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看到关于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两年后提示付款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我看了《票据法》规定: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根据这一条,因持票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已过两年,所以已失去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

但是,《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我的疑问就在这里,因为持票人的主张付款的票据权利已丧失,虽然仍享有民事权利,但是这个民事权利怎么实现?

我查阅了一些相关文章,大概整理了一下:

持票人因过2年而丧失票据权利,但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上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当持有的票据超过了2年的时效,持票人只能通过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持票人可向法院起诉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要求法院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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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一个月或者几个月都才提示付款的,向承兑行出具一个延期托收证明,承兑行一般就给予解付的。

但是这个,到期日后两年,丧失票据权利的,是否需要持票人到法院去起诉承兑人或者出票人,凭法院判决让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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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银行的人士认为:银承到期超过两年,承兑人应该见票取款。因为被起诉后肯定败诉,会无辜损失诉讼费,利息,还损失声誉,人工,时间等。================================我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因为票据本身已经过期两年,持票人已丧失了票据权利,虽然还有民事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是并不能因为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就可以在两年后就可以直接持票要求银行予以解付,或出具一张延期证明就让承兑行付款。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误,还请大家指正。


一般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从到期日开始计算,超过了2年,那么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的权利。如果你的票到期日两年以后了,票据权利就丧失了,但是也不要急。

为了公平起见,票据法还规定,两年过期以后持票丧失票据权利,但还是享有民事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可以要求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返还所得利益。

向谁主张民事权利?可以向承兑人也可以向出票人主张。起诉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你可以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法院判决返还。这个方式是最有效的方式,可以维护你的权利,正当获得票据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胜诉的。

另外民事权利的期限也是两年,就是票据过期四年的话,你这个权利也丧失了。所以尽快起诉。不然票据真的成为废纸了。


谢邀: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18条规定,非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到期日起两年内,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两年内票据权利不消灭。同时,还规定了即使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现持票人要求某银行对已超到期日两年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出票人提交的备付票款一直在该银行存放。请问,银行能否动用备付票款对持票人进行付款?应如何操作?若拒绝付款导致被诉,是否会被判令银行承担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损失?

  傅金波(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持票人要求承兑银行对已超到期日两年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虽然出票人提交的备付票款一直在该银行存放,但承兑银行不能动用备付票款对持票人进行付款。由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加之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持票人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承兑银行或者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理由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为2年,提示付款期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目前,票据权利内提示付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如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二是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从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向签发银行或承兑银行作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同时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通常持票人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在承兑汇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还应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方面是票据时效问题。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法》对各种票据权利分别规定了消灭时效。而《票据法》规定的消灭时效,与《民法通则》上的诉讼时效不同,从时效经过的效果来看,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并不随之消灭,权利人仅仅丧失胜诉权。而票据权利则是一种消灭时效,超过了消灭时效,票据权利人就在实体权利上丧失了票据权利。

  另一方面是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问题。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与票据关系相关联的一种权利,不属于票据权利范畴,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依据票据基础关系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的。这项权利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票据法规定唯一得到特殊保护的「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票据法律制度给持票人一个最后的补救机会,其立法旨意仍然是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当然,持票人在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由于票据法上对此没有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参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来执行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如何兑付,鄂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最简单的方法是背背书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自己去处理。其次我们自己可以到银行去解付;如果是我们自己去解付,就应该首先检查承兑汇票,看是否有印鉴章模糊、印鉴章加盖错误、多盖印鉴章、骑缝章不骑缝等,如果有的话,应该要让相对应的公司出具证明方可解兑。然后填写托收凭证,必须将付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填写完整,地址要是不知道的话,可以先不填写,由银行帮忙查找在填写上去,而收款人就是自己公司,当然需要将全称、账号、地址、开户行填写完整。汇票的金额必须与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一致,大小写必须一致,并且填写正确。凭证上的托收凭证的名称就直接填写:「银行承兑汇票NO:XXXXXXXX/XXXXXXXX,其余的信息可以不填写。填写完整后,应该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加盖自己公司的预留印鉴章。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的一个背书框里加盖自己公司的预留印鉴章,并在背书框写上「委托收款」,而在被背书人上填写自己公司的开户行。这样就可以了。做好以上内容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托收凭证、相关的证明一起拿到自己的开户行,到柜台进行请求解付,银行受理后一般5-7个工作日就可以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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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遇到几件此类案件。对于超过到期日两年的票,丧失票据权利而不丧失民事权利,看目前的一些案例,法院判决时一般判断民事权利的归属还是多会依据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认为持票人取得票据合法,进而确认其民事权利判决返还票据利益,确实一般而言银行会败诉,但我认为也不宜直接付款,在缺乏法院判决确定合法权利人的情况下银行直接付款同样存在风险。再进一步,我认为也不宜在诉讼中与持票人调解结案,虽然避免了败诉,但同样银行也不能自行确认持票人就是合法权利人。对于败诉的诉讼费,我注意到有些案例中原告主张自行承担诉讼费,也有法院认为造成起诉是原告的过错,所以败诉一方不必承担。
一般都会兑付
上面的答案太官方了,我所了解到的银行做法:超过到期日2年的,银行核验票据/背书无问题后,一般都会兑付。有的银行,甚至超过5年的,也兑付。我个人理解,一般这些票的开票人,都是大客户,虽然持票人不一定和该银行有关系,但银行为了维持其信用,还是会兑付的。以上,不知是否有银行,真的严格执行「超过半年就不兑付」的原则?
票据的权利并不仅仅限于见票付款。考虑到票据具有流通性,可转让性等等其他的用途,我认为,17条所指的票据权利是代表其转让等因银票特性所产生的其他权利,而非指18条所指的,最终持票人丧失对银行要求承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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