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的職場生活中,為了能夠好好的把握住一份工作,加班是經常發生的,許多人對加班都抱有怨言,認為吃力不討好,那麼員工拒絕加班能被公司辭退嗎?

首先加班的前提是:員工同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員工拒絕加班能否處分或解僱?從上述分析以及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非特殊情況或緊急任務下公司安排加班,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給予處分或解僱屬違法行為。

首先這沒有法律直接規定不加班就可以辭退,這屬於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問題,法律不直接干涉,但是勞動合同法賦予企業一項權力:就是自行制訂規章制度的權力,所以明智的企業都能夠通過規章制度最大程度的發揮用工自主權,如果規章制度中有規定:「企業安排加班,員工應該服從,否則視為嚴重違紀,可以解除合同」類似這樣的規定,並不違法,當然法律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和公示程序才行。

但是現在有很多企業沒有這樣嚴謹的制度規定,他們還沒用勞動法管理企業的意識,在那些沉舊的觀念里還總是有「端我碗,服我管」的思想,我讓你加斑,你就得加,你不加別幹了,這樣的思想現在還特別流行,所以出現在很多拒絕加班就辭退的勞動爭議,這種 爭議,如果企業沒有規章制度保障的話,一般企業敗訴面很大。


從道德層面來說,不行,毫無人性毫無道德,

但,於公司管理和成本層面上講,你想辭退,除了這個理由還得想出點別的理由,例如,加班價值觀,奮鬥價值觀等等,不認可公司價值觀,用價值觀綁架他,逼迫離職是可以的

以上的辦法來自於京東,不是我yy出來的。


肯定不能啊 有沒有人性啊


當然是老闆說了算,不能為公司付出的員工,不要也罷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以職工拒絕加班為由辭退職工的話,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或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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