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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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课程介绍:

本课程适用最新法规内容。

物权法内容可大分为《物权总则》 、《完全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五大部分。

虽然第二试考试频繁出题于总则〔102司〕(课程内容第一章、第二章)、完全物权(所有权)〔103司、103律、102司、101律、101司、100司 〕(课程内容第三章)及抵押权〔104律、102律、101律、100律 〕(课程内容第八章 )三大部分,唯为因应第一试的测验题(平均分布于物权法全部,总则到占有都有出题)及第二试申论题(地上权亦属重点出题区〔104司〕),故105 年版课程内容详尽介绍上述五大部分。

课程堂数分配:总则 4 堂课,所有权 5 堂课,用益物权 2 堂课,担保物权 4. 5 堂而占有亦讲述 0. 5 堂,将物权观念从头到尾做了详尽而清晰的阐述,当然最新实务见解亦罗列其中,〔102司〕所涉的「102台上232号判决」、进阶的「104 台上 1939 号判决」均详加介绍,上述国家考试题目均于课程中详作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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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课程大纲:

【第一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之概念
第二节 物权之种类
第三节 物权之共通效力
第四节 物上之请求权

【第二章 物权行为】
第一节 物权行为概说
第二节 物权行为之独立性与无因性
第三节 物权变动之原则
第四节 物权之变动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四章 地上权】
第一节 普通地上权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

【第五章 永佃权】

【第五章之一 农育权】 

【第七章 典权】

【第八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第四节 消灭时效

【第九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章 留置权】

【第十一章 占有】

民法物权适用考试:

司法特考三等- 律师、司法官、 行政执行官、 法院书记官。

民法物权课程详细资讯:

课程
年度
课程名称 师资 参考
时数
单科
价格
105 民法物权 李俊德 75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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