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2

〔记者杨国文、吴政峰、温于德、张文川/台北报导〕针对司法院将修法明订鉴定人须出庭接受诘问并具结,法界多持肯定态度,冤狱平反协会执行长罗士翔昨指出,除鉴定人出庭接受诘问外,鉴定制度还有很多面向可检讨,建议在政院下设国家级科学鉴定单位,培养更多鉴定专家,做好鉴定人认证制度,减少冤案。

政府现今已有调查局、刑事局等鉴定单位,为何还要成立「国家级科学鉴定单位」?罗士翔认为,调查局、刑事局内部当然会有管考、训练制度,不过未对外公开过,外界无法检视,因此,需要一个在上位的机关,有制度、统一的进行外部监督、人员认证和培训,定期进修,维持专业水准。

中央警察大学刑事系教授林裕顺则认为,法官或检察官常采纳「机关鉴定」,即鉴定报告上只有机关的官署名称,如:刑事局或调查局,却没有实际鉴定人的真实身分,以致在常规的法庭活动下,根本不知道这份报告是谁做的,就算有质疑,也无从传唤到庭说明。

林裕顺表示,鉴定人有义务到法庭「说清楚、讲明白」自己的鉴定报告,解释鉴定过程、方法与结果的机会,并全数记载于笔录中,比照证人具结,在证据采认上才有法律效果。

前北检主任检察官胡原龙律师表示,即便鉴定报告再完整,部分具专业性疑问、仍待鉴定人到庭以「白话文」释疑,协助发现真实。

律师周武荣则认为,鉴定结果在诉讼中位居决定胜负的关键角色,法院若偏信单一的鉴定报告,有相当的风险性,建议一审时可采双轨制,由检、辩各自找有公信的单位进行鉴定,两份报告结论相同的部分即列为共识,不一致的部分则列为「鉴定争点」,再由法院指定第三方针对争点进行鉴定。

周武荣说,这样做出的鉴定结果,就较能让双方都信服,或许在一审就能解决,不须到了二审、更审再反复鉴定,耗费更多司法资源。

周武荣说,现行实务上,法官通常会以「书面结论已经写得清楚」为由不传唤鉴定人,法官直接采用报告结论中符合其心证的部分,就有偏信鉴定、各自解读的风险,应综合二份以上的鉴定报告来研判,以求客观中立。

  • 鉴定失误致冤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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