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專門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高樓攀爬直播的吳永寧意外墜亡,悲劇在網絡上引起爭論的同時,也讓其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因認爲“花椒直播”對於用戶發佈的高度危險性視頻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致其子吳永寧攀爬高樓墜亡,吳永寧的母親何某以網絡侵權責任爲由,將“花椒直播”的運營方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密境和風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密境和風公司承擔網絡侵權責任,判決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萬元。  

 

墜亡者父親:

花椒直播未盡到審查監管、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何某訴稱,本案所涉案外人吳永寧(何某之子)曾經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過演員。從2017年開始,其在被告旗下的網絡平臺“花椒直播”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發佈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爲了網絡名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  

 

吳永寧生前資料


原告何某認爲,被告密境和風公司明知吳永寧發佈的視頻都是冒着生命危險拍攝的,其拍攝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意外,但被告爲了提高其網絡平臺的知名度、美譽度、用戶的參與度、活躍度等從而獲取更大的盈利,未對吳永寧的行爲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佈的危險視頻採取刪除、屏蔽、 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被告是公共網絡空間管理人,其沒有對吳永寧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義務。且吳永寧墜亡時,正處於和“花椒直播”的簽約期內,被告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係,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密境和風公司辯稱:


1.花椒直播平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行爲並不具有在現實空間侵犯吳永寧人身權的可能性,不是侵權行爲。


2.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非法律法規禁止內容,被告沒有應當處理的法定義務,不作處理不具違法性。


3.被告與吳永寧之間就花椒直播軟件新版本的推廣合作不是加害行爲,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戰能力或者不擅長的挑戰項目。


4.被告前述行爲與吳永寧高墜身亡不具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被告未參與其挑戰行爲,且吳從事極限挑戰的目的未必爲了獲得報酬。即使被告不爲前述行爲也不能避免吳繼續從事極限挑戰從而致其墜亡。


5.吳永寧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極限挑戰屢屢成功已聲名鵲起,應認爲其具有一定極限挑戰的能力,被告並非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不具備挑戰能力而要求或放任他挑戰,不具有主觀侵權過錯。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對用戶

承擔相應安全保障義務?


庭審中,案件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對網絡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以及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侵權責任又該如何認定?

 

法院審理認爲,網絡空間本身就具有開放、互聯、互通、共享的特點。因此網絡空間實際上也存在公共空間或羣衆性活動,其中不僅存在着對智力財產、人格的侵害危險,也存在對人身及有形財產侵害的可能性。  

 

吳永寧生前資料


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爲網絡空間的管理者、經營者、組織者,在一定情況下,其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亦對網絡用戶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網絡侵權的責任,但內容有別於傳統實體空間下的安全保障義務內容,應僅包含審覈、告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花椒直播”平臺作爲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花椒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法院認爲本案被告密境和風公司應負有網絡空間中對網絡用戶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

直播平臺僅存在次要過錯


儘管直播平臺需要爲網絡用戶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對吳墜亡僅存在次要且輕微的過錯法院認爲,吳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仍進行冒險,爲其墜亡主因


吳永寧生前資料


法院認爲,結合本案,被告應對吳上傳的視頻進行審查,但同時應該指出,被告的這種審查義務應是在明知或應知吳上傳的視頻內容可能具有危險性,並可能會產生風險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動式”審查,而非主動審查義務,否則會苛以平臺過重的審查義務,造成過高的運營成本,不利於行業發展。  


吳上傳“花椒直播”平臺的視頻大部分爲高空危險視頻,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險動作過程中未穿戴防護設備,亦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被告曾經邀請吳參與代言活動,可見其對吳拍攝視頻內容的危險性是明知的,對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也是可以預測的。但被告未對吳上傳的危險視頻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吳永寧生前資料


花椒平臺爲吳永寧上傳危險視頻提供通道,花椒平臺爲藉助吳永寧的知名度進行宣傳,還曾請其拍攝相關視頻作推廣活動並支付了其酬勞,故被告平臺對其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應認爲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永寧墜亡的誘導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因吳永寧拍攝的視頻內容的危險性是明顯可見的,其可能造成的危險結果,也是可以預測的,被告對此是應知,應注意的。但被告未採取斷開鏈接等措施,也未對吳進行安全提示,故對吳墜亡存在過錯。  

 

被告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實體控制吳的危險活動,並不會直接導致吳永寧的死亡,其只是一個誘導性因素,吳墜亡也並非必然發生的事件。吳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仍進行冒險,爲其墜亡主因。  

 

北京互聯網法院最終認定,


被告應該對吳永寧的墜亡承擔相應的網絡侵權責任,但吳永寧本人應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被告對吳永寧的死亡所承擔的責任是次要且輕微的,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


事件回顧


2017年11月8日13時許,吳永寧在湖南長沙華遠國際中心墜樓。當地警方通報稱,其死亡原因系高空墜亡,排除他殺。如果沒有這次意外,他將在2017年11月10日攜繼父和母親前往湖北女友金金(化名)家送彩禮。


吳永寧,長沙寧鄉市人。十個月時間裏,他用ID名“極限詠寧”在火山小視頻、陌陌、YY、花椒、快手等多個視頻直播網站陸續發佈了301條自己攀爬地標性建築的視頻,地點涉及重慶、長沙、武漢、寧波、上海。


驚險、刺激的表演,讓他擁有了百萬粉絲和一些廣告商。吳永寧的繼父馮福山回憶,11月4日吳永寧回到老家告訴他,自己要出名了,“我會有很多錢,等掙了錢,帶媽媽重新去治病”。


高空挑戰、更新視頻賬號、洽談生意、收款……成名後的吳永寧,不再像以往那樣在微博上頻繁記錄自己的情緒,他開始忙碌。


吳永寧極限高空挑戰照片。 吳永寧微博圖


與數年前在工廠打工、當羣衆演員、替身相比,他彷彿看到成爲自己期待的“土豪”的大門已經開啓。


2017年11月8日上午9點22分,吳永寧接親屬電話,得知已經爲他籌集了2萬元作爲去武漢的彩禮(共預計8萬元禮金)。


約4小時後,吳永寧獨自來到華遠中心。各項準備工作完成之後,他攀着62樓樓頂牆體邊緣,費力地做了兩個引體向上。然而,之後兩次竭力上爬均未成功。他往下看了這個世界最後一眼,攀住牆體邊緣的雙手無力地鬆開,從高空墮落。


同樣喜歡極限高空挑戰的丁鵬(化名)是吳永寧朋友,他向記者嘆息,“也許每一個打賞過永寧的粉絲和催促過他爬樓拍攝的廣告商,都參與了這場‘死亡衆籌’”。

 


記者 | 徐慧瑤 通訊員 陳訪雄 董學敏 

參考 | 澎湃新聞


監製 | 張力

編輯 |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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