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份的時候,徐先生找到我諮詢汽車經銷商涉嫌欺詐是否可以退一賠三。原來義烏的一家二手車經銷商將一輛低配jeep牌自由光車型虛構為高配版jeep自由光,價款19.4萬元。事後,徐先生在開車前往4s店保養時發現異常。我分析案情後感覺汽車經銷商存在主觀欺詐,退一賠三概率較高。

徐先生委託我後,起訴至義烏市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法官一開始堅持調解,對方給出的方案是退車+5萬賠償款。法官先後給我打了很多次電話,都是勸我們調解,稱判決並不一定對我們有利。我們堅持不同意,後來增加至10萬元賠償款。我和徐先生先生商量後,仍然堅持不同意調解。我分析,法官這樣堅持調解,說明法官基於某種原因心裡是不願意支持退一賠三。但本案證據是充足的,但也屬於可判支持也可不判的案件,全在法官自由裁量。怎麼才能讓法官支持呢?經過一番深思熟慮,我決定改變策略,不再反覆強調證據,改從打動激發法官的正義感入手,讓法官感覺本案可以起到一個標杆性判例。因為在這份判決之前,浙江省尚未有一份二手車型號欺詐判決案例。

因此,在最後一次和法官的通話中,我著重強調了本案所能起到的社會效果,以及本案判決可能對凈化二手車市場的作用。果然,法官聽了我一番發言後,態度發生了變化,沒有再堅持調解。

2018年5月30日,義烏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退一賠三,被告賠償近60萬元。隨後,被告提起上訴,這是我們意料之中的事,但令人驚訝的事是,被告同時提交了一份合同書作為新證據,但經過當事人辨認,不是本人簽字,初步判斷系偽造。不敢想像,車商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能如此作為,此前為了逃避責任,車商還在訴訟中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幾及股東,並提供了2份不同金額的汽車銷售發票。在這場訴訟攻堅戰中,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開庭審理,同年9月13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作為一個律師,在這個案件中,也感到些許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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