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兩宋時期,在今青海、甘肅等地散居的吐蕃部族,成爲特定時期、特定地域的藏民族羣體。北宋時期,由於與西夏矛盾的激化,宋王朝對吐蕃的策略有所調整、變化。利用吐蕃尊佛重僧的民族文化心理,以佛事羈縻吐蕃。又用漢法治理蕃部,採取辦蕃學培養人才、設機構編纂資料、講求儒藝行文法、定律令易蕃陋習、賜姓名蕃漢融合等具體措施,達到“以夏變夷”的目的。宋朝對西北吐蕃施以漢文化的影響,客觀上有利於西北吐蕃與中原王朝雙方經濟文化的交流,有利於民族間相互學習與發展。

關鍵詞:北宋;西北吐蕃;文化措施

作者簡介:劉建麗,女,西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二級教授(甘肅蘭州 730070),主要從事宋史與西北少數民族史研究。

兩宋時期(10至13世紀),在今青海、甘肅等地散居着許多吐蕃部族,他們“族種分散,大者數千家,小者百十家,無復統一”[1]卷四九二14151。這些吐蕃部族與青藏高原的吐蕃人有久遠的淵源關係,而與當地漢族或其他民族又呈現錯居雜處的狀態。西北吐蕃成爲特定時期、特定地域的藏民族羣體。北宋初期,對這一地區的吐蕃部族只是採取“置於度外,存而勿論”的政策,對吐蕃“撫寧部落,務令安集”[1]卷四九二14152,當以“綏懷爲務”。後來由於宋與西夏矛盾激化,宋朝君臣意識到西北吐蕃在宋夏對峙中的重要作用,於是北宋政府對吐蕃的策略也隨之變化,“結其歡心”,“羈縻屬羌以爲藩籬”[2]卷一二三2912,採取籠絡聯合的策略,結好吐蕃以攻西夏。北宋中、後期,爲了經略河湟,兼制西夏,展開了對西北吐蕃地區的開拓經營,發動了“熙河之役”“河湟之役”等武力征服戰爭。不論對吐蕃的策略如何變化,但其主旨與核心是採用傳統的“以夏變夷”政策。以“佛事羈縻”吐蕃,用“漢法”治理蕃部,這諸多所爲,即北宋王朝對吐蕃實施的民族文化措施。

一、以佛事羈縻懷柔

唐末五代宋朝時期,散居在河西、隴右、河湟地區的吐蕃,雖然遠離西藏本土,往昔吐蕃王朝鼎盛時期的輝煌已悄然隱去,但他們對佛教的信仰仍極爲虔誠。這種崇佛的民族文化被宋朝統治者所看重,用“佛事羈縻”作爲宋朝政府對吐蕃的重要文化措施。

(一)蕃俗尚佛

吐蕃人篤信佛教,“尊釋氏”[1]卷四九二14163,宋代吐蕃佛教深受藏傳佛教與漢地佛教的雙重影響而獨具特色。

宋岷州《廣仁禪院碑》記載了吐蕃人尊佛之俗,“西羌之俗,自知佛教,每計其部人多寡,推擇其可奉佛者使爲之”[3]25,說明佛教在此地流傳甚久,尊佛已成習俗,而這正是吐蕃文化的反映。吐蕃“人好誦經”[4]卷一127,其誦經與坐禪方式也很獨特,“其誦貝葉傍行之書,雖侏離   舌之不可辨,其音琅然如千丈之水赴壑而不知止”[3]25。而秋冬之間,則“聚糧不出,安坐於廬室之中,曰坐禪”[3]25。此時,宋代吐蕃佛教正處於吐蕃佛教後弘期,正逢密宗戒行廢弛之時,於是吐蕃人信佛而不持戒律,“雖然其人多知佛而不知戒,故妻子具而淫殺不止,口腹縱而葷酣不厭”[3]25。吐蕃僧人生活腐化,公開娶妻生子,酗酒耽食,身爲唃廝囉論輔的宗哥僧李立遵曾“娶蕃部十八女爲妻”[2]卷八七1992。吐蕃人崇尚佛教,“惟以瓦屋處佛”[4]卷一127,據《青唐錄》所載,過儀門北二百餘步爲大殿,“北楹柱繪黃,朝基高八尺,去坐丈餘矣,碧琉璃磚環之,羌呼禁圍。凡首領升殿白事,立琉璃磚外,犯者殺之。旁設金冶佛像,高數十尺,飾以真珠,覆以羽蓋,國相聽事處其西,國王親屬聽事處其東”[5]170、171,將佛像安放在殿廷,爲突出統治者的“佛子”身份。

