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會聽到開除、除名和辭退等名詞,以及一些與這些有關的發生在身邊的種種案例。但是開除、除名、辭退,三者的定義是什麼,有什麼不同,在這裡作者,簡單說明這三者之間的區別,以及與我們的切身利益有關的具體內容。

1、定義和適用的對象不同。

開除,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等對本單位犯錯誤的工作人員所給予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受到《公務員法》調整。開除一般針對的是具有行政、事業、國企編製的人員,例如公務員,事業單位編製員工,國有企業編製的職工。

除名和辭退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除名,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辭退,(這裡指的是狹義的辭退,不包括除名的情形。)是由於某種原因(裁員等等)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

2、行為的後果不同

開除公職,依照《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一般是在該公務員嚴重違紀違法後,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等採取的嚴厲的行政處分,程序較為正式和複雜,公務員可以進行複議等異議等措施。

辭退員工,經雙方協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除名員工,用人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的行為屬於該法條規定的具體情形,且該行為事實存在,並保證證據鏈的完整和有效無需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根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達到「嚴重」程度,且規章制度要經過員工討論並明示的才有效,否則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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