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定要注意的是:千萬不要不去上班!根據新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沒有給你正式的《辭退通知書》,在法律上來說你並沒有被辭退。如果你收到所謂的口頭通知,就馬上就心灰意冷的收拾東西回家,第二天不再回公司上班,那麼恭喜你:你很可能已經中了圈套,失去你原本可以拿到的經濟補償。 因為只要你不去上班,公司就可以認定你曠工,並且以曠工作為理由正式辭退你(這個時候他們才會出書面的《辭退通知書》)。這樣的話,就算你鬧上仲裁,也不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其實,如果公司真的要辭退你,必須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書》,而通知書上面寫的辭退理由,將直接決定了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以及需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拿到這份書,如果認為公司給你的補償方案不合理不合法,你可以憑此書去申請勞動仲裁,爭取獲得應得的補償。 需要我寫的這份純乾貨資料的朋友請私信我所以你要做的是:1、如常上班,而且是準時上班,做好你的本職工作,遵守公司規章制度。2、收集證據,收集你正常上班的證據,考勤記錄、工作來往證據等等,反正是能夠證明你一直在正常上班正常工作的一切證據。除此之外,最好還收集多些能證明你日常工作業績的證據,以防止被公司以你表現不佳為理由辭退。3、和公司協商,談清楚這事。原則就是如果公司要辭退你,那麼請給出理由,並且必須出具正式的辭退通知書給你,否則你就不算被辭退。當然,既然要辭退,得按照勞動法標準給予你經濟補償。金額方面可以適當協商,如果能讓你用自己主動離職但又拿到一定賠償的方式離開是最理想的。4、做好勞動仲裁的準備。公司既然有這樣的鋪排,後續產生勞動糾紛的可能性是比較高的了,你最好了解好勞動仲裁的流程、收集好相關的證據,做好勞動仲裁的準備。對於這個問題,我寫了一篇文章做過詳細的分析,以及給出應對方案。大家可以去查看我這篇文章。 余衡平:這樣的圈套中1次你就會後悔 | 被口頭辭退該怎麼辦?zhuanlan.zhihu.com 我曾被企業違法辭退,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到強制執行的全過程,靠自己打贏了公司請的律師團隊,最終拿回我應得的雙倍賠償。想要學會如何在職場上保護好自己權益的朋友,請關注我的專欄。結合自己二十年的職場管理經驗和勞動法知識,我將精華提煉整理成一套《勞動糾紛護身寶典》,重點講解處理勞動糾紛和勞動仲裁時的關鍵流程、知識和技巧方法。看完這份寶典,你將可以自己處理勞動糾紛和勞動仲裁,而無需求助他人。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私信我。有具體問題想要想找我諮詢幫助的話,請到我的諮詢主頁去提交問題,或者私信我加V諮詢,我會及時回復。我的諮詢主頁鏈接:知乎用戶?www.zhihu.com 1.用人單位口頭辭員工不具有法律效益,員工應繼續按時上下班,避免公司以無故曠工的理由造成自己維權困難。2.保存好自己正常工作、考勤勞動合同等證據。3.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當出具書面的材料並辦理相應的手續,但由於部分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不規範或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辭退員工時,並不出具書面材料,亦不辦理相應手續,只是由管理人員口頭通知員工已被辭退,並通知保安抄不再允許被辭退員工進入工廠。此種情況下,,較妥當的做法是,員工可向基層勞動襲部門(所在街道的勞動管理站)投訴,要求基層勞動部門處理。一般而言,勞動管理站會與用人單位聯繫,了解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4.員工可根據勞動管理部門的處理結果再決定是否申請仲裁。員工亦可直接申請仲裁,要求相應的待遇。 按兵不動,繼續上班、考勤。直到公司出具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工作許可權被取消,保留證據,如果不讓進入工作場所,保留證據。並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收集並固定主要證據,勞動合同,工資單,社保繳納記等 拿到公司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到仲裁委提起仲裁。 辭退,即開除,法律上的意義為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按法律後果分,辭退分為合法辭退與違法辭退兩種。合法辭退,通常因勞動者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允許辭退的情形,如此情況下,公司辭退的,公司無需作出任何補償。違法辭退,就是公司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司按強行開除勞動者,不讓勞動者繼續上班。如此情況下,公司需按勞動者的工齡雙倍賠償。因違法辭退代價高,公司通常不會出具任何書面的文件,僅是口頭辭退,不留任何痕迹,日後再以員工自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降低法律風險。為此,勞動者要保護自身的權益,如何正確應對被口頭辭退就至關重要。 ?以下方法,勞動者必須要知道: 一、 主動固定證據。提供被口頭辭退的錄音,可以現場錄音,也可以事後打電話誘導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在電話中承認辭退的事實;二、正常出勤。