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論混合形式的政府

嚴格來說,單一形式的政府是不存在的。一個唯一的統治者手下必須有一群從屬的官員;一個民主政府也要有一個首領。區別是有時少數依賴多數,有時多數依賴少數。

單一或混合,那麼哪種政府形式更好呢?

就本身而言,單一形式的政府最好,正是因為它簡單。但是當行政權不完全依附於立法權時,也就是說,當統治者與主權體的比例大於人民——君主的比例時,就應當重新分割政府予以彌補。這樣一來,政府各部門就對臣民的權威並沒有減少,但對他們的分割使他們總體上不如主權體力量強大。 這種失衡還可以通過設置中間官員來彌補。這種官員可以平衡並維持兩邊各自的權力,從而使政府不必被分割。這時,政府並沒有變成混合型的,而是採用了協同的形式。 相反的缺陷也可用同樣的方法來修正:當政府結構鬆散時,可以建立一些機構來使它變得集中。在前一種情況下,政府被分割以削弱它的力量;在第二種情況下,則是為了加強它的力量。這是所有民主制國家都在實踐的。在單一的政府形式中同時存在著最強的力量和最弱的力量。而混合形式的政府卻具有適中的力量。(沒看懂)

第八章 論任何一種政府形式都不能適用於所有國家

任何政府中,公務人員都只能消耗而不能生產。

稅收離其源頭愈遠,它的負擔就越大。在這裡,衡量稅收負擔的依據不應是捐稅的數量,而是稅收從來源再回到納稅人手裡所經過的距離。當這一循環迅速而順暢時,賦稅多少是無關緊要的。

人民與政府的距離越遠,他們的賦稅就越沉重。在民主制國家中,人民的稅收負擔最輕;貴族制國家中,負擔要重一些;在君主制國家中,負擔最重。因此君主制只適用富裕的國家,貴族制適合財富和疆域都中等的國家,而民主制則適合小而窮的國家。

自由國家一切都為了公眾利益;君主國家的公眾力量和私人力量成反比,一個增長會導致另一個減少。

每種氣候條件下都有一些自然因素,根據這些自然因素來決定最適合該氣候的政府形式,甚至可以說出這種氣候下的居民類型。那些貧瘠的不毛之地根本不值得開墾,那就任由它們荒蕪、閑置,或者由原始人去住;那些勞動僅夠民生所用的地區應由野蠻人居住,這些地方都不可能有政治社會;那些勞動產出比生活所需略有超出但超出不多的地區,適合自由的民族居住;那些擁有富饒肥沃的土地、勞動不多而所得豐盛的地區,適宜建立君主制,以使君主的奢侈生活能夠消耗掉臣民的大量勞動剩餘,因為這種剩餘由政府來吸收要比個人浪費掉要好得多。會有例外的情況存在,但這些例外也會證實以上的規律,因為這些例外的國家遲早都將引發革命,從而又恢復到自然的安排。

只考慮氣候的因素下,專制制度適合氣候炎熱的國家,野蠻的制度適合氣候寒冷的國家,而優秀的政治體制只適合在氣候溫和的地區存在。

第九章 論一個好的政府的標誌

什麼是絕對意義上的最好政府,那麼這個問題是無法回答的,因為它無法確定,或者可以說,各民族的絕對處境和相對處境有多少種可能的組合,就有多少種正確答案。但是,判斷某個特定民族是否得到了良好的治理或不好的治理的標誌是什麼?每個人都會以自己的方式來回答。臣民們要求的是公共安全,公民們頌揚的是個人自由;前者希望財產有保障,後者希望人身有保障;臣民們認為政府要盡量嚴厲,公民們認為政府要盡量寬容;前者提倡懲治犯罪,後者提倡預防犯罪;前者覺得自己的國家被鄰國懼怕是好事,後者覺得自己的國家被鄰國遺忘是好事;前者樂於金錢流通,後者則要求人民豐衣足食。

政治結合的目的是什麼?就是對其成員的保護和使之繁榮興旺。它的成員得到保護和走向興旺的最確定的標誌是什麼?就是它們的人口數量。假定其他所有條件都是相等的,在某個政府的治理下,不藉助歸化、移民和殖民等外來手段,其公民數量增長最快最多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在其治理下人民數量減少、逐漸衰弱的政府無疑是最壞的政府。

第十章 論政府的濫用權力和它衰退的傾向

正如特殊意志總是不斷反抗普遍意志,政府也總是不斷與主權體作對。這種對抗的力量越大,政府機構就越腐敗,而且因為這裡沒有一個獨立的團體意志來制衡它,因此君主意志遲早要不可避免地壓制主權體,從而破壞社會契約。從政治體誕生之日起,這一內在的必然缺陷就不斷地使它走向衰落。

政府退化的兩種方式:一種是政府自身的收縮,另一種是國家的解體。

當政府的成員數目由多變少時,也就是從民主制走向貴族制,從貴族制走向君主制時,政府就發生了收縮。這是它的自然趨勢。

國家的解體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發生。第一種,它發生在統治者不再依法治國,而是篡奪了主權體的權力時。第二種,它發生在當政府成員分別篡奪了他們本應作為一個整體來行使的權力的時候。當國家解體時,不論政府的濫權為何種形式,都可被統稱為無政府狀態。更精確地說,就是民主制退化成暴民統治,貴族製成為了寡頭政治,君主制變成暴君制。這裡把王權權威的篡奪者稱為「暴君」,把主權權力的篡奪者稱為「專制君主」。暴君雖然違背法律掌握政權,但卻依照法律進行統治;專制君主卻是將自己的權力置於法律之上。因此,暴君不一定是專制君主,專制君主卻一定是暴君。

第十一章 論政治體的滅亡

滅亡是政府形式自然的、無法挽回的趨勢,哪怕它是最好的政府。

政治生命的關鍵在於主權權威,國家的生存靠的不是法律,而是立法權力。

第十二章 論如何維持主權權威

除了立法權力之外,主權體再無其他任何力量,它只能通過法律來發揮作用。法律只是普遍意志的真實表達,所以只有當人們聚在一起時,主權體才能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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