吐蕃人“信重喇嘛”。“蕃族重僧”[1]卷四六二13524,據《西藏記》卷下所載:“一家之中子女多者,必有一、二爲僧,女爲尼者。”《松潘縣志》載:“番俗,兄弟三人必有一人爲僧,四人則以二人爲僧。”吐蕃人的出家制度則爲“推擇其可奉佛者使爲之”[3]25。出家爲僧者享有特權,遇死,“蕃俗爲僧尼者例不殺”[2]卷五一四12222。僧侶在吐蕃社會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佔據崇高的地位。涼州吐蕃政權在廝鐸督時期,僧人往往參與政治活動,佛教勢力甚至發展到左右政權決策的地步,出現了由僧人的統治蕃部。“羌人以自計構相君臣,謂之立文法”[4]卷一127,此即有“施設號令,統衆之意”[6]卷二二216。《宋史·曹瑋傳》也謂:“西羌將舉事,必先立約束,號爲立文法。”顯然蕃僧參與立文法、建立政權等活動。唃廝囉建立政權的過程中,許多蕃僧參與,甚至吐蕃僧人所持有可以擁立爲王的特權。吐蕃僧人還常充當貢使、信使,成爲聯結吐蕃與中原王朝的中介人。還有吐蕃僧侶出謀劃策,甚至直接上陣,參與戰鬥。“尊佛”必然“重僧”,“佛”與“僧”成爲吐蕃文化中密不可分的有機組成部分,構成吐蕃文化的核心。

由於蕃俗尚佛,因此宋王朝統治者“以佛事懷柔之”[3]25,藉助宗教這一精神武器來征服篤信佛教的吐蕃人民。

(二)廣建寺院

寺院作爲佛教重地,既能凝聚吐蕃人信仰,又可展現吐蕃文化,於是廣建寺院就成爲宋王朝羈縻籠絡吐蕃的重要措施。凡是吐蕃部族爲修建佛寺所要求的物品,宋王朝一概賜予,竭力滿足他們修建寺院的要求。當時西涼府(治今甘肅武威市涼州區)有洪元寺、大雲寺兩座寺院,都需要修飾。潘羅支在繼承喻龍波政權後的第三年即景德元年(1004年)正月,爲了修繕洪元寺,“乞給工匠及購金碧絹彩修繕之”[7]方域二之一九,要求宋朝遣派工匠以及賜予金碧絹彩。而當時宋王朝以遠爲由拒絕派遣工匠,而僅賜予物品。洪元寺的修繕在潘羅支時代並未完成,而後由其弟廝鐸督繼續完成。景德二年(1005年)二月,廝鐸督“又貢馬求金彩修洪元寺”,宋王朝“詔如所求賜之,還其馬值”[7]方域二一之二一。潘羅支在修繕洪元寺的同時,還請宋朝出資修繕大雲寺。西夏感應塔碑即在大雲寺,《鐵橋金石跋》卷四西夏《皆慶寺感應塔碑》有“石碑在涼州大雲寺,西夏崇宗天祐民安五年立”的記載。《五涼考治六德集全志》載“大雲寺,東北隅有塔,晉張天錫建”。上述可知,大雲寺是唐以前的一座寺院,更是充分反映了西涼府吐蕃對佛教的尊崇。天聖三年(1025年)十月,秦州蕃官軍主策拉等人,“請於來遠寨置佛寺”[2]卷一○三2390,宋王朝立即允應。熙河開邊後,特別是在吐蕃部族聚集的熙河洮岷地區,更是撥專款興建寺院,並“賜秦鳳路緣邊安撫司錢一萬緡,與鎮洮軍建僧寺”[2]卷二三九5809。氣概非凡的寺院的建成,說明宋朝統治者意在以“塔廟威嚴”變革民風,改變之前西北吐蕃反抗宋王朝的叛離之心。

在幫助修建禪院的同時,吐蕃人的文化心態與文化觀念也被朝廷充分尊重。元符二年(1099年)閏九月十四日,御史中丞安淳上言:“欲應陝西沿邊收復故地,並納降疆界內,有羌人墳壟及靈祠、寺、觀等,不得輒行發掘毀拆。”[7]刑法二之四二宋朝廷採納這一建議,並支持吐蕃大興佛事,譯寫經文。吐蕃首領鬼章“送馬十三匹,乞買寫經紙”,宋政府下詔:“紙可就賜之,而且還其馬。”[7]蕃夷六之一八

