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行政机关里面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典型的混岗行为,即使没有此次改革,也是清理的对象。解决办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进行编制转换,即用行政编制转换事业编制;另一种是进行人员分流,将事业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1、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2、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3、因机构改革整合进机关的事业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为其转换行政编制。如果区域内行政编制不足,调剂困难,机关内的事业编制,要按照随空随销的原则,在机关行政编制因自然减员空缺后安排其使用行政编制,或者使用事业编制人员自然减员后,这些事业编制要收回另行安排,以解决机关中存在的事业编制这种违规做法。

4、对实在不能解决行政编制的人员,要安排进行分流。如果靠自然减员短期内不能解决混编问题(一般为两年),可以考虑将机关存在的事业编制和人员,连人带编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或者人编分开,将人员调整到有空缺编制的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改革中整合到机关的事业人员,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培训、考试后过渡为公务员,因此,分流到事业单位继续使用编制比较困难,但也是一种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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