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把我放在媳妇的位置后。(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国税局表示,如果死亡前2年所赠与的土地,因为离婚关系消灭,而不课遗产税。(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的赠与,如其与受赠人间的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的财产,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核课遗产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其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如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及上述亲属的配偶的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课税,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亲属或配偶关系已消灭,则该赠与财产,免并入遗产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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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媳妇乙君土地,乙君于受赠1年后与甲君的小孩离婚,亲属关系在甲君死亡前已因离婚而消灭,乙君已不具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所定继承人之配偶身分,故该赠与的土地,免并入甲君遗产总额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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