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民法总则、红十字会法、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草案的报告,其中《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本次会议的重中之重。

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其并非现行《民法通则》的简单复刻,《民法典》也不可能是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汇编。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民法学者的夙愿,共和国半个多世纪的坎坷,也伴随著《民法典》编纂的起起落落,几经波折。距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逾14年,而今重启讨论,自然备受关注。分几步走编纂出台《民法典》,并非决策者随随便便的想法,它得益于整个立法条件越发成熟,也得益于国家、社会与法治这些年来的进步,《民法典》的出台被提上议事日程,可以说千呼万唤欲出来。

说一部《民法典》,嵌入和映照著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大脉络,并非言过其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句话写入执政党的文件,需要有非常多的时间与观念的激荡与积淀,市场经济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共识,「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每一个词的背后都反映了从国民到国家的观念之变,都历经艰难且复杂的制度与人心的社会演进。

「民法典很重要」,不是每一次立法讨论时的惯用套话,民法关乎人类社会几乎所有的处事规则、财产保障、纠纷解决以及权利捍卫。民法被称作「万法之母」并非过誉之词,民法是市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精义与规则是人类社会千百年生活的结晶,权利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很多民法规则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民法的范畴,被其他法律所沿用。市井百姓的生活,每一件都兹事体大,民法对权利、对个人的推崇与保障,贯穿整个法典始终,正如孟德斯鸠说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史,是整个中国法治与权利意识的成长史,此次从《民法通则》向民法总则的演进,不是一字之差,很多新的规范被引入。据南都报道,本次民法总则草案明确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下限从10岁下调到6岁,调整被监护人的范围,以及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被写入等等。仅以胎儿的权利保护为例,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一民事权利的起始限定,使得胎儿的权益保障在学界争论了几十年,各种学说观点碰撞,实务纠纷不断。

此次立法共识得以明确,胎儿在母体内的权利保障,使用了从反面将「胎儿将来出生时为死体」,作为溯及于怀胎之时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此前的讨论稿「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其出生前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得到修正。一次表述的调整,避免了不少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明确胎儿自母亲怀孕时起就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相应的诉权。从胎儿权利保障一点,便足以窥见民法之于市民生活、社会发展的意义,也足以体会《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与迫切。

民法总则及至未来的《民法典》,需要梳理、调整现行民事法律的体系,立法活动尤须慎之又慎,并借此清理对权利保障、市场发展有碍的旧法表述。回想十年前,作为《民法典》一部分的《物权法》颁行,激起了多少中国人对权利、财产乃至整个法律的认知和追求。法律影响并护持市井生活百态,立法活动必须尊重人、回到人,《民法典》是权利法典,民法总则的交付讨论,意义非凡、兹事体大。而一部制定完备的法律,从立法开始,却不会止步于立法,法律被反复不断地有效实施与适用,普通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权利尊严得以日常化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法治进程因法律的有效实施而增益助力,这或许不是一部法典可以承担的使命,但却是对法治依然抱持期许的中国人,并未改变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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