(三)重用僧侶

因蕃僧的身份及其特殊作用,宋王朝也利用吐蕃“信重喇嘛”的習俗,藉助蕃僧爲其效勞。乾興元年(1022年)十一月,宗哥唃廝囉、李立遵遣蕃部灼蒙曹失卑陵到涇原路部署司欲求內附,宋朝持有戒心,於是“遣蕃僧一人及先捕得諜者抹囉,與來使同入宗哥”[2]卷九九2302,刺探虛實,以預邊備。一些吐蕃僧侶也因此受到宋朝獎賜。秦州永寧寨(今甘肅甘谷縣西四十里鋪附近)蕃僧策凌班珠爾、伊朗頗斡,因“屢經指使”[2]卷九三2135,助宋有功,受到宋王朝獎賜。熙寧中,王韶謀取青唐(今青海西寧市),“韶以董氈、木正多與僧親善”[2]卷二二六5502,而蕃僧結吳叱臘主部帳甚多,於是不遠千里,請京都相國寺漢僧智緣隨同王韶至邊,智緣“徑入蕃中”,遊說“吐蕃結吳叱臘歸化”[1]卷四六二13524,而吐蕃俞龍珂、禹藏納令支等部族也隨之歸服。智緣在熙河開邊中立有大功,《宋史》爲其立傳。另一不見史載的佛僧海淵也爲宋王朝羈縻“懷柔”吐蕃中功績卓著。海淵爲岷州長道縣人,居漢源之骨谷,“其道信於一方,遠近歸慕者衆”[3]25。陝府西路轉運使王欽臣給予海淵很高評價,謂其“既能信其衆,又能必其成,復能知其終,必以示後皆非苟且者”[3]25。海淵與智緣等人使漢族僧侶的宗教權威最大限度地獲得吐蕃部族的尊崇與信仰。

(四)賜紫衣、師號

對僧侶賜紫衣、師號,最初是爲了表彰僧侶的功德,屬於佛門的獎賞,後來逐漸爲統治者所利用,成爲一種服務於政治目的的籠絡手段。

宋王朝也儘量滿足吐蕃僧侶對聲名的慾望與要求,賜予紫衣、師號、法名等,體現了宋朝統治者以佛事對吐蕃的羈縻籠絡。宋王朝曾用以獎勵過漢僧,渭州(治今甘肅平涼市崆峒區)崆峒山慧明院主法淳率領佛門弟子在反抗西夏党項的騷擾中,因能守護御書院及“保蕃漢老幼孳畜數萬計”[2]卷一三八3328,故賞“賜紫僧法淳,號誌護,大師法煥、法深、法汾並紫衣,行者雲來等悉度爲僧”[2]卷一三八3328。

宋王朝對吐蕃僧侶的賞賜也不例外,更是多於其他民族。據不完全統計,《續資治通鑑長編》《宋會要輯稿》等史籍文獻中對甘州回鶻、瓜沙州、龜茲、西南夷等其他地方政權賜予紫衣記載很少,只不過各有二三次而己,但對河西、隴右、河湟地區吐蕃僧侶卻有十三次。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七月,西涼府六穀部都首領廝鐸督遣僧藺氈單來貢,宋朝“賜紫方袍”[2]卷七六1739。秦州永寧寨蕃僧策凌班珠爾、伊朗頗斡,因“曹瑋言其屢經指使”[2]卷九三2135,二人皆賜紫衣。故秦州蕃僧努卜諾爾弟子莽布瑪喇幹,因“本州鈐轄言其幹事”[2]卷九六2229緣由,獲賜紫衣。“涇原界掌事蕃僧哩碩琳布齊等四人乞賜紫方袍、師號”[2]卷八四1917、1918,宋王朝下詔允許他們的要求。對已故蕃僧子弟也以承襲紫衣作爲獎勵與籠絡。對吐蕃進奉僧侶的賞賜更是優厚。皇祐五年(1053年)十二月,吐蕃首領磨氈角部進奉首領遵蘭氈結逋、沈遵、黨遵叱臘均賞賜爲紫衣僧,“各賜紫衣三件,銀器五兩,衣着十匹”[7]蕃夷六之四。寶元二年(1039年)四月,宋王朝又“賜唃廝囉前妻紫衣、師號及法名”[7]蕃夷六之四。唃廝囉前妻是李立遵之女,瞎氈、磨氈角之母,前妻出家爲尼,後再娶喬氏之女爲妻。宋王朝賜其“前妻紫衣、師號及法名”[8]卷一二423,是爲了使唃廝囉與其二子和解,重振牽制西夏的力量。這恰恰表明宋朝利用吐蕃部族的佛教信仰進行羈縻籠絡。

賜紫衣、師號不僅僅是一種名譽,事實上也是一種具體地位的象徵。這種賜紫衣、師號的羈縻籠絡的做法一直延續下來。至北宋後期,宋王朝開拓河湟,發動了河湟之役後,在元符二年閏九月,“熙河奏,乞降空名宣札各一百五十,紫衣師號牒一百,以待新羌”[2]卷五一六12275,宋王朝也允許了這一請求。由此可知直到北宋後期,在武力征服吐蕃的同時,仍不忘實施賜紫衣、師號等措施。

