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相片

文/法操司想传媒

前台北市议员秦俪舫,假借家人的身分,请领「地方民意代表公费助理薪资补助款费」,不法获利2,283,373 元。经过台北地检署侦办起诉后,由台北地方法院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宣判:「秦俪舫成立2个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各褫夺公权2年。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60万元。」

对于此判决,立委黄国昌怒批,认为法官是先决定结论,再想理由。并质疑这样的判决是「公平正义」吗?还是纵容「贪官污吏」?究竟本案的案发经过为何?为什么黄国昌会这么愤怒呢?

秦俪舫的贪污经过

秦俪舫于民国95年12月25日至103 年2月27日期间,担任台北市议会第10、11届议员,依条例,直辖市议员每人得聘用公费助理6人至8人。秦俪舫于是利用其胞姐秦涵芝、兄嫂吴翠珠的名义,开立新帐户并制作聘书,在填好「台北市议会议员自聘公费助理遴聘(异动)表」后,交给台北市议会。

之后每月的公费助理补助费用,都进入秦俪舫利用家人名义所开立的新帐户中。嗣后,秦俪舫自行填写「台北市议会议员自聘公费助理酬金清册」及「春节慰劳金清册」后,开立扣缴凭单给秦涵芝和吴翠珠。

法院认定,秦俪舫利用上述的文书,让台北市议会的承办人员陷于错误,误认秦俪舫真的有聘用秦涵芝与吴翠珠担任议员公费助理,并将公费助理补助费用转入上述帐户中。根据法院所列之清单,共有78笔的汇款纪录。成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两罪,由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罪论处。成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

秦俪舫总共有几个贪污行为?

法院认为,秦俪舫在他每次的任期中,是基於单一的想要取得公费助理补助款的犯罪意图,做出诈取助理补助款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行为。而秦俪舫共担任两任台北市议员,两任任期中都有这样的行为,法院认定是2个贪污行为,成立2个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

7年以上重罪,执行刑却只有2年?

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1项3款规定,公务员「利用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6000万元以下罚金。那么为什么本案各罪只判1年10月呢?

因为本案法官帮秦俪舫减了2次刑!第一,是依据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规定,在侦查中自白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第二,是依据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减轻其刑。

情堪悯恕可以随便用?

法院认为,秦俪舫没有前科,素行良好,所贪污的款项,也有部分挪作其他实际有在工作之助理的奖助金,并考量被告对于政坛,并非没有建树,仅是贪念,一时失虑才会犯罪,也将犯罪所得归还,所以认为经过一次减刑后,由嫌过重,才用情堪悯恕减刑。

但贪污款项归还的这个理由,不是已经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减过一次刑了吗?难到同样的理由,可以一用再用吗?针对情堪悯恕部分,在实务上是否符合减刑要件,必须要是客观的以「是否足以引起社会上一般人之同情」为判断标准。本案秦俪舫这样的贪污行为,真的能引起社会上一般人的同情呢?

另外,法官还给秦俪舫缓刑的宣告,缓刑的意思就是,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是由,则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与未曾受刑之宣告是相同的!但给予缓刑的首要要件,必须要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刑。这也是为什么,立委黄国昌会有法官已经先有结论,再想理由的质疑了!

这种有相当明确的事证,结果却对被告非常「优惠」的案子,在台湾并不是第一个,大家还记得当初李庆安的双重国籍案吗?作为第一个被发现拥有双重国籍,且隐瞒美国国籍的立法委员,虽然在一审认定诈欺罪成立,但本案最后的结果,是无罪!反观,全案只有补强证据的郭瑶琪案,在找不到行贿人及收贿款项的情况下,却从一开始无罪,到更一审逆转重判8年有期徒刑!当然犯罪之认定和刑度的决定是法官的权限,但仍然应该受到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的限制。

此案真的情堪悯恕吗?此案就此定谳了吗?检察官还会上诉吗?就让我们持续关心此案!监督司法!

更多法操文章:
【郭瑶琪案】消失的两万美元与不存在的贿赂人!?
赵藤雄再陷弊案!「缓刑」会被撤销吗?

检视相片

______________

【Yahoo论坛】系Yahoo奇摩提供给网友、专家的意见交流平台,本文章内容仅反映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Yahoo奇摩立场。有话想说?不吐不快!>>> 快投稿Yahoo论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