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兄弟索要曾祖父墓被盜陪葬品 法院判歸國家

  • 盜墓賊被抓後,繳獲的32件陪葬品,經鑒定為清代文物。墓主後代鄭氏兄弟認為,被盜墓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應該歸他們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還扣押的32件隨葬品… 將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 法院最終做出32件文物歸國家所有的裁決。
  • 二人上訴稱:如果墓葬是無主的,當然歸國家所有,但該墓葬是其曾祖父的,祖先的墳墓只要是傳承有序的有主之人,就應該歸這個家族的後人所有。該案中的墓葬品不歸屬於《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任何一項(類)。

怎麼理解這個案例的判決?是合理的嗎?


合理。

既然已經認定為文物,當然由國家所有。文章里提到了,《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先輩的財產所有權在生前沒有轉移給後代的情況下,只有通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方式才能合法轉移到後代手中。若依遺囑繼承,曾祖父顯然沒有遺囑說陪葬品歸於曾孫;若依法定繼承,曾孫亦不在繼承順位之列。祖宗的財產並不天然可以是後代的財產。鄭家人給出的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題主我有很認真地分析了你的問題,為此我下班路上沒有看美劇,晚上也沒有去打球。現在把我的思路告訴你,展示的是論證過程,所以看不下去的當我胡說八道也沒關係。1.問:曾祖的墓葬陪葬品應該歸後代私有還是國家所有? 答:這個問題永遠不可能有一勞永逸的答案,要是有個人跳出來說,所有的曾祖的墓葬陪葬品都是個人私或者是國家所有,那這個人跟大馬路上隨隨便便說自己能打贏官司的黃牛有什麼區別呢?理由:所有陪葬品都是民法上的物嘛?,都是文物嘛?都是埋藏物嘛?都是拋棄物嘛?都是......個案歸個案,這個大家都認同沒錯吧。.2.接下來是真正的問題:本案的判決是否正確?(題主問的是判決是否合理,其中差異不展開了) 答:了解判決之前先了解案情,這個沒錯吧?  除了題主附的新聞:兩兄弟索要曾祖父墓被盜陪葬品 法院判歸國家(新浪)  另附我自尋詳細報道:兄弟索祖輩被盜陪葬品敗訴 法院稱屬文物歸國家(中國廣播網)  得出事實

A:隨葬品系清代文物

B:隨葬品系鄭汝麟墓中之物(注意表述)C:鄭汝麟系本案原告鄭丕顯、鄭丕傑之曾祖父  這三條事實沒錯吧? 答:接下來的邏輯是這樣的,先判斷本案中隨葬品的性質(這個最主要),再判斷該適用什麼法律,最後看根據法律所作出的判決是否正確。這個邏輯沒錯吧。 第一個問題,誰來判斷隨葬品的性質,依據什麼來判斷? 答:顯然是法院來判。當然,法官是不懂文物鑒賞的,他\她只有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才能做出相應的判斷。當事人有誰,且圍繞隨葬品的性質提出了什麼證據,證明力又有幾何呢? 被告:河南平頂山寶豐縣文物局,提出隨葬品系清代文物(有理由相信文物局遞交了書面鑒定意見。) 新的問題來了,文物局的鑒定意見滿不滿足證據的三性?(合法、客觀、關聯) 我認為,客觀和關聯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程序上證據合不合法,文物局有沒有資格做認定?

 答案: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第46號令,暨《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換句話說,縣文物局做出的文物認定是符合程序法上的規定的。原告若是對認定不認可,要找河南省文物局,給個對自己有利的裁定。省文物局若是維持原認定是一碼事,(走行政訴訟、複議)路線,原告找不找又是另一碼事了(放棄救濟)。

