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收受商業賄賂常見幾種方法

按照《關於全市工商系統開展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系統在完成自查自糾工作後,要迅速轉入檢查階段,重點是醫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有無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問題;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有無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問題;醫療服務中是否存在索要回扣、「紅包」,接受醫藥生產、經營單位贊助的學術、外出考察活動等問題;醫療機構是否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是否存在科室出租、承包以及為無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其他便利條件等問題。為了便於全市系統查辦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商業賄賂案件,市局公平交易局收集整理了醫療機構收受商業賄賂常見幾種方法、折扣折讓掩蓋下的商業賄賂行為表現、傭金掩蓋下的商業賄賂行為表現,供大家參考。

一、鑒別真假,弄清醫療機構收受商業賄賂常見幾種方法:

一是利用「小金庫」、「賬外賬」收受藥品回扣。一些醫院把藥品供銷企業以「促銷費」、「贊助費」等名義給予的藥品回扣,放入「賬外賬」供醫院發放獎金。

二是假借各種名義入賬。醫療機構巧立名目,以宣傳費、促銷費、廣告費、材料費、勞務費、科研費等入賬,記入其他應付款、銷售收入、科研費用等科目。

三是虛構事實、做假賬。第一種方式是通過紅票沖賬;第二種方式是通過虛報損耗。經營者以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品物作為回扣,給付方由於減少了庫存商品,則以虛報損耗的方法平賬;第三種方式是利用各種餐飲費、禮品費、勞務費等票據頂賬;第四種方式是虛構住院患者,以住院費等名義收受回扣。

四是藥廠、醫藥公司通過中介公司走票。目前一些醫療企業為了規避執法部門的查處,在藥品經營過程中將藥品的銷售與藥品的推廣分開,銷售藥品的只管藥品的銷售,不負責與院方或醫生聯絡感情,搞推廣的只負責拉關係給好處,不管藥品的銷售。

二、正確釐定折扣折讓掩蓋下的商業賄賂行為表現

1、賣方支付銷售折扣折讓常採取以下隱蔽方式:

(1)「紅字沖帳」法。「紅字沖帳」本是會計制度規定的帳務處理方法和更正錯賬的方法,在此屬被變相濫用。此法對企業很實惠,且貌似合法,迷惑性強,應特別注意。

(2)將折扣折讓記入成本或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如以會議費、業務招待費、辦公用品、宣傳費、手續費、考察費、差旅費、業務提成、銷售獎金、裝卸搬運費、臨時工工資等名目入賬付款或為買方報銷各種費用。

(3)收入不入賬直接支付折扣折讓。

(4)以虛報存貨或固定資產盤虧(損失)或損耗、抽空庫存、捐贈等形式支付實物折扣折讓。

(5)在應收應付款等往來過渡科目抵賬付出款物或付出款物後長期掛賬。

2、接受銷售折扣折讓的買方常採取以下隱蔽方式:

(1)不入賬私分。

(2)入賬外賬形成「小金庫」。

(3)列入專用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其它收入科目。

(4)沖減福利費、獎勵費等支出。

(5)列入應收應付款等往來過渡科目,用於抵賬挪作他用,或長期掛往來賬不作處理。

(6)作為未達賬項長期不作處理。

賣買雙方企業對於「銷售折扣」不按規定處理賬目,不能反映真實情況,不能分別抵減營業收入或購進成本,應視為賬外暗中的回扣。對於「銷售折讓」不按規定處理賬目,不能分別抵減營業收入或購進成本,同時有證據證明該「銷售折讓」不是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正當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屬促銷競爭行為的,應視為賬外暗中的回扣。

三、正確甄別傭金掩蓋下的商業賄賂行為表現

傭金明示入賬的要求與折扣一樣,除了按相應的會計賬戶(科目)入賬外,還應將有關發票、收據、合同協議和文字說明等憑證資料作為入賬依據。對於給予或接收傭金不明示和如實入賬的,可能是商業賄賂行為,也可能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該進行個案分析,符合商業賄賂特徵的應視為商業賄賂行為。判斷其是否構成商業賄賂,查證的重點是「傭金」實際收受者身份及其與交易當事人的關係。

執法辦案過程中,重點針對符合商業賄賂特徵的以下事項進行檢查:

(1)經營者為促成交易,「傭金」實際給付交易對方經營者,並非合同、賬簿、憑證中表明的中間人。

(2)經營者給予傭金的中間人(不論是否持有法定資格證件)為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其屬於對交易對方具有決定權或顯著影響的個人或單位,包括與交易對方有法定繼承關係、行政隸屬關係、監督管理關係、共同投資關係、控股關係、合作經營關係等,並利用這種關係促成交易,其收取「傭金」違反了國家禁止性規定。

(3)交易雙方經營者達成約定將「傭金」支付給中間人(不論是否持有法定資格證件),並將給付其「傭金」作為成交條件,而中間人卻未實際發生與成交有關的服務行為。

(4)經營者為促成交易支付中間人傭金,超出國家禁止性規定標準的應視為商業賄賂,如有的險種保險代理手續費超出8%的視為商業賄賂。

(5)經營者為促成交易,「傭金」支付人與中間人串通,共同向交易對方及其相關人行賄的,屬商業賄賂行為。以上行為僅憑查賬手段難以取證,應通過查證大額「傭金」的實際流向憑據(銀行轉賬憑證)和發票、收據等取得進一步查證的線索。

下列兩種行為不應視為商業賄賂:

(1)經查證符合傭金的一般規定,只是未明示和如實入賬的。

(2)以「傭金」明示和入賬,但實際不屬為促成交易而給付。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