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離職證明的正確姿勢
開具離職證明的正確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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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要強調的是這幾點:
一、不開具離職證明有哪些風險
二、離職證明到底應該怎麼開
三、開具離職證明的注意事項
四、離職證明員工應該在什麼時候拿到
五、離職證明模板示例
01
不開具離職證明的風險
開具離職證明:對公司和離職員工來說都是利好
對公司:離職證明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係的明確證據,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對離職員工:離職證明是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若因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造成離職員工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賠償。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員工離職時,一定要為其開具離職證明,避免法律風險。
02
離職證明到底應該怎麼開
一、開具離職證明最晚時限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必須為其辦理社保轉移。
強調:
1、因用人單位逾期未通知勞動者或未給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員工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3、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二、離職證明的書寫要素
(一)必備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職證明必須註明以上法律條例中註明的必備項,同時還應寫明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並加蓋公司公章。
(二)可備項:
除此之外,離職證明也可作為產生勞資糾紛時的重要憑證。基於其用途,離職證明還應該包含一些可備項: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部門、擔任職務及其他競業協議需交代的事項。
03
開具離職證明的注意事項
1.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包括試用期,根據《勞動法》規定,自單位與個人產生勞動關係起,雙方就存在事實的用工關係。未免之後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精確到天,否則容易產生糾紛,無法起到應有的證明作用
3.員工姓名和工作崗位信息一定要填寫正確。
4.不能按照勞動者意願隨意填寫離職原因按照法律規定,離職原因並不是必要項,可寫可不寫,但千萬不能按照勞動者的意願隨意填寫,否則有法律風險。
5.離職證明一式兩份離職證明是作為勞動關係結束的終止憑證,離職證明最好開2聯,公司留存一份,員工留存一份。並且為了離職證明的權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公章,在公司存根、員工留存的兩聯離職證明間可蓋騎縫章。
04
離職證明應該在什麼時候拿到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0日後不論單位同不同意,都可以離職。
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就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05
離職證明模板示例
作為HR一定要膽大心細,開具離職證明就是在考驗你的耐心和專業度,看完這篇文章,離職證明就可以完美解決。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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