公元11世紀是藏族佛教史上的後弘期,佛教由原來被排斥的位置逐漸佔據統治地位,不僅在上層統治者中站穩腳跟,也在廣大吐蕃人民中深深紮下了根,寺院與僧侶成爲權力與神聖的象徵。宋王朝正是抓住吐蕃人民“最重佛法”[4]卷一127的文化心理而成功施以“佛事羈縻”的文化措施。

二、辦蕃學編纂資料

北宋統治者不僅以佛事懷柔吐蕃,還在西北地區官辦蕃學,培養人才,在中央設置館閣等機構進行民族資料的整理與收集。這皆是北宋政府對西北吐蕃施行的文化措施。

(一)興辦蕃學

學校是培養人才之地,興學也是移風易俗的有效途徑。北宋初期,承唐末五代干戈擾攘之餘,學校制度尚不完備。到宋仁宗以後,各級學校才逐漸發展起來。特別是宋神宗即位後,他“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才多不在選,遂議更法”[1]卷一五五3616,重視在西北地區興辦學校。

北宋時期,我國西北地區民族關係出現了新的變化,河隴地區幾乎盡屬回鶻、吐蕃、党項住地,而尤以吐蕃部族衆多,因此宋王朝將招撫吐蕃部落作爲“撫寧安邊”策略的重點。而建立蕃學,對吐蕃子弟進行文化教育,既招撫了吐蕃部族,又加速了民族融合,進一步促進了蕃漢之間的文化交流。

官辦蕃學始於北宋神宗熙寧(1068-1077)年間。當時年青有爲的宋神宗趙頊即位,起用王安石,並支持他進行變法。隨着政治、經濟方面改革的逐步實施,展開對西北地區的開拓經營。經略河湟,兼制西夏,就成爲革新派的一項重要戰略目標,其中興辦教育則是一項具有深遠意義的文化措施。在吐蕃部族聚集的緣邊州軍地區設立學校,稱爲“蕃學”,招收蕃族子弟入校學習文化。熙寧五年(1072年)五月,秦鳳路緣邊安撫司建議“通遠軍宜建學”[2]卷二三三5662,得到政府的允許。而王安石也向宋神宗稱讚“種世衡在環州建學,令蕃官子弟入學”[2]卷二三三5652,目的是以此爲例,鼓動宋神宗批准在沿邊州軍廣設蕃學。熙寧六年(1073年)十二月,在熙州西羅城設置蕃學,“曉諭蕃官子弟入學”[2]卷二四八6059。熙寧八年(1075年)三月,知河州鮮于師中“乞置蕃學,教蕃酋子弟”[1]卷一五287,宋政府同意在河州置蕃學。熙寧七年(1074年),岷州“許建州學”[2]卷二五六6248。岷州歷來爲吐蕃的重要聚居區之一,吐蕃部族衆多,而“州學”設立後,入學者也主要是吐蕃酋首子弟。

蕃學是由政府撥專款興辦,並資助蕃族子弟學習費用。例如河州蕃學,宋政府“賜田十頃,歲給錢千緡,增解進士二人”[1]卷一五287。學校每年所需經費,由國家撥給錢一千緡,再劃撥十頃公田的租賦收入歸學校使用。熙寧八年,宋神宗頒佈詔書:“熙河路兵食、吏俸日告闕乏,而蕃學之設冗費爲甚,無補邊計,可令罷之,其教授令赴闕,蕃族子弟放逐便。”[2]卷二七○6619這份詔書雖是罷廢蕃學,但從側面說明蕃學確曾普遍設立,其費用由國家撥款。後來由於蕃學數量多,開支大,不堪重負的政府只好下令停辦。

蕃族士子可以參加各級科舉考試,宋王朝爲了照顧其仕途,特別修定了蕃區考試章程,實行漢蕃有別的錄取方案,對吐蕃地區的應試舉人也放寬條件。宋代科舉考試錄取劃分爲兩類:一類正奏名,即禮部貢院合格奏名舉人,那些寒門庶族出身的考生,要通過各級考試的嚴格篩選,優分錄取;另一類“特奏名”即恩科,宋代貢舉名目之一。規定舉人年高而屢經省試或殿試落第者,遇殿試時,許由禮部貢院另立名冊奏上,參加附試,稱特奏名,顯然這是一種優惠政策。那些建有特殊功勳,並由州縣推薦的所謂“特奏名”,可在貢院考試中低分錄取。宋王朝在選拔蕃族士子中,考生可享受“特奏名”低分錄取的特殊照顧。熙寧六年下詔“熙河路舉人不以戶貫年限聽取”[2]卷二四八6055,並增加應試名額,“應熙州爲五人,河洮岷州各以三人爲解額”[2]卷二四八6055。而且蕃族士子參加“貢院考試不中格,宜依特奏名人例就試”[2]卷二四三5911。另外對那些招撫蕃部有功的漢族士子也可施行這種政策,熙寧六年三月,下詔“秦鳳路效用進士竇長裕、竇解招納蕃部有勞,貢院試不中格,宜依特奏名人例就試”[2]卷二四三5911。顯然秦鳳路的竇長裕、竇解這兩位效用進士,因“招納蕃部有勞”也獲此優惠。

