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


一般来说,在整个票据生命周期中会有这些:

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贴现人,出质人,质权人,委托人,托收人,债务人,债权人。

这其中还有前手,后手的概念。

出票人在票据签发后,票据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出票人可能再次持有票据,变成持票人,背书人。

而收款人在拿到承兑后的票据时,身份会变成持票人,如果再背书转让,还会再多一个背书人的身份。

如果在票据承兑时,银行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这时候就会出现保证人。

如果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持票人需要将票据贴现,这时持票人去申请办理贴现业务时就变成贴现人,也称为贴现申请人。

如果持票人不想贴现想将票据质押,那持票人的身份又变为出质人,接收票据质押的银行称为质权人,也叫质押行。

纸质票据即将到期时,持票人将票据带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这时持票人又称委托人,银行为托收人,俗称托收行。对电票来讲,没有委托收款这个环节,也就没有委托人和托收人。

票据的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第一债务人也称主债务人,票据承兑后的承兑人即是第一债务人。而出票人,收款人,保证人,其他因票据转让的背书人都是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概就这这么多吧!


票面出票人,票面收款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中的各被背书人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1) 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2) 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 (3) 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以及背书人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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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收票人、承兑人。


出票人,收票人,承兑人,出票保证人,承兑保证人,背书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贴现人,转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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