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52号解释重点暨

2017年上半年庭期解释之数据分析

 

张宏诚

 

20177月大法官解释连三发,分别作出释字第750号、第751号及第752号解释。

 

8月休会前作出释字第752号解释,分别涉及宪法解释实体程序二项重要议题。

 

诉讼权保障核心领域包括初次有罪判决须有至少一次上诉救济机会

 

关于宪法对人民诉讼权保障,大法官历来解释都认为,审级救济(诉讼程序是一审、二审或三审审结)是立法者自由形成范围(不见得所有事件或案件都三级三审),不是诉讼权保障的核心内涵。释字第752号解释则进一步诠释宪法诉讼权保障内涵,确立「有罪判决至少一次上诉救济之机会」,属宪法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涵」,不得由立法者以立法自由形成空间为由而加以限制。

 

释字第752号解释理由书第5段阐明:

 

人民初次受有罪判决,其人身、财产等权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为有效保障人民诉讼权,避免错误或冤抑,依前开本院解释意旨,至少应予一次上诉救济之机会,亦属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

 

确定终局裁判之程序性法律规范为当然适用可声请解释宪法

 

释字第752号解释同时也厘清并确立大法官解释宪法的一项重要程序要件适用上的疑义。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二、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亦即必须是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令,始得为大法官解释宪法之客体。但实务上所谓「中间裁定」,或者是上诉审级限制等「程序性法律规范」,通常不会出现在声请人之个案所据确定终局裁判的实体论述中,成为法院论证的「裁判基础」,无法为确定终局裁判所明确或「实质」适用,而得为解释宪法的标的/对象/客体。而释字第752号解释则放宽「适用」的认定标准,对于程序性规范,虽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基础」,但仍可认定为确定终局裁判所「当然适用」。

 

释字第752号解释理由书第3段:

 

查确定终局判决虽未明文适用系争规定之第1款,然系争规定之第1款既系直接规范确定终局判决,使声请人二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故应认其已为该确定终局判决所当然适用,而属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2款所规定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原不待声请人二单纯为满足该条之要件,提起明知将遭驳回之第三审上诉,促使法院于驳回之裁定中直接适用系争规定之第1款,以便其依大审法前揭规定声请解释宪法。

 

至此,大法官2017年上半年庭期结束,8月休会。

 

大法官2017年上半年所作解释之实证研究

 

大法官2017年上半年所作解释之重要数据如下:

 

1. 上半年作成释字第744号解释至第752号解释共9件宪法解释(包含释字第751号解释处理统一解释),平均作成一件解释历时23.33

 

2. 其中违宪解释(包含部分合宪、部分违宪者有释字第745号及第746号解释)7合宪2(释字第750号及第751号解释),违宪比例为百分之77.78,平均约4件解释有3件违宪。

 

3. 其中共有66份个别意见书(释字第744号解释最多,有11份;释字第748号解释最少,有2份),平均每号解释有7.33份个别意见书

 

4. 罗昌发大法官提出个别意见书份数最多,共8(仅释字第748号解释未提出意见书,包含两份(部分)不同意见书(释字第746号及第751号解释));黄虹霞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份数最多,共4(释字第745号、第746号、第748号及第751解释)。

 

5. 今年上半年作成9件解释中,7件违宪有4件解释宣告违宪「法律」立即失效(释字第744号、第746号、第749号及第752号解释),也与以往大法官惯用定期失效的解释宣告方法稍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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