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爭議是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一種類型,怎樣才能避免財產爭議?法律快車提醒您,要不避免日後不產生財產爭議問題,最好就事先訂立好雙方或者多方之間意思真實、合法有效的協議,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按照協議約定來處理。

  遵守法律是處分財產的前提,也是處理糾紛的底線,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財產分配行為自始就是無效的。

  《婚姻法》等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主張賠償的各種情況,而《繼承法》則規定了遺產的範圍、繼承的資格、法定繼承的規則、遺囑的效力等等,對此,必須有所了解。

  訂協議很有用途。

  雙方或者多方之間意思真實、合法有效的協議可以作為財產分配的依據。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夫妻財產的確認、遺產的分割等均可以通過幾方當事人的協商以協議的形式達成一致並固定下來,一旦產生財產爭議即可按照協議約定來處理。

  保存相關的開支憑據。

  盡量在婚後每筆大額財產支出之後列出明細,並保管好發票收據等憑證,最好有第三方在場做見證並簽字證明,以防糾紛發生之時缺乏有效證據,如果在支付大額款項時沒有留下付款憑證,事後就極難舉證,一旦訴訟就會處於不利地位。

  財產公證效力最強。

  公證的效力在婚前、婚後財產確定以及遺囑的確定中體現最為明顯。經公證機關辦理一定手續之後的公證財產是財產歸屬的有效證明,經公證之後的遺囑效力優先於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等其他形式的遺囑。因此,公證是預防將來因糾紛無法確定財產歸屬最有效的方式。

  關於財產的相關知識拓展

  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注意事項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3、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4、財產描述要明確。

  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