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一場7級大風吹倒樹木和建築工地的圍擋,釀成一夜之間4人死亡的悲劇。這樣的“飛來橫禍”到底算不算“不可抗”的天災,受害者的損失又該由誰來承擔?

    

近幾年,每年都會出現因颳大風發生傷人損財的事,也由此產生了不少訴訟糾紛。記者查閱了北京法院審判的十餘起因大風吹倒樹木、吹落廣告牌等造成傷人損財的侵權案件後發現,雖說是因風而起,但最終都是傾倒樹木或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對無辜的受害者進行了賠償。


19日下午三點左右,一名外賣騎手被大風吹倒的大樹砸中不幸離世。

    

大風颳倒樹不是“天災”

    

每當發生大風吹倒樹木、圍擋砸車傷人時,總會有人“埋怨”風太大。但實際上,大風只是一個“背鍋俠”。

    

“在我們審理的一些案件中就能發現,一些傾倒的樹木、墜落的廣告牌等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西城法院民事綜合審判庭法官林濤告訴記者,這些傾倒的樹木、圍擋、廣告牌等都是有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他們負有維護、巡查、保養,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

    

“比如,建築公司在工地架設圍擋是有相關規定的,施工方是否嚴格按要求架設圍擋?再比如樹木,有些樹木看似粗壯,但實際上裏面已經空了,脆弱不堪。或者樹冠繁茂,未經修剪,頭重腳輕,遇到大風,很容易傾倒甚至被連根拔起。所以這些樹木的所有人和養護者就應該在巡查中發現隱患,防範風險,該修剪修剪,該加固加固,該更換更換。”林濤法官說,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未盡到這些義務,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自然要承擔責任。

    

5月20日下午2點左右,木樨地南里濱河路便道上,一棵行道樹被大風連根拔起,並砸中路側一輛金盃車,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景一鳴/攝


蔡先生的車就在夏日的一場風雨裏,被傾倒的樹砸了。當時,他把自己的車停在小區裏,結果小區裏種植的泡桐樹被風颳倒,正砸在他的車上。蔡先生自行修車後將物業公司起訴,索賠修車費。

    

雖說物業公司認爲這場事故應該定義爲“天災”,但從蔡先生和物業公司提交的現場照片中可見,被颳倒的泡桐樹主幹並不粗壯,但枝繁葉茂,根部裹着泥土,已經大部分露出地面。

    

法院審理後認爲,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樹木負有維護、管理職責。根據現場照片可以看出,泡桐樹自身存在支撐力不足的安全隱患,在一定風雨的作用下,即發生傾倒,致使損害發生。物業公司在樹木的日常維護中,未盡注意義務,未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進行及時加固,應承擔賠償責任。

    

林濤法官告訴記者,隨着北京近些年地下管網挖埋密集,地面大量硬化,地下水位下降,一些樹齡較長的老樹難以維繫正常生長,需要管理部門認真摸排,對可能造成傾倒的樹木及時更換。有些物業服務不到位或者沒有物業單位的老舊小區,對社區內樹木很容易疏於管理,造成樹木傾倒及其他危及公衆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故。相關產權單位還是應該提高安全保障意識,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防範風險。

    

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查閱到,近些年北京法院審判了十餘起類似案件,大多數是樹木被風吹倒砸了車、傷了人的。還有的是戶外廣告牌、房頂上的油氈、破損的門窗等被風掀起,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從這些真實的判例中不難發現,風固然是一個誘因,但樹木、建築物、擱置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日常未盡注意義務,甚至是對已經發生的隱患沒當回事,比如枯樹、破損門窗,沒及時移除或更換,纔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表面上看是“天災”,實則還是人禍。

    

所有人、管理者須自證無過錯

    

林濤法官說,在類似的案例中,確定所有人或管理者對受害者一方來講是最大的難題。建築工地的圍擋、戶外的廣告牌這些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確的還好說,但樹木有的是園林綠化所有的,有的是街道、村裏負責的,還有的是社區物業公司管理的,相對混亂。不過,只要找準了“被告”之後,舉證責任就倒過來了。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還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兩條法律規定都提到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發生林木折斷,建築物、擱置物墜落給他人造成損害這種事,如果所有人或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話,那麼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3年10月10日,朝陽區郎家園2號樓附近有一棵大槐樹被風吹倒了,壓住了一名過路人的腿。北晚新視覺網 侯景山/攝