宋王朝興辦蕃學,對蕃族子弟施行優惠政策,這爲吐蕃民族吸收漢文化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編纂資料

北宋王朝在興辦蕃學的同時,在中央設立編纂少數民族資料圖籍的館閣等機構。由於蕃學的設立,在漢蕃上層人物中興起一股研究民族文化的熱潮,這股熱潮恰好與開拓經營民族地區相輔相成。在研究民族文化的熱潮中,涉及的學科面廣,有人物誌、民俗、繪畫、族譜、歷史、官職、地圖、城邑、山川、礦產等。中央的主客司是禮部三屬之一,而主客郎中、員外郎,“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1]卷一六三3854,即專門接待各國朝貢使臣。宋政府規定,凡是諸蕃國朝貢,“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1]卷一六三3854,“凡四夷朝貢至京,委館伴官詢其風俗,別爲圖錄”[7]職官二五之一。政和二年(1112年),宋朝廷詔令尚書省將客省、引進司、四方館、東西上門等機構,“將自來所掌職務釐正條具”[7]職官三五之六,規定“諸蕃夷朝貢,關館押伴所詢問風俗、國邑等”[7]職官三五之六。除主管機構的官員詢問、圖錄諸蕃國朝貢使提供的山川、風俗、城邑、物產等邊疆史地民族資料外,宋朝邊官與使臣還進行實地考察,輯錄成文獻、地圖,呈送朝廷收藏,爲制定政策、起草涉外文書提供參考資料。宋朝官員盛度曾“奉使陝西,因覽疆域,參質漢唐故地,繪爲《西域圖》以獻”[1]卷二九二9759,後又“復繪山川、道路、壁壘、區聚,爲《河西隴右圖》,願備上覽”[1]卷二九二9759。許多吐蕃首領與蕃官也熱衷於書寫本民族的文化,他們大都略通文義,尚慕華風。蕃官高永年“略知文義”,元符、崇寧(1098-1106)年間,曾隨同王厚出兵湟(治今青海樂都縣)、鄯(治今青海西寧市),將其見聞著爲書,宋邊臣範純仁很賞識高永年的著書,並令其進獻朝廷。高永年所作《元符隴右錄》,“不以棄湟、鄯爲是,故蔡京用之,雖成功,然竟以此死”[1]卷四五三13316。

宋代編纂的有關西北方面的民族文化資料很多,重要的成果有劉煥《西行記》一卷[1]卷二○二5120,李遠《青唐錄》一卷[1]卷二○四5121,汪藻《青唐錄》三卷[1]卷二○四5124,李華《湟川開峽志》五卷[1]卷二○四5159,陳冠《熙河六州圖記》一卷[1]卷二○四5159,張士佺《西和州志》十九卷[1]卷二○四5165,章穎《文州古今記》十二卷[1]卷二○四5162,杜孝嚴《文州續記》四卷[1]卷二○四5162,趙瞻《西山別錄》一卷[1]卷三四一10880、10881,曾致堯《西陲要紀》十卷[1]卷四四一13051,以及政府官方編訂的《諸蕃進貢令式》十六卷[1]卷二○四5136,是書從董氈、鬼章起至俞廬和地止,總數爲十六卷,其中西北吐蕃董氈、鬼章爲第一卷,還有不署作者的“唃廝囉傳一卷”[9]卷七661。

