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一個月前,已閱君聊過一個話題:指導性案例。

  不過當時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今天已閱君要聊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發佈的指導性案例,總共4個,全是關於正當防衛的。

  這個話題,今年早些時候,在崑山反殺案時,曾被熱烈地討論過。從剛開始時爲於海明擔心,到他被認定爲正當防衛時大家的歡呼,不少人應該有親身感受。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這4個指導性案例,講了哪些內容?又會對未來產生什麼影響?已閱君今天要來聊聊這事。

  崑山反殺案入選!

  先從最高檢昨天公佈的4個案例聊起。

  第一個案例發生在2016年,一名姓陳的中學生在一個女孩子的網絡空間裏留了言,被這個女孩的男友看到了,他怒火上衝,立即招人,把這名中學生打了一頓。

  幾天後,這名陳的中學生從學校門口走出,那女孩的男友帶了幾個人,一路尾隨,然後圍毆他,有人拿石塊,有人拿鋼管,有人用膝蓋頂胸口,有人勒脖子……這個中學生身上正好帶了把水果刀,情急之下亂揮亂刺,三個打他的人被刺成重傷。

  結果是:檢察機關認爲,這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個案例也發生在2016年,是有對夫妻分居並且鬧離婚,妻子已經搬回孃家住了,丈夫一方不同意離婚,經常去老丈人家吵鬧。當年5月8日,這名丈夫先去鬧了一番,被人勸走,過了一個多小時後,他又去鬧了,爬上圍牆,還用扔瓦片砸老丈人。老丈人從家裏拿了把宰羊刀出來,當這個女婿跳進院子裏,和他撕扯時,老丈人立即拔刀相刺,結果導致這個女婿急性大失血死亡。

  結果是:檢察機關認爲防衛過當,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事出有因,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個案例就是大家熟悉的崑山反殺案。

  ▍當時的電視畫面

  第四個案例發生在2015年6月,一家足浴店和一個養生會所起糾紛。浴店股東沈某糾集本店員工雷某、柴某等4人,手裏拿着棒球棍、匕首,去了養生會所。沈某先進去找茬,然後打起來,等在門外的足浴店員工一鬨而入,到處打人。

  雷某手拿匕首,刺中一名姓侯的人大腿兩次,正巧有個人的棒球棍落地,這個姓侯的人撿起棒球棍揮打,打中雷某頭部,雷某最後因爲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

  這第四件事發生在杭州,最後檢察機關認爲屬於正當防衛,不用負刑事責任。

  那麼問題就來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這四個指導性案例,將會對未來類似的案件起到什麼影響?

  指導性案例,究竟是什麼?

  要明白指導性案例發佈後,意味着什麼,就必須說一下什麼是指導性案例。

  這就先要說一個名詞:司法解釋。

  在中國,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法院判決時,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有兩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

  法院和檢察機關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稱爲非正式的司法解釋,如果直白一點,就是介於法律和非法律之間的“準法律”。

  既然性質是“準法律”,想必大家就明白這四個指導性案例,對未來涉及到正當防衛的案件,究竟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力了。

  ▍一般法律工具用書中,常會將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合編

  簡單來說,那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用案例的形式,爲未來類似的案件作了詳細的解釋,可以直接作爲依據,來進行應用。

  簡單來說,這4個關於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有這麼幾個作用:啓示、指引、示範和規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規範”這兩個字,是具有強制性的。

  所以,這4個案例絕不是日常公檢法機關對外發布有些案子的詳情那麼簡單,而是用指導性案例的形式,劃清楚了在什麼界限內,什麼行爲纔會被認爲是正當防衛。

  這個意義就相當不一般。

  對正當防衛,最高檢劃了那幾條線?

  既然明白指導性案例有多重要,那麼來看看最高人民檢察院怎麼劃紅線的。

  這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相當有意思,在詳細案例之前,有個部分名字叫“要旨”,而這部分其實就是爲正當防衛劃的線。

  第一個案例的“要旨”部分是這麼說的:“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爲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簡單來說,判斷正當防衛的標準,不看損害後果,只看防衛措施有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只要沒超過,就不是防衛過當,就不用負刑事責任。

  畢竟不是武林高手,也不是醫學專家,怎麼能知道在防衛時,回擊能給對方造成什麼樣的損害?再說,在那種緊急時刻,就算醫學專家、武林高手,只怕腦袋唯一想的,恐怕也只是自保吧。

  第二個案例的要旨部分是這麼說的:“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爲,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爲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個案例確實也是如此,跳進院子的女婿赤手空拳,也還只是撕扯,老丈人卻已經準備好了宰羊刀,當胸就給他一刀。不是不可以防衛,而是防衛的強度不能太過頭。但如果遭到毆打或者住宅被侵入,就算防衛過當了,也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三個案例,也就是崑山的那個案例,要旨部分是說“對於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雖不確定,但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爲,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行兇已經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迫危險,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的實害後果,也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對普通人來說,只要有人操起刀,並且開始攻擊,不管對方的真實意圖是不是想傷人性命,都可以展開“特殊防衛”,這個問題今年前段時間大家都討論過了,“特殊防衛”致死致傷,開展防衛的人不用負刑事責任。所以這個指導性案例也專門提了這麼一句:“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第四個案例的“要旨”是:“單方聚衆鬥毆的,屬於不法侵害,沒有鬥毆故意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單方持械聚衆鬥毆,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險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這也是關於“特殊防衛”的,要旨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是專門針對黑社會組織的。

  已閱君前面已經聊過,指導性案例具有“準法律”的性質,這4個指導性案例的發佈說明:有效震懾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犯罪人,法律允許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因爲“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

  現在這4個指導性案例已經出了,對正當防衛,大家應該心有底氣了吧。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