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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很大,但不知道作為科研隨筆能寫到哪裡。這周因為工作和生活中不同的契機,接二連三地遇到法學實證研究,有些想法,略陳一二。比較往往是認識自身的契機,所以比較法中有從認知角度強調的,比較是一面鏡子。做此篇的動機也類似,近年來亂花漸欲迷人眼的研究方法和飛速發展的社會實踐及其暴露出來的新型矛盾糾紛不斷催促法學研究求新求變,同時也把一個問題拋給了諸多法學研究者:什麼是法學研究?法學對於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民眾認知到底有何別的學科不能的貢獻?或者換句話說,假設有同一個社會科學研究的題目——就比如風口吹豬的大數據或者人工智慧,再比如勞工權益,甚至是男女平權,為什麼經濟學做了,社會學做了,法學還能做並且因為什麼和別的學科不同?

方法上的反省起點是學科基石,即法學是在什麼過程中被產生的。法學的研究方法,最根本的是doctrinal,目的也自然是提煉doctrine(國內翻譯成裁判原則)。這個方法本身就是從法院判決中,針對某一個具體問題,通過綜合、分析法律概念與規則,提煉出裁判原則的過程,並且包括這個原則如何在歷史裁判中演進以及適用條件。這個詞的希臘詞源,是κατηχ?ω,同義英文即catechnism,字面意思為「口頭教學」。 [1] 在天主教傳統里指口授經文教理,後演變成一種問答手冊的形式。在宗教因素之外,κατηχ?ω這個詞的核心意思是通過實踐(而不是書本)得到知識,並且用以形容早期法律和醫學的訓練方法。[2] 而在我國學術傳統上,一個常見的說法是中國古代只有律學沒有法學,因為律學家的工作是,從文字、邏輯和技術上對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作詳細解釋,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就已經發端。從深層意義說來,律學服從的實際上是經學的傳統,簡言之,即根據經典釋義。

所以從上文粗糙訴及的學術訓練之歷史傳統來說,法學研究的所謂一手資料就是立法與判決,一直到現在隨便翻開一份英文法學引注格式的說明,裡面的first-hand resource肯定是這麼列的。如果在普遍意義上說什麼是純粹的法學研究,很簡單,這個就是。

當然因為德國法學在國內的強勢,還有個繞不過去的詞叫教義學,在這裡可以暫時理解成為德意志法學家在歷史中產生的精湛技巧以及民族智慧生成的特定doctrinal研究。[3] 當然在學術現實主義的視野中,法學研究天然是doctrinal或者教義的,這並沒有問題;承認德國法學技術和學識當屬世界前列也沒有太大的問題;而如果把這樣的技術或者話語與某種研究者的身份認同相關聯,並以德國法學知識來源和研究方法來劃分研究方陣,而並非研究質量或者真正關注的問題,會令人感到遺憾。不僅如此,若固守學說與身份的標籤而並非關注本國歷史與現實,如是法學研究在未來也將面臨著問題意識本土化和研究對象現實化的危機。

但牢騷歸牢騷,話說回來,上述簡化版的經典法學研究方法有什麼性質呢?守舊,古板,強調思辨和理論——簡言之:解釋,而非創造;評價,而非描述。真正有機會創造法律的,除了立法者,還有作為法律解釋者的法官。於是法律職業中,法學家實際上是為法官判決縫製晚禮服的,而且往往是不同時期的判決縫製出一件。但這個內在的職業結構,在改革開放的中國又有變相。

改革算是中國未竟的法制現代化與邁向法治進程的重啟,文革結束後的現實使得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是以立法而並非司法為導向的,這就是為什麼「外國立法例——中國立法空白——對策建議」這樣樸素的研究範式,或多或少,依然影響著當下研究者。而與此同時經常為人所忽視的是司法系統內部的各級研究室,卻真正承擔了判例研究的工作,還因為近水樓台能直接服務於審判活動。這些研究室的研究之前很少被所謂學界關注,現在基本上各個省高院刊載審判經驗和理論研究的雜誌也會寄送到法學院圖書館。然而,兩個系統之間在個人所見之處也甚少交流,經常導致在立法的時候,實務界的覺得理論界好高騖遠,理論界覺得實務界沒有學問,此處可算一個制度上的根節。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一直以來倡導法律職業共同體,卻甚少從研究和實踐雙向的角度來反思這份職業本身和真正當為之處,許是時機未到。

前兩天見周雪光先生一則微博,大意是當代中國社科研究像城市環線一樣不斷拓展著外延,卻缺乏積澱。這令人很有感觸。法學研究也未能倖免,甚至與其他相鄰學科相比還要更為晚熟——如果學科成熟在近未來是可期的話。而當下法學學科發展更為特殊的一點在於一個晚熟的學科內部還存在以核心期刊為主導的「看得見」的學術標準。早年間學術規範與倫理根本無人在意(過去的事情其實不必苛責),本土法學研究與期刊相安無事甚至在發展上相得益彰。近年來伴隨著高校科研壓力劇增,以及人文社科界因為開始主力作者的代際遷移,新生代的學術中堅無論是出於生存需要還是教育背景都對於學術倫理與職業道德更為敏感,大部分研究者的意識在慢慢好起來;在官方扶持經費普遍充足的情況下,一些期刊也在嘗試凝聚研究共識。但目前為止與之對應的實際機制,可量化和公開的期刊選稿標準,對研究方法的強調和對學術倫理的日常化教育——甚至是類似統一的期刊引注格式——依然非常少見,只能在個體帶動下的個別研究機構中慢慢實現。

行文至此,還有一個幾乎沒有回答的問題是有什麼是法學研究能做而其他學科做不了的。簡言之,除了經典的法律解釋與判決評價,在理論層面,法學家是守護法律原則的人,並且還應當時刻關注這些原則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適配度,並且在社會生活挑戰現有法律原則時,選擇相對保守但同時又因為過去和傳統(prescription)所決定的價值體系,作為維護穩定和秩序的力量。於是半開玩笑說來,我們才看到受不了法學院的人成了作家、藝術家和革命者。當然對於那些尚能忍受的作家、藝術家或者革命者,也許對於法學學科身份及其職業倫理會有更深的體會,以及更多想要在研究中超越的意願。

[1] Wiki給出的釋義是「teaching orally」。

[2] 本句內容出自博士期間Bert van Roermund教授講授的Back to Basics系列法理專題課。很遺憾沒有找到紙面來源,此處只能含混表述。

[3] 關於教義學在中國的發展,前些年教義學與社科法學步政治憲法學與規範憲法學爭論後塵時,國內期刊曾經出現過大批文獻,在此不予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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