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日後定必按上訴庭的新指引判刑

終審法院今月7日裁定,13名反對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的社運人士,上訴刑期得直,各人即時獲釋。終審法院法官今午頒布詳細裁決理據,指上訴庭雖正確改判各人監禁,卻錯誤套用新的量刑原則於本案中。惟法官在判詞終段強調,法庭日後考慮涉及暴力或混亂情況的非法集結案件時,定必按上訴庭的新指引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午親自到終院領取判詞。

其中1名脫罪被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午親自到終院領取判詞,他指自己雖曾表示願意入獄,但由於上訴庭判處的刑期極不合理,故決定上訴。他又指已有心理準備,他日再作公民抗命時或會被判入獄,但他會堅持「非暴力」抗爭的原則:「我相信即使(需要)坐監,呢個都係我哋能夠承受嘅。」

終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社會服務令確實犯下原則上的錯誤,因上訴人確是故意用暴力手段衝入立法會大樓內,他們亦缺乏真誠悔意,故上訴庭有權在覆核判決時加刑。只是上訴庭錯誤將黃之鋒案定下的新量刑指引,追朔至本案中。

黃浩銘指已有心理準備,他日再作公民抗命時或會被判入獄。

由於本案發生於4年前,亦鑑於將案發還上訴庭重新判刑或引致任何一方再上訴,法官認為合適的做法是擱置上訴庭的刑期,並採用戴志誠案定下的準則,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本案情況,加上各被告在獄中行為良好,各人的實際刑期不應超過4個月。各人在終院聆訊前均已服刑超過3個月,故他們可即時獲釋。

案發於2014年6月13日,案中被告因企圖闖入立法會大樓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各人被判處介乎80至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其後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各人入獄8至13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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