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中國稅務及投資法規速遞》(“《法規速遞》”)旨在每週爲您提供國家政府部門發佈的最新稅務及商務實時資訊。《法規速遞》爲中文及英文兩個版本,簡要概括並分析相關文件的內容並附上其官網鏈接。

本期內容主要包括:

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

內容提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39號,即《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即《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即《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及稅總辦發[2019]34號文(以下簡稱“34號文”,即《關於印發〈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納稅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26日發佈了《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以下簡稱“《100問》”),包括了100個與增值稅改革有關的常見問題。

其中,《100問》中對符合條件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實行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政策予以了進一步明確: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裏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範圍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財稅[2016]36號文,即《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中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爲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爲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併計算,然後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不適用於加計抵減政策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適用於加計抵減政策:

由於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得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稅款所屬期),2022年1月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調減加計抵減額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爲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納稅人應詳讀39號公告、14號公告、15號公告以及34號文,並據此適用相關優惠政策。如有疑問,請及時諮詢專業稅務人士。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9]3號)

內容提要

爲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9年2月25日通過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9年3月28日經法釋[2019]3號文正式發佈。

《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爲破產債權清償。

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爲破產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債務人、保證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保證人分別申報債權。債權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後,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

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確認。管理人認爲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錯誤的,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生效法律文書後,重新確定債權。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覈查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

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信息資料。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採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採取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後的三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管理人處分《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製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實施。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有關企業破產的司法解釋,與《規定》相牴觸的,自《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期內容亦包括以下稅務及海關相關法規:

請訪問下方鏈接查閱或下載安永《法規速遞》第2019013期中文版本全文。

https://www.ey.com/Publication/vwLUAssets/EY-CTIE-2019013-CHN/$File/EY-CTIE-2019013-CHN.pdf

聲明: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號系信息發佈平臺,搜狐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