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七《傳記類》載有“劉氏西行錄一卷”,陳氏按語謂“康定二年,朝廷議遣使通河西唃氏,渙以屯田郎知晉州請行,以十月十九日出界,慶曆元年三月十日回秦州,此其行記也。唃氏自此與中國通,而元昊始病於牽制矣。煥後擢刺史,歷典數州至留後,以工部尚書致仕”[9]卷七655。《青唐錄》是記載北宋中期,今青海湟水流域生態環境、自然地理、民族情況的寶貴資料。宋哲宗元符年間與宋徽宗崇寧年間,宋王朝曾出兵攻取收復這一地區。一卷本《青唐錄》的作者李遠,《宋史》中無任何記載,關於其生卒無考,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七在此書下記:“右班殿直李遠撰。元符中取邈川、青唐,已而皆棄之。遠,紹聖武舉人,官鎮洮,奉檄軍前,記其經歷見聞之實,燦然可觀。”[9]卷七662三卷本的《青唐錄》則爲汪藻撰。孫覿《鴻慶居士集》卷三十四《宋故顯謨閣學士左中大夫汪公墓誌銘》中載有“青唐錄三卷”[10]卷三四363。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則載:“《青唐錄》二卷,皇朝汪藻撰。青唐,吐蕃遺種也,崇寧中命童貫取湟、廓、西寧州,擒趙懷德,上爲之御樓受降。”[11]卷二下206有學者推斷“李遠原有《青唐錄》一卷,主要記哲宗朝及哲宗朝以前攻取青唐之事。以後汪藻又加以刪修,增錄了元符到崇寧即徽宗朝收復青唐之事,而成爲《青唐錄》三卷”[12]144。

這諸多有關西北史地的資料,充分反映出宋王朝開拓西北、重視經營民族地區,研究民族文化與施用武力征服,成爲宋王朝統治的文武兩手策略。

三、定律令漢法治理

北宋王朝爲了“以夏變夷”,除了律令法規的制定,兼以儒家思想教化蕃部。

(一)制定律令

宋代西北吐蕃以部落形式聚族而居,部落有大小強弱之別,“雖各有鞍甲,無魁首統攝,並皆散漫山川,居常不以爲患”[1]卷二六四9129,而部落內部有較強的凝聚力。吐蕃部族內有一種約定俗成的法規,用以處理各種矛盾糾紛,這種“本俗法”就是“蕃法”或“羌法”。這種吐蕃族內的“本俗法”,成爲解決吐蕃內部糾紛的重要依據。文州(治今甘肅文縣)蕃族有復仇者,“當以蕃法論”[13]卷二一175。“蕃法”規定“黠羌殺人,輒以羊馬自贖”[14]卷三四665,甚至蕃部與邊民發生糾紛,也往往依“蕃法”處置。據文獻記載,“舊羌殺中國人得以羊馬贖死,如羌法”[15]卷九○746、747。

這種吐蕃內部的法規雖約定俗成,但也不可避免地夾雜有許多醜風陋習,如“邊塞之俗,以不報仇惡爲恥”[16]卷二六725,吐蕃人重於復仇,“計其思報之心,未嘗一日忘”[17]卷四一467。北宋地方官員爲了避免生事,往往採用“蕃法”治理蕃部,甚至蕃部與邊民發生矛盾糾紛,也往往依“蕃法”處置。沿邊州軍及總管司每逢“蕃部有罪。舊例輸羊錢入官,每口五百文,後來不以罪犯輕重,只令輸其羊”[7]兵二七之二二。

宋王朝爲了用漢法治理蕃部,改革“蕃法”,採取“立條約,定律令”的措施,天聖三年(1025年)九月,下令今後“依舊納錢及量罪重輕,依約漢法定罰”[7]兵二七之二二。曹瑋在秦州時,以爲“羌殺邊民,入羊馬,贖其死”的處置辦法,“如此非所以尊中國而愛吾人,奏請不許其贖”[15]卷九○747,並規定“羌自相犯,從其俗;既犯邊民,論如律”[18]卷二七187。范仲淹知慶州時,爲了改變蕃部思報復仇的習俗,對蕃部定立條約,嚴格規定“若仇已和斷,輒私報之及傷人者,罰羊百馬二,已殺者斬,負債爭訟,聽告官爲理。輒質縛平人者,罰羊五十,馬一”[19]卷二818。

