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上半年,中蘇兩國政府陸續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及關於中長路和旅大問題、貸款問題、民航合作問題、蘇聯專家合同問題、貿易問題等多個相關協定。其中,中蘇貿易協定的談判過程最爲漫長。作爲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對這次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次對外貿易談判始終關注有加,悉心指導。但是,與《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其他相關協定相比,目前已經公佈的關於1950年中蘇貿易協定的史料並不豐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則更爲少見。因此,當時周恩來指導中蘇貿易談判的具體情況一直不甚明瞭。本期刊發的一組相關文獻,有助於進一步廓清當時的一些情況,也反映了周恩來善抓關鍵、精心籌策的工作方法。

關於與蘇聯的貿易合作,我國政府一開始的想法,是雙方簽訂商約,但後來考慮到當時條件尚不成熟,於是改提簽訂貿易協定,由中方負責起草與當時中蘇貿易有關的條文及附件、附表,蘇方表示同意。中蘇雙方在貿易合作的大原則上並沒有大的分歧。但是,貿易談判涉及許多具體問題,比如進出口貨單、市場價格、交貨條件等等,都需要在綜合考慮國家利益、國家財政狀況、雙方其他領域的合作情況等多方因素的基礎上擬出計劃,經過反覆談判,纔可能達成一致。而且當時中方代表團的主要精力,放在訂立具有統領作用的中蘇新約和解決最棘手的中長路和旅大問題以及新中國經濟建設最需要的資金問題,暫時無暇全力關注貿易問題。因此,當中蘇新約及有關協定談判結束、付諸簽字的時候,關於中蘇貿易協定問題的談判還在進行中。

1950年2月14日,中蘇兩國政府在克里姆林宮正式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及《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補充協定》、《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關於蘇聯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長期經濟貸款作爲償付自蘇聯購買工業與鐵路的機器設備的協定》。2月17日,毛澤東、周恩來等乘專列離開莫斯科回國。中蘇談判中尚未解決的其他相關問題,由李富春、王稼祥等五人組成代表團留在蘇聯,按照毛澤東、周恩來回國前議定的大原則繼續談判。

在這些問題中,難度最大的就是貿易問題。毛澤東和周恩來對此早有預料。2月17日7時,毛澤東就由李富春主持中蘇貿易談判等問題專門致電劉少奇並中共中央政治局。這份由周恩來起草的電報稱:在尚未解決的諸問題中,“最費事者爲貿易合同及出入口貨單的釐定,尤以貨單的規格價目爲最難確定”。顯然,毛澤東和周恩來抓住了當時中蘇談判中的主要矛盾(貿易問題)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貿易貨單的規格價目)。電報還請劉少奇提醒當時負責國內財政經濟工作的陳雲、薄一波注意:貨單“價目不宜提得太高,致與蘇聯方面相差懸殊,頗能影響商談”。

據筆者看到的材料,自離開莫斯科回國至中蘇貿易協定簽訂,周恩來就貿易協定談判問題先後以自己或中央名義至少八次致電中方談判代表團李富春等。

周恩來之所以多次致電指導,一個重要原因是進出口貨單始終不能達成共識。原因是什麼呢?在上面提到的毛澤東2月17日電報的指導下,中方已經注意對貨單價目進行調整,以使與蘇方的要求不致“相差懸殊”。但是,當時新中國成立不過幾個月,國家財政十分困難,所以在與蘇方談判時,除了照顧蘇方的要求,還要爭取通過貿易順差改善我國財政困難的局面。周恩來先是在李富春等1950年3月21日致毛澤東並中共中央的電報上批註:“貨單尚需緩一步確定,因需擠出外匯。”緊接着,3月31日,他又在中央致李富春等人的電報中指出:如能做到“爭取出口貨平均增價百分之五,入口貨減價百分之五”,“當然很好”;“尚有何種貨品,可以向蘇出口,以資彌補外匯”,這點也要考慮。

經過中蘇雙方的多次磋商,4月7日,貿易協定談判情況有所好轉。4月8日,李富春等致電中共中央報告了相關情況。電報說:4月7日,“蘇方最後答覆了我重要出口貨的各項價格”;至於我方增加出口貨問題,蘇方原則同意,待外匯確實不夠時,再具體商談;關於我方進口貨,通過減去一部分原定進口的工業設備,推遲部分大設備的交貨時間,壓低部分進口貨的價格,全部進口貨總價款減少1120萬美元;全年進出相抵的餘額加上貸款剩餘,可有6850萬美元用於軍事訂貨等。

對李富春電報提到的情況,周恩來十分滿意。他在中央4月9日給李富春等人的覆電中,表示同意貿易協定的各項文件和進出口總貨單。對於中方談判代表團“已經減少或推遲的進口貨單”,他用“甚妥”二字給予了高度評價。同時,周恩來又以慣有的冷靜提醒李富春等人特別注意一點:軍事訂貨費用加上支付蘇聯專家薪酬等,算上從蘇方所貸款項在內,仍有近2000萬美元缺口,如空軍方面再需增加軍事訂貨,則缺口會更大。這就提醒中方談判代表團,在協定正式簽字之前,只要還有一絲可能,就要努力爭取更理想的結果。周恩來還指出:在簽字前,我方必須聲明,我們對於進出口貨的價格,多數是滿意的,但我方有些出口貨價格確實是賠本的;由於缺乏國際貿易經驗,雖然我們覺得有些進口貨價定高了,有些出口貨價定低了,但因無充分證據,中方“願保留將來對這一部分貨物價格的聲明權,以便作中蘇雙方今後談判新的易貨協定時的參考”。這裏,周恩來着眼於中蘇貿易的長遠發展,並不避諱當時我們經驗不足的弱點,坦誠聲明,有理有節。

周恩來對中蘇貿易談判的把握和指導,還體現在對貿易協定及相關文件的斟酌和修改上。周恩來在3月26日代中共中央起草的給李富春等人的電報中,對中蘇貿易協定及相關文件共提出了九處修改意見。這些修改意見,有的是針對原文中的錯誤,如貿易協定第十二條第三節,原文“將根據本協定第八條第四節”實爲“第七條第四節”之誤;有的是針對原文表述不周全,比如,交貨共同條件第十二條,原文並沒有考慮到購方船隻如晚到也需賠償的問題;有的是針對文本翻譯不準確,比如,銀行結算計算辦法協議中,原文“年息一分”的表述容易使人誤解,不如直譯爲“年利百分之一”。在最終的協定文本中,這些修改意見都被採納了。4月5日,周恩來又致電李富春,對貿易協定的全稱作出改動:在中蘇兩國政府名稱之間加了一個“與”字,以使名稱更規範(最後簽字時,在兩國政府名稱之間加了一個頓號)。這也體現了周恩來“外交無小事”的思想和“小處着手,爲大於細”的處事風格。

在周恩來的精心指導下,1950年4月19日,中蘇兩國政府正式簽訂了1950年中蘇貿易協定及相關文件。同年5月12日,政務院第32次政務會議予以批准。周恩來在這次會議上指出:這次中蘇兩國簽訂的貿易協定的重點,是爭取出口要多,進口要少,還要努力爭取同其他國家做生意。這是周恩來對這次中蘇貿易協定談判的一個總結。中國政府在這次談判中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並由此逐漸開始了對新中國對外貿易之路的探索。

〔作者高長武,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助理研究員,北京 1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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