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消息引起社會公衆及文物愛好者的普遍關注。作爲“首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且有着“天府之國”之美譽的成都擬出臺本地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即《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代擬稿)》),或許其中個別細節尚有值得商榷之處,但國有館藏文物“未經同意不得拍影視劇”、對刻劃、塗污、損壞國家保護文物“情節嚴重者擬由公安機關處罰”、對施工中挖到文物不停工、不保護現場、造成文物損毀擬最高罰五十萬等規定可謂直接明瞭,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不說,作爲有着數千年文明史、2300多年建城史的古城成都,其轄區內擁有都江堰、杜甫草堂、武侯祠、金沙遺址、明蜀王陵、望江樓、青羊宮以及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羣、古蜀文明遺址羣、大型明代陵墓羣等爲數衆多的歷史文物古蹟和人文景觀。很大程度上,正是這些歷經千百年時光淬鍊的古蹟遺址,讓古韻之美滲透到成都的每個角落,使其成爲一座能夠直接觸摸歷史的文化名都。從自身實際和需求出發,成都擬出臺相關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不僅及時必要、而且非常可行,它將給這座城中那些數不盡的歷史文物與古蹟上了一個制度層面上的“保險”,爲更好地保護好這座城市獨有的城市記憶提供了政策保障,從而讓人們能夠更長久地享受到文物古蹟所帶有的厚重感與歷史感。

  “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人民的精神家園。”從文化傳承、延續文明的角度來看,成都市的做法值得我們爲之點贊。或許在一些人看來,作爲中華民族共同精神財產的歷史文物和古蹟遺址,不能總是被放在博物館裏陳列着以供人們靜靜地參觀和瞻仰,而應讓它們走出博物館、陳列館、走向更爲廣闊的展示世界,尤其可以憑藉現代媒介技術(包括影視劇)讓它們傳播的更廣,讓更多的人知曉它們的現實存在和真正價值。這一點初衷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歷史文物與古蹟遺址限於其自身出土時的自然地理環境以及相對較爲苛刻的保護條件,往往限制了其用於公開展示的可能性以及自身的傳播影響面;而有些文物或歷史遺蹟風格鮮明,只因其在國內乃至世界幾乎獨一無二,若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破損或毀壞,那必將是一種不可逆的重大傷害。所以立足長遠,讓地方政府積極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讓那些重要的古蹟遺址和歷史文物在相對有保障的條件下被有限度使用或利用,惟有如此方能讓歷史文物及古蹟遺址爲當今社會、爲廣大民衆更長遠地擁有。

  當然,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出臺不是憑空而來的,其離不開必要的社會基礎,特別近些年來,中國人的文物保護意識隨着新時代的到來和社會文明的進步而越發自覺,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近年來國家在文物保護管理方面所做的努力和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臺,以及相應的法規宣傳,讓文物保護不再只是流於形式,而是內容與形式齊頭並進,從而讓當下的文物保護意識深入人心、文物保護之舉深得人心。如前所述,我們不難發現,成都市擬出臺的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不僅是對廣大民衆文物保護意識的一次善意的提醒和加強,更是對去年十月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在地方的落地,從而更好地將文物保護工作紮實有效地開展下去。(作者系石河子大學文學藝術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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