 

上個月,西城法院民事綜合審判庭張達法官剛審結了一起類似的案子。2017年12月10日中午,段先生帶着孩子上完課外輔導班,途經增光路的一家銀行時,突然來了一陣大風,將銀行樓上燈箱標牌中的一塊燈箱板吹落。段先生躲閃不及,被砸下來的燈箱板劃傷了臉,頓時血流如注。所幸的是,孩子沒有受傷,可段先生的臉上卻留下了一道7釐米長的疤痕。

    

在法庭上,銀行向法院提交了定期維護檢查燈箱的工作記錄,想說明銀行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發生這樣的事純屬特殊天氣下的意外事件。不過,單靠這份記錄,法院無法認定銀行沒有過錯。

    

“銀行沒有提交安裝戶外廣告牌的工程技術標準,以及燈箱在安裝中嚴格遵守標準,達到相應標準所要求的抗風水平這樣的證據。”張達法官說,如果一陣風就能把燈箱板吹下來,那麼這安裝質量顯而易見是無法達標的。

    

最終,法院判決銀行賠償段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55000餘元。

    

張達法官說,在他們接觸到的案例中,被告方能充分證明自己的建築物、擱置物等完全符合建築施工規範,日常又注意巡檢維護的幾乎就沒有。

    

大風算不上“不可抗力”

    

爲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被告方經常搬出大風屬於“不可抗力”的理由,爲自己開脫。不過,這樣的理由在法律上卻很難說得過去。

    

陳女士因認爲自己購買的奔馳轎車有質量問題,到4S店進行維修。隨後,她將車輛停在4S店旁的停車場等待協商處理。沒承想,一天晚上,一棵樹木被大風吹倒,正好砸在陳女士的車上。結果,陳女士爲修車又花費了9萬餘元。隨後,她將停車場所屬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管理公司認爲,事發當晚,有6級以上短時大風,因此,樹木傾倒砸壞陳女士的車完全是因爲天氣原因,屬不可抗力。

    

法院審理後認爲,氣象臺已經發布了預警,說明事發時的天氣並不屬於不可預見且不能避免之天氣災害。而且,事發地現場也並未出現大範圍傾倒樹木的情況,傾倒的樹木只有一棵,所以法院沒有采信“天災”之說。管理公司未能證明自己對園區樹木盡到了維護修剪義務,因此判決管理公司賠償陳女士修車費9萬餘元。

    

林濤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像地震、洪水、海嘯這種級別的自然災害。而北京冬春季多風,六七級大風根本到不了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程度。要是風大到一定程度,比如颶風、颱風,那纔會認定爲“不可抗力”。

    

受害者如疏忽也會擔責

    

在記者查詢到的案例中,絕大部分傾倒樹木或墜落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都承擔了全部責任,但個別案件中也出現了受害者自己承擔部分責任的情況。

    

房山區一位婦女,冒着大風去查看自家大棚,路邊一棵枯樹突然被吹倒,她不幸被砸身亡。這棵樹屬於村委會所有並管理。死者家屬將村委會告上法院索賠。法庭上,村委會指責受害人在8級大風的情況下,還在野地裏走,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村委會未能清理枯死樹木,也未能證明自己對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酌定村委會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判決也指出,該婦女應已瞭解了自身工作、生活場所附近的情況,在大風天氣里路過枯死樹木附近,也有一定過錯,判李女士自負40%責任。

    

張達法官說,公衆也應該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危險防範意識。遇到大風、暴雨等異常極端天氣時,應減少出行。出門時儘量避讓樹木、井蓋、廣告牌等危險物。以免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記者 | 孫瑩

攝影 | @東西崇宣、景一鳴、侯景山


監製 | 張力

編輯 | 陸琪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