 原告:鄭氏兄弟,提出的證據估計是證明墓穴的主人以及自己和墓主的關係(從新聞中的主張推測),從而主張隨葬品歸其所有。 答:證據有效是有效(推定),但是,它對抗不了對方的主張啊,不管兄弟倆主張這隨葬品是埋藏物也好,是拋棄物也好,是姓鄭的也好,姓趙錢孫李的也罷,在這個案子里(注意是在這個案子里),隨葬品歸國家。這個問題的答案,從適用的法律可以得出結論。 第二個問題,就是適用法律的問題。  看一下跟這個案子有關的法條有哪些?這一點樓上的諸位眾說紛紜,我先分一下類列出來A:《繼承法》中關於繼承範圍、順序、方式等等規定......B:《民法通則》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C:《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D:《物權法》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E:《文物保護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F:《文物保護法》第六條: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G:《文物保護法》等等其他規定......(下文再談)法條很多對不對,該適用哪條完全不知道啊對不對,特級廚師小當家曾經說過:當不知道什麼是美味的時候,就退回到味覺的起點。(大概是這樣)想一想當初在學校里,法學院的大咖們曾經說過什麼?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啊!以上諸多法律的性質大家都知道就不列舉了。花了這麼多力氣確定隨葬品為文物,不就是為了判斷適用法律嘛,既然給出的定性是:文物,文物不適用文物保護法,難道還去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前提是特別法里有規定)確定適用文物保護法,接下來再判斷具體適用哪個法條。雖然《文物保護法》里沒有做明確分類,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出,文物是有所有權區分的,暨分為國家所有(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考古發掘等)、集體所有、個人所有(民間收藏文物),理由:文物保護法就是這麼分類的,而且,文物是」物「吧,是」物「就必須按照物權法中所有權的規定來分類。這個分類沒問題吧。  推導到這一步,問題變成了,本案中的隨葬品文物,是國家所有還是個人所有?  答:是國家所有,參見我列出的E條,因為這條的外延和內涵包括了本案的事實。我這麼說當然不服眾,這是排除法得出的結論。

  為什麼不是F條(個人所有)呢?理由如下:

  理由一(極端推導,可以不看):主張個人所有,暨主張擁有所有權。本案中,要證明的不僅僅只有一個所有權啊,先要證明,隨葬品是曾祖父鄭汝麟的,再證明通過某種方式,所有權歸了鄭氏兄弟。  那麼隨葬品到底是不是曾祖父的呢?  答:僅憑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是他的,不是他的,沒人說的清!放在墓里的東西就一定是墓主的么?可以參考實踐中對所有權歸屬的判斷方式:既然主張擁有所有權,那麼所有權是怎麼取得的?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取得的方法合不合法?換句話說,東西是怎麼來的,來龍去脈要有相應證據吧?不能僅憑佔有的事實(隨葬品在墓里)就認定擁有所有權,況且此情況下是否構成佔有還存疑。1930年到現在,舉證的難度可想而知。  理由二:假設,通過推定也好,或者鄭氏兄弟拿出證據證明:隨葬品真是曾祖父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接下來討論,鄭氏兄弟是通過何種方式使所有權發生變更的。  其面臨著和理由一反應出的同一個問題,怎麼證明祖父的東西就是我的東西?我是怎麼得到的?  我認為本案的核心法條就是《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這是法律規定僅有的幾種個人可以取得文物所有權的方式。

  重點討論(一)和(五)沒問題吧。

  條款(一),鄭氏兄弟是不是依法繼承取得隨葬品?  答:僅憑現有證據是推不出的。曾祖父的繼承人有幾個,是法定還是遺囑繼承,繼承人的繼承人有幾個,是法定還是遺囑繼承,會不會有代位繼承?這些怎麼推導?此案中無法判斷曾祖父的財產就一定是曾孫的財產。  條款(五)兜底,還有沒有所謂「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仔細分析前四條不難發現,這四條都是基於法律行為的取得,暨繼受取得,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第五條規定的應該是物權法中對於原始取得方式吧。  可以排除的有:善意取得、公用徵收、添附、於是就剩下三個選項:無主物的先佔、埋藏物的發現、遺失物的拾得。  繼續排除,埋藏物的發現,因為如果埋藏物是文物的,就歸國家(如前述)

