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死因变数大 法院判凶宅常「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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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筱惠╱综合报导】屋内有人身亡就算是凶宅吗?根据内政部的定义,凶宅是在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属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死亡案件,不包括自然死亡,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而致死。而这样的认定方式,也衍生出凶宅交易的漏洞。
广义的凶宅为意外、自杀等「非自然死亡」;但根据内政部2008年函释,凶宅定义为「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其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属建物,曾发生凶杀或自杀死亡案件,不包括自然死亡,及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而致死」。

专有部分有地点疑虑

而这样的认定漏洞,一是地点问题。若有人从7楼跳楼轻生,却掉落在2楼露台身亡,依照内政部认定,7楼为凶宅、2楼非凶宅,然实务上却又有判决案例将跳楼陈尸处列为凶宅。桃园何妇从大厦10楼跌至同栋2楼前阳台死亡,2楼住户认为影响房屋交易价值,向桃园地院提出民事求偿,高等法院认定2楼为凶宅,即便未出售,仍判何妇子女赔偿「房屋贬值费」65万余元。 
再以2001年北市箱尸命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某层楼梯间,不属于「专有部分」,若房仲带看不说,根本无从得知。二是死因认定疑虑,如冬天常见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件,一般人认为中毒身亡属「非自然死亡」,但法院却认为不符内政部对凶宅的认定。嘉义吕男购买一间500万元房屋,付了100万元后,从邻居口中得知该屋曾有人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吕男认为是凶宅,拒给付尾款。原屋主愤而向法院声请给付,并主张该屋非内政部认定的凶宅,最后法官根据证据裁定双方买卖关系存在,吕应付价金尾款及利息给原屋主。 

死因认定成模糊地带

群义房屋地政士事务所地政士谢正男表示,一氧化碳中毒虽不在凶宅的认定范围内,但有部分法官会依交易公平性及安全性来评估,并考量风俗民情等因素另做裁判。
另如新北谢男在刘姓女友租屋处吸毒猝死,房东认为谢男死亡害该屋变「凶宅」、房价下跌,向刘女和谢男家属求偿100万元。但新北地院认定谢男应无法事前预料该次吸毒量会害死自己,就像一般人在家中上下楼梯跌倒或食物中毒死在家中等情况,都不属他杀或自杀,不会让房屋成为凶宅,判房东败诉。
台湾房屋智库资深分析师陈炳辰表示,针对凶宅的模糊地带,房仲多会从宽认定,不论带看或签约,都会在物件说明书上注记,社区内或专有部分有非自然死亡事件;此外,即便房仲在物件说明书上无注明凶宅的责任,但多数业者仍会选择告知,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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