宋朝統治者“立條約”,“定律令”,對吐蕃部族進行有效的治理,沿邊地區社會秩序漸漸趨於穩定,吐蕃部族受到律令管束,“自是無敢犯”[2]卷一○九2534。

(二)漢法治理

北宋時期,一種新的儒學形態——理學在中原地區興起並盛行一時。西北吐蕃部族隨着與宋朝政治、經濟、文化的相互往來,也受到儒學思想潛移默化的影響。

北宋統治者“以夏變夷”的治理思路,其重要內容就是用“漢法”治理蕃部。熙寧六年十月,宋神宗與王安石的對話就表明了這種欲用漢文化來同化吐蕃、使爲己用的意圖。王安石說:“羌夷之性雖不可猝化,若撫勸得術,其用之也,猶可勝中國之人。”[2]卷二四七6029神宗則認爲:“昔商之頑民,本居中國,又以畢公主之,《尚書》‘既歷三紀,世變風移’,況蕃夷乎?但日漸月摩,庶幾有就耳。”[2]卷二四七6029顯然君臣看法一致。此時的宋朝統治者已改變了初期對吐蕃等少數民族“置於度外,存而勿論”[2]卷二四553的政策,“不以羈縻恍忽之道待其人”,而要“全以中國法教馭之”[3]25。王安石在《次韻元厚之慶捷》詩中寫道:“投戈再講諸儒藝。”[20]卷二八197表明運用武力征服吐蕃的同時,更要施用儒家思想文化,使吐蕃“世變風移”,使隴右河湟“數十萬衆強梗之生羌,涵濡膏澤。一新辮髮之俗,舉爲右衽之民。包載千戈,敉寧華夏,自此始矣,可謂盛哉!”[2]卷五一六12266使吐蕃逐漸接受漢族封建文化,縮小吐蕃等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差距。

“文法調馭”[2]卷二三三5655蕃部並非易事,要使其“思繁庶之理”,“求變革之道”[3]25,要講求以“儒藝”進行教化。這種教化就是通過蕃學中的教學內容而逐漸實施。宋王朝對設在吐蕃地區的蕃學賜書籍,蕃學中使用的課本及教學內容,就是採用國子監規定的書籍。

國子監是宋朝的最高學府,其名稱經多次變化。國子監設五經、律、書、算等學科,“掌以經術教授諸生”[1]卷一五六3909。蕃學中的教師則由熟悉吐蕃歷史文化、語言文字和社會風俗的人擔任。熙寧七年,岷州蕃學曾“乞賜國子監書”[2]卷二五六6248。宋朝採用儒家經典作爲蕃學教育的主要內容,就是用“文法調馭”的具體實施,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由於宋王朝施以儒家思想的影響,吐蕃也漸習漢法,漸變風俗,漸有華風。吐蕃青唐主唃廝囉“冠紫羅氈冠,服金線花袍,黃金帶、絲履”[1]卷四九二14162,服飾冠帶猶如漢家天子。吐蕃人服飾既有“旃裘毳服”,也有“錦袍彩服”,“胡裝”與“漢服”並行。南宋時,吐蕃首領益麻黨徵更是“雖起邊羌,世陶中國冠帶禮義”[22]卷一六721,深受儒家君臣道義的影響,面對金朝的誘降,自謂“世受南朝厚恩,義不負宋”,在金兀朮以兵脅而追擊時,泣曰:“我不負國,死此命乎!”不惜性命,躍馬赴壑。其“不從僞命,備見忠節”[22]卷一六721的高風亮節備受稱讚。

四、賜姓名蕃漢融合

歷史上少數民族政權在其封建化的進程中,由於自身發展的需要,往往採用漢化政策,改用漢族姓氏,以示傾慕華風。此舉成爲民族融合的重要方式。

鮮卑拓跋部統一了北方後,北魏政府實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改姓氏”就是孝文帝崇尚漢族文化,易鮮卑習俗的具體表現。鮮卑人多是複音姓氏,如拓跋、獨孤、步六孤等,姓氏與漢人不同,標誌着民族的差異。孝文帝在遷都後,立即着手改姓氏,下令將鮮卑複音姓氏改爲音近的單音漢姓,將拓跋改爲元,獨孤改爲劉,步六孤改爲陸,丘穆陵改爲穆,賀樓改爲樓,賀賴改爲賀,勿忸於改爲於,紇奚改爲嵇,尉遲改爲尉,並且定鮮卑門第,確認門閥制度。拓跋改姓元,因是皇室,門望最高,其餘“勳著當世”的八家:穆、陸、賀、劉、樓、於、嵇、尉爲鮮卑族姓之首,與漢族頭等族姓崔、盧、李、鄭四大門第相當。北魏統治者改姓氏、定族等,在客觀上縮小了民族差異,加速了民族融合。

“古者賜姓名氏,皆朝廷所以酬功德、別忠勤”[23]卷一二五1381,這成爲“以夏變夷”的一種傳統策略,歷代漢族統治者爲了羈縻籠絡少數民族首領,也採取賜姓名以示恩寵。

唐朝後期,發生了黃巢大起義,廣明二年(881年),党項宥州(治今內蒙鄂克託前旗東南)首領拓跋思恭率領党項平夏部,參加了唐朝對農民起義軍的鎮壓。唐僖宗嘉獎思恭“戰功”,賜姓李,封爲定難軍節度使、夏國公,自此思恭後裔皆襲李姓。北宋建立後,趙宋統治者爲了拉攏党項貴族,也採用賜姓名的做法。党項首領李繼遷公開反抗宋朝,宋政府爲了“以夷制夷”,封李繼遷的族兄李繼捧爲定難軍節度使,“賜姓趙氏,更名保忠”[1]卷四八五上13984。

