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小明承諾給他我的手機之後,做了一件違背承諾的事,我把我的手機送給了小紅。小明對我說,你明明說要給我的,你的行為是背信行為!你承諾我了,就要把那把手機從小紅手中拿給我!

我要如何爭辯?

我對小明說:我沒有違背承諾,相反,我遵守承諾。我說要把我的手機給你,我會再買一把新的給你,或者賠償你。給小紅那把手機並非是我的背信行為,而是我合法的行為! 小紅也不需要把手機給你!

以上就是物權行為、債權行為區分理論的核心意思

我給小紅手機的行為要和我承諾給你手機的履行行為區分開

我給小紅手機的行為永遠是合法的,不是背信的行為

至於我給你的承諾,我總會找辦法來解決的,實在不行,我會賠償你的

1、我們之前說過,在生活中,最早出現物權——即某個人能控制一些東西的權利;然後出現債權——某個人能控制別人行為的權利

2、物權是東西上面的權利,而且是法定的,因此,說到物權,一般涉及的是物權的轉讓——世界上無主物幾乎沒有了,大部分都是這些物品所有權人的轉移

我們把設立物權轉移的行為叫做物權行為

我們把設立債權的行為叫做債權行為

3、我們經常會遇到這種情形:

A和B簽訂協議,A承諾拿手機給B,B承諾拿一千給B——他們之間的這個合同就是債權行為

A承諾拿手機給B——B獲得了控制A行為的債權——即B有權要求A做這件事,進行這個行為

B承諾拿一千給A——A獲得了控制B行為的債權——即A有權要求B做這件事,進行這個行為

4、當有一天B說:A!你要把手機給我!

A就把手機給了B

A的行為是什麼行為?

(1)一方面,A的行為可以視為是履行合同的行為

(2)另一方面,A的行為可以視為物權行為,因為手機換了主人

5、也就是說,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不是截然分開的,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的原因

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的履行

6、甚至有人說,世界上並不存在物權行為

因為,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的履行行為,所以世界上只存在債權行為(開始債權的行為)+履行債權的行為

這裡的物權行為是履行債權的行為

履行債權的行為開啟物權

債權行為開啟債權

7、既然是這樣,問題就來了,為什麼要有物權行為?這個行為被定義為物權行為和定義為債權行為又有什麼影響呢?

有承諾行為和履行行為就可以了,為什麼要有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之分呢?

履行行為有一個人的關於物權變動的行為;也有一個人的非關於物權變動的行為;只能說,與物權變動相關的履行行為比較特殊,所以從所有的履行行為中脫離出來

8、物權行為的特殊性是什麼?發明物權行為的意義是什麼?

我們知道,行為分為承諾和履行,如果承諾有問題,那麼履行就有問題;或者如果是雙務合同,一方履行有問題,另一方的履行就有問題

所以,一方履行的效力是很容易被認為是瑕疵而被取消的

物權行為發明的意義是:大聲的說:這些履行行為的效力是不能被取消的!

給別人的東西就是潑出去的水,水都潑出去了,這個行為怎麼是可以隨意取消呢?

制度是這樣設計的,給東西的行為是合法的,承諾有瑕疵是違法的,但是承諾的瑕疵可以通過其他方法來補救

9、即法官對債權人說,你就不要糾結了,他該欠你的還欠你,以後他會還給你的!

10、區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之外,肯定還要讓物權行為獨立於債權行為

如果物權行為依附於債權行為,那就不需要區分這兩種權利了。直接區分承諾行為和履行行為不就得了。

11、區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目的是割裂履行行為和承諾行為,讓其中一項履行行為即物權行為可以有效,不受承諾行為無效的影響

12、物權行為既然是履行行為,肯定是有因的,前面一般來說會有合同義務,怎麼會是無因的呢?

但是法律就把物權行為擬製為無因的,即物權行為之前的承諾無需要有效,物權行為都是有效的

物權行為的有效要件不包括前面的承諾行為有效

13、為什麼物權行為會提到有無因性?

因為它本來是履行行為,被擬製為與承諾無關的履行行為,所以就要專門說它是無因的

14、物權法裏體現了無因性嗎?

回答是:沒有

(1)物權法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物權法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法律規定的其實是:

適用條件苛刻的有因性

部分的無因性,部分的有因性

其實是折中

15、善意取得的內容是什麼?

如果A和B簽訂合同,把手機給了B,最後發現A是被B脅迫的,這個手機已經通過B轉讓給C了

如果物權行為是無因性的,那麼A對C沒有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個東西已經給出去了,A只能對B主張合同撤銷恢復原狀請求權

如果物權行為是有因性的,那麼A撤銷合同後,A的轉移行為無效,物權還沒有轉移,A仍然有所有權,A可以基於自己的物權對C、對B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

16、在滿足苛刻條件下,債權人可以索回物權

這時候突破的債權的相對性

這時候承認他可以撤銷合同,交付的法律行為無效——物權行為無效

——物權行為是有因的

如果不滿足這個苛刻條件,債權人不可以索回物權

這時候認為他不可以撤銷合同,交付的法律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是無因的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