伪造买方签章及有关贸易文件,也同样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时,买卖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贸易行为,双方或者卖方虚构贸易文件来骗取保理商的融资,已经涉嫌骗取贷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形是贸易双方虽然存在真实、有效的贸易合同,但卖方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却利用该等贸易文件项下的全部账款向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
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卖方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货义务,只不过是超前利用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即未来应收账款),在尚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交货义务时就以全部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而保理业务主要是针对赊销贸易,即卖方先行交货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也正是这一时间差形成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从而卖方可以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因此,如果卖方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却以尚未产生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也应属于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一种情形。
(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
所谓信用管理不健全风险,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两大方面。
具体来说,即买方信用风险( 赊销风险):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借款人与还款人分离是其与贷款区别的显著特征。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是保理业务的常规担保措施,买方依据商务合同按期支付应收款项就不会产生信用风险。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
卖方信用风险:卖方客户通常作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定向保理除外),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
(三)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成因三: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获得融资方和最终还款人二者分离,保理商不得不承受由于这两者分离所带来的风险。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缺乏详尽的法律法规。我国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转让登记行为仅具公示作用。而且,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成立与生效的必备条件,恶意的债权让与人可能与其中一个后位债权受让人串通,通过倒签转让日期或者倒签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虚假证据,从而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而这也就意味著应收账款受让权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从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来看,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卖方履约瑕疵的风险,买方抗辩权以及抵消权的风险;保理商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