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靜姐姐,您好,我有個朋友他的公司勞動手冊規定,代打卡屬於嚴重違紀。現在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補償金。請問,公司這樣的規定合法嗎?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解答

一、公司勞動規章的合法性

公司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必須以遵守強制性勞動標準為前提,包括立法性勞動標準和國家標準化機構批准的強制實行的勞動標準。然後,其需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合法、並經公示。如果是在勞動者入職前已經存在的規章制度,公司需要證明已向勞動者告知或公示過該制度,比如員工手冊的發放和簽收、電子版的告知公示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所以公司的規章制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的前提下,是有約束力並需要遵守的。

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遭解聘,該怎麼辦?

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這一點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注意事項的:

1 公司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按民主程序制定以及公示給勞動者。

2 違紀事實要有充分的證據。比如代打卡的系統或紙質記錄、錄像、勞動者的檢討書來證明等。

3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要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所以,單位解聘員工應先通知工會,如不通知工會,可能會被判違法解僱。有些單位可能尚未建立工會的單位,對此,各地司法實踐有所不同,有的地區在此情況下是可以不通知。但有個別地區規定需通知當地工會,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所以,需要了解當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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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姐姐

法學碩士,大學講師,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就業法律、職業規劃和就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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