  我個人認為難點在於判斷這隨葬品到底是無主物還是遺失物(是的你沒看錯)

  判斷的關鍵在於,所有權人到底有沒有拋棄的意思表示,拋棄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需要意思表示,這點大家都認可吧。  答:僅憑現有證據一樣無法證明曾祖父鄭汝麟到底是怎麼想的。首先,古人的生死觀念、所有權觀念可跟現代不一樣,我們覺得你把東西當做陪葬品了,就是默認以後用不到這東西,就是拋棄了,於是所有權消滅了。那麼古人怎麼想?當然是說不清了,根據民俗傳統,當然給不出標準答案,這點基本都能想到吧。同理無法證明是不是遺失物,說不定這玉鐲玉佩在鄭老先生的觀念里是他遺失在陽間之物呢(orz)  於是,鄭氏兄弟僅有的可以證明隨葬品為個人所有的兩個條款都因為無法證明而走不通(順便一提鄭氏兄弟根本沒去證明,說不定萬一能證明呢),證明不了為個人所有,不是集體所有,那最後只有一個選項,暨隨葬品為國家所有。  解決了隨葬品的性質,適用法律和法條,判決隨葬品歸國家所有也是有理有據了。3.結論:本案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也沒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規定,因此判決是正確的。4.復盤:要說漏洞還是有的,行政機關自己做的行政行為能否作為訴訟中的證據材料提供,證明力又有幾何,縣文物局說這是文物就真的是文物嘛?從一開始原告就被牽著走,因為一旦定性為文物,對他們是非常不利的,可惜他們沒有想到這點,只是主張不是文物,而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即使這些手鐲玉佩真不是文物,拿不出證據來又有什麼用呢?  因為打官司永遠打的是證據啊。附另一個案件,法院做出了相反的判決,供參考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屬(110法律諮詢網)

根據我國法律,是國有的。但你可以選擇遵從自然法


國有。
好奇,不論是中國還是外國。如果研究 古墓,其後代還在並且不同意, 有什麼依據去開發?
我對判決理由的猜測,沒看到判決,故而依自己的判斷作猜測。前提是如果按現在法律:首先就憲法和物權法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如果陪葬品是墓主生前所有,那麼他就是權利人。在他死時,開始繼承,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確定遺產的所有權人,物權法第29條,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物權,自繼承開始發生效力。那麼那些陪葬品在墓主死後又有了新的所有權人。 接下來有個問題:將物品給人陪葬是否是拋棄所有權呢?我認為是的。法律行為首先一點是意思表示,按照 一般的風俗習慣,將物品與死者陪葬,就表示放棄對物品的權利,這與將物品偷偷挖坑藏起來不一樣。所以,我認為,陪葬品權利中斷即陪葬拋棄物品所有權的行為。 發現埋藏物自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但判決肯定不是從這方面入手。因為話題中法院是從適用文物保護法規定入手的。所以猜測到此為止。 至於盜竊行為能否使陪葬品的權利消滅呢?根據物權法107條,顯然也是不可以的。 法律適用問題,目前的討論都是以現行有效的法律適用為前提。 另外談一點與遺產繼承無關的。記得死者名譽權保護,台灣地區和大陸都有司法判例,認為只保護五代,也就是說若現在有人侮辱孔子,那孔子第N代後人能否起訴主張侵犯孔子名譽權呢?司法實踐是不可以。 胡言亂語,請各位拍磚。
該法院判決不妥。我國文物保護法僅規定無主文物歸國家所有,本案中此類沒有特殊歷史人物身份的亡人陪葬品,其所有權應當屬於其繼承人所有。


反對當前排名第一的答案。

繼承權之糾紛,是指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身份有爭議情況下,自繼承人知道侵權開始之日有二年的訴訟時效,自繼承開始之日有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在繼承人和文物局之間,討論繼承屬於胡扯。現在討論歸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結論:文物局之作為,屬於明搶。
有沒有想過溥儀和溥儀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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