北宋王朝對吐蕃首領也施以同樣的方法,對“蕃官往日因歸順或立功,朝廷特賜姓名,以示旌寵,如嵬名山爲趙懷順,朱令凌爲朱保忠”[7]兵一七之四。吐蕃部族首領要求賜改漢姓名已成風氣,以致後來竟有蕃官無故自陳要求改姓名,各級機構亦聽之任之,於是“遂改作漢姓,如乙格爲白守忠,兀乞爲羅信”[23]卷一二五1381,甚至不曾陳乞,私自“擅改作漢姓,如盧凌之子爲周明”[23]卷一二五1381。於是範純粹上書哲宗《乞不許蕃官自改漢姓》,認爲蕃部“無故自易姓氏,混雜華人,若年歲稍遠,則本源汩亂,無由考究,漢蕃弗辨,非所以尊中國而別異類也”[23]卷一二五1381。這反映蕃官改漢姓的現象曾很普遍,但範純粹等北宋官員對少數民族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民族歧視。

宋朝廷賜姓名的措施,在吐蕃部族中產生了很大影響。蕃部俞龍珂在青唐“族大難制”,與其兄瞎約皆爲青唐主唃廝囉孫木徵的心腹。熙寧年間開拓熙河時,宋將王韶率數騎“抵其帳,諭其成敗”[1]卷三二八10579。隨即俞龍珂率屬十二萬口內附,因久聞宋名臣包拯大名,仰慕其人品,要求賜姓“包”,於是宋朝廷賜姓名爲“包順”,又賜河州首領瞎約爲“包約”。“包誠”也爲青唐吐蕃首領,對於他的歸順,宋代文獻均無記載,疑爲包順之弟,其姓名可能也因賞賜而得。包氏兄弟歸順後,宋王朝將他們安置在岷州居住,成爲當地豪酋。包氏家族在南宋、金朝時期,仍在洮、岷一帶活動。《金史》載烏古論長壽“本姓包氏,襲父永本族都管”[24]卷一○三2271,其弟爲包世顯,貞祐三年(1215年),“賜今姓”[24]卷一○三2272。

宋時,青唐吐蕃大首領唃廝囉的後裔賜趙姓,並將所賜姓名賦予儒家忠孝仁義封建文化的色彩。賜唃廝囉孫(瞎氈之子)木徵爲趙思忠,董谷爲繼忠,結吳延正爲濟忠,母弟瞎吳叱爲紹忠,巴氈角爲醇忠,巴氈抹爲存忠,隴拶爲懷德,木徵長子邦闢勿丁瓦爲懷義,次子蓋瓦爲秉義,木徵母郢成結賜姓李[1]卷四九二14168[7]蕃夷六之一○,又賜吐蕃首領“巴鄂多爾濟名忠,巴勒索諾木名毅”[2]卷二五八6295,巴氈角(趙醇忠)之子皆賜姓名趙永壽、永順、永吉、永福、永保,永壽之子阿陵“承襲官爵,“賜名世長”[7]蕃夷六之三一。宋王朝對吐蕃首領所賜姓名使其內涵“忠君”“順長”之意,以期他們永保忠心,永懷德義,永爲宋政府效力。

通過長期儒家思想文化的濡染,這一批歸附宋朝的吐蕃豪酋,均變爲世代效忠宋廷的官員,具有了共同的文化心理與價值取向。被賜姓趙氏的唃廝囉後裔、包氏兄弟以及他們的後代,有的爲宋開拓疆土屢建功勳,如包順自熙河開拓之初,率衆來歸,“秉心忠義,前後戰功爲一路屬羌之最”[7]儀制一○之一七,趙永壽、包誠“累立戰功”;有的則戰死沙場,陷沒兩夏。如慶州柔遠寨(今甘肅華池縣)大順城(今甘肅華池縣西北白馬鄉)蕃官趙明“有力量,爲夏國所畏”,其子趙餘慶、趙餘德“兄弟屢有戰功”,以後則“相繼死”[7]儀制一一之二八。“賜姓名氏”作爲快速縮小民族差異的具體措施,在客觀上起了促進民族融合的作用。

宋王朝對散居在河隴湟鄯地區吐蕃部族,不同時期採取不同的策略,但諸多民族文化措施卻是宋王朝對吐蕃總體策略的有機組成部分,它貫穿於宋王朝與吐蕃關係始終,是宋朝對吐蕃施以漢文化的影響。其文化措施實施的結果,客觀上有利於實現吐蕃與中原王朝雙方經濟文化的交流,有利於不同民族間相互學習與發展。宋代的蕃漢融合,爲繼至而來的元朝統一局面,奠定了在西北地區的民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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