即便公司不再安排你工作,不讓你上班,你也可以按時正常打卡,就算公司刪除了你的個人信息,打不了卡,你也要打開手機視頻把過程錄下來;是的,目的就在沒有拿到公司辭退你的書面證據時,你就繼續「上班」,這段時間公司敢少你的工資。三、 去找人力資源部門,欲擒故縱。 通常人力資源部門的職責就是維護好和諧的勞動關係,一般他們會找來管理者和員工三方和解,這個時候你如果覺得還可以再做下去的話,就借坡下驢,繼續好好工作了。如果覺得沒必要呆下去了,可以提一些苛刻的要求,如要求管理人員當眾給你道歉,要求給你書面保證不會報復,要求管理人員保證不會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總之就是讓結果談崩。這時候,Hr在被你遛了一圈後,可能就信心崩潰了,去請示領導後,要麼跟你協商N倍解除,要麼直接書面開除你,而且這個過程中你有足夠多的機會錄音。四、 如果HR還不開除你怎麼辦呢?沒關係,現代社會的潛規則就是以鬧分配,去找高管、老闆,往他們辦公室闖,下面的人怕你鬧,高管老闆也忍受不了你冒犯他們的威嚴。所以,你鬧一下,他們就範的機率很大。但是,假如公司足夠狠,不開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給你,也限制你手機錄音、錄相,而是直接把你給弄出去,再也進不來了,怎麼辦?那我建議你直接出絕招,直接報警。 報警的目的是通過公安機關出警記錄或筆錄的形式固定公司口頭辭退的證據,並將該證據用於投訴或仲裁。下面,我們來看一個蘇州中院的案例:法院認定:員工D主張在2017年11月20日前公司曾多次口頭辭退因此其才於2017年11月20日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B理論進而引發雙方衝突,並提供了三份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根據2017年11月8日、11月20日的兩份接處警工作登記表中關於「系員工D在公司上班,廠里負責人因員工工作問題已叫其離職,雙方因此事發生糾紛,現已自行協商處理」、「系老闆B不想再用司機員工D後員工D夫妻倆去找老闆B討要說法時發生糾紛引起肢體衝突」等記載,內含了公司口頭辭退員工D的意思表示。 本院認為員工D主張的2017年11月20日前公司多次作出口頭辭退決定之事實,已達到高度蓋然性,本院予以採信。在本案中,員工D被口頭辭退,但因為其報警,且取得了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固定了口頭辭退的證據,最終取得了雙倍賠償。廣大的員工朋友們,通過這篇文章,你學到什麼了嗎?筆者這裡要澄清一下,我教大家的是維權,不是讓你去碰瓷、搞事情。 1、 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還要找一些同事為你作證證明單位拖欠工資;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推薦閱讀:
首先一定要注意的是:千萬不要不去上班!
根據新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沒有給你正式的《辭退通知書》,在法律上來說你並沒有被辭退。
如果你收到所謂的口頭通知,就馬上就心灰意冷的收拾東西回家,第二天不再回公司上班,那麼恭喜你:你很可能已經中了圈套,失去你原本可以拿到的經濟補償。
因為只要你不去上班,公司就可以認定你曠工,並且以曠工作為理由正式辭退你(這個時候他們才會出書面的《辭退通知書》)。這樣的話,就算你鬧上仲裁,也不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其實,如果公司真的要辭退你,必須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書》,而通知書上面寫的辭退理由,將直接決定了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以及需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拿到這份書,如果認為公司給你的補償方案不合理不合法,你可以憑此書去申請勞動仲裁,爭取獲得應得的補償。
所以你要做的是:
1、如常上班,而且是準時上班,做好你的本職工作,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收集證據,收集你正常上班的證據,考勤記錄、工作來往證據等等,反正是能夠證明你一直在正常上班正常工作的一切證據。除此之外,最好還收集多些能證明你日常工作業績的證據,以防止被公司以你表現不佳為理由辭退。
3、和公司協商,談清楚這事。原則就是如果公司要辭退你,那麼請給出理由,並且必須出具正式的辭退通知書給你,否則你就不算被辭退。當然,既然要辭退,得按照勞動法標準給予你經濟補償。金額方面可以適當協商,如果能讓你用自己主動離職但又拿到一定賠償的方式離開是最理想的。
4、做好勞動仲裁的準備。公司既然有這樣的鋪排,後續產生勞動糾紛的可能性是比較高的了,你最好了解好勞動仲裁的流程、收集好相關的證據,做好勞動仲裁的準備。
對於這個問題,我寫了一篇文章做過詳細的分析,以及給出應對方案。大家可以去查看我這篇文章。
余衡平:這樣的圈套中1次你就會後悔 | 被口頭辭退該怎麼辦?zhuanlan.zhihu.com
我曾被企業違法辭退,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到強制執行的全過程,靠自己打贏了公司請的律師團隊,最終拿回我應得的雙倍賠償。想要學會如何在職場上保護好自己權益的朋友,請關注我的專欄。
結合自己二十年的職場管理經驗和勞動法知識,我將精華提煉整理成一套《勞動糾紛護身寶典》,重點講解處理勞動糾紛和勞動仲裁時的關鍵流程、知識和技巧方法。看完這份寶典,你將可以自己處理勞動糾紛和勞動仲裁,而無需求助他人。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私信我。
