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主笔室】

由于今年11月台湾将要接受「亚太防制洗钱组织」(APG)的第三轮相互评鉴,眼看APG评鉴日期将至,行政院于8月9日开会协商,会中对于一向被认为有高度洗钱疑虑的比特币等虚拟通货(虚拟货币),至今仍未纳管,各部会都有共识,赞同应指定主管机关。然而应由哪个部会担任主管机关,法务部、金管会、国发会、中央银行等部会吵翻天,都不愿担任虚拟通货的主管机关,因此没有达成共识。网路酸民戏称,经过热烈讨论,达成关于虚拟通货主管机关的共识,由「Not Me (不是我)」担任。

当日会中,金管会建议可参采美国、加拿大、澳洲等国家作法,由负责洗钱防制申报的洗钱防制处担任。但法务部则认为,国际间作法,洗钱防制处有些是放在法务部调查局,像我国;但有些国家是放在金融监理单位,像美、加及澳洲等国。国发会原先洽各部会的书面意见中表示虚拟通货在洗钱防制方面应依洗钱防制法纳管,虚拟通货业务则由金管会担任主管机关;不过,当天与会的国发会副主委郑贞茂并未发言。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对此议题补充,所谓「虚拟通货业者」在哪?若将目前办理虚拟通货相关业务者均视为业者,现在这些业者都登记为资讯服务或第三方服务业;目前也没有「虚拟通货业」这个业别。若画定业别、开放登记,反而是给目前办理虚拟通货相关业务者提供一个被核准的地位。在政策还没明朗情况下不宜马上介入,因此金管会也建议,等9月「国际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FATF)开会做出一致性规范后,再讨论虚拟通货如何纳管、由哪个部会担任主管机关。

不但行政院内部热烈讨论,在行政院外,立法院余宛如等委员也表示,由国际规范趋势来看,虚拟通货应依洗钱防制法纳管,并指定主管机关。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陈?表示,从作为一种洗钱工具来看,虚拟通货和钻石、珠宝、骨董、名画等性质类似,应该由洗钱防制主管机关来管理。

因此,看似众说纷纭,事实上,从各家说法可以理出头绪,亦即,从洗钱防制的政务分工来看,虚拟通货既然和钻石、珠宝、骨董、名画等性质类似,应该由洗钱防制主管机关(法务部调查局)来管理。金管会早在7月27日也做了相关配合措施,发函给全体银行,要求各银行针对虚拟通货相关帐户业务,除须依洗钱防制法规定办理,并采取五大措施,请银行公会研议相关细部做法,于一个月内回报金管会。

金管会的五大措施包括:认识客户身份(KYC)、采实名制、绑定银行同名存款帐户(不允许现金交易)、可疑交易即时监控、对不配合者关闭帐户,银行应关闭帐户拒绝交易。有了这五大措施,从洗钱防制的角度来看,虚拟通货的第一哩路(法币转虚拟),和最后一哩路(虚拟转法币),都是实名制且绑银行存款帐户,孙悟空就逃不出如来佛的掌心了。因此,在洗钱防制方面,虚拟通货的主管机关由法务部调查局担任,应是恰如其分;金管会虽是配角,也做得中规中矩。

然而,我们不宜只从洗钱防制的角度去看待虚拟通货,不论是作为支付币(payment token)的虚拟通货,或是内含有价证券价值的证券币(security token),或是强调提供一定功能的功能币(utility token),甚至最近十分火红,化身为功能币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背后使用的区块链或分散式帐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将是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趋势,应用面深远广泛,若是细分可以高达50项,深受各国重视,台湾要在国际金融科技竞技场上领先,宜指定主管机关并积极办理推动相关政策。

因此,有关虚拟通货谁来管?就政务分工而言,洗钱防制部分,主管机关应是法务部调查局;有关金融科技发展部分,主管机关应是金管会。「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第18条第二项「主管机关(金管会)应制定并定期检讨金融科技发展之政策,积极提供金融科技业必要之协助、辅导与咨询服务…」,同条第三项「主管机关每年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就该年度推动金融科技发展之业务内容…,向立法院提出书面报告」,既然有这个法源为依据,金管会做为金融科技业主管机关,殆无疑问;「虚拟通货业」属金融科技业也殆无疑问。

主管机关既已十分明确,后续要办理的是,经济部要配合订定业别和业别代码,以利公司登记。金管会虽是金融科技业(含虚拟通货业)主管机关,目前没有相对应的人力编制与预算编列,建请行政院及立法院立即修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考量评估从首长制回复到委员制,让专业委员注入新活力;且至少要增设一名政务副主委及增设「金融科技发展局」,积极推动包含分散式帐本技术、行动支付、网路借贷、众筹集资、智能理财、保险科技、人工智慧、云端运算、大数据分析等金融科技相关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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