有具體問題想要想找我諮詢幫助的話,請到我的諮詢主頁去提交問題,或者私信我加V諮詢,我會及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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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口頭辭員工不具有法律效益,員工應繼續按時上下班,避免公司以無故曠工的理由造成自己維權困難。
2.保存好自己正常工作、考勤勞動合同等證據。
3.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當出具書面的材料並辦理相應的手續,但由於部分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不規範或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辭退員工時,並不出具書面材料,亦不辦理相應手續,只是由管理人員口頭通知員工已被辭退,並通知保安抄不再允許被辭退員工進入工廠。此種情況下,,較妥當的做法是,員工可向基層勞動襲部門(所在街道的勞動管理站)投訴,要求基層勞動部門處理。一般而言,勞動管理站會與用人單位聯繫,了解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
4.員工可根據勞動管理部門的處理結果再決定是否申請仲裁。員工亦可直接申請仲裁,要求相應的待遇。
辭退,即開除,法律上的意義為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按法律後果分,辭退分為合法辭退與違法辭退兩種。
合法辭退,通常因勞動者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允許辭退的情形,如此情況下,公司辭退的,公司無需作出任何補償。
違法辭退,就是公司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司按強行開除勞動者,不讓勞動者繼續上班。如此情況下,公司需按勞動者的工齡雙倍賠償。
因違法辭退代價高,公司通常不會出具任何書面的文件,僅是口頭辭退,不留任何痕迹,日後再以員工自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降低法律風險。
為此,勞動者要保護自身的權益,如何正確應對被口頭辭退就至關重要。
一、 主動固定證據。
提供被口頭辭退的錄音,可以現場錄音,也可以事後打電話誘導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在電話中承認辭退的事實;
二、正常出勤。
即便公司不再安排你工作,不讓你上班,你也可以按時正常打卡,就算公司刪除了你的個人信息,打不了卡,你也要打開手機視頻把過程錄下來;是的,目的就在沒有拿到公司辭退你的書面證據時,你就繼續「上班」,這段時間公司敢少你的工資。
三、 去找人力資源部門,欲擒故縱。
通常人力資源部門的職責就是維護好和諧的勞動關係,一般他們會找來管理者和員工三方和解,這個時候你如果覺得還可以再做下去的話,就借坡下驢,繼續好好工作了。如果覺得沒必要呆下去了,可以提一些苛刻的要求,如要求管理人員當眾給你道歉,要求給你書面保證不會報復,要求管理人員保證不會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總之就是讓結果談崩。
這時候,Hr在被你遛了一圈後,可能就信心崩潰了,去請示領導後,要麼跟你協商N倍解除,要麼直接書面開除你,而且這個過程中你有足夠多的機會錄音。
四、 如果HR還不開除你怎麼辦呢?
沒關係,現代社會的潛規則就是以鬧分配,去找高管、老闆,往他們辦公室闖,下面的人怕你鬧,高管老闆也忍受不了你冒犯他們的威嚴。所以,你鬧一下,他們就範的機率很大。
但是,假如公司足夠狠,不開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給你,也限制你手機錄音、錄相,而是直接把你給弄出去,再也進不來了,怎麼辦?
那我建議你直接出絕招,直接報警。 報警的目的是通過公安機關出警記錄或筆錄的形式固定公司口頭辭退的證據,並將該證據用於投訴或仲裁。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蘇州中院的案例:
法院認定:
員工D主張在2017年11月20日前公司曾多次口頭辭退因此其才於2017年11月20日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B理論進而引發雙方衝突,並提供了三份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根據2017年11月8日、11月20日的兩份接處警工作登記表中關於
「系員工D在公司上班,廠里負責人因員工工作問題已叫其離職,雙方因此事發生糾紛,現已自行協商處理」、「系老闆B不想再用司機員工D後員工D夫妻倆去找老闆B討要說法時發生糾紛引起肢體衝突」等記載,內含了公司口頭辭退員工D的意思表示。
本院認為員工D主張的2017年11月20日前公司多次作出口頭辭退決定之事實,已達到高度蓋然性,本院予以採信。
在本案中,員工D被口頭辭退,但因為其報警,且取得了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固定了口頭辭退的證據,最終取得了雙倍賠償。
廣大的員工朋友們,通過這篇文章,你學到什麼了嗎?
筆者這裡要澄清一下,我教大家的是維權,不是讓你去碰瓷、搞事情。
1、 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還要找一些同事為
你作證證明單位拖欠工資;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
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
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
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
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