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中科院科學傳播局發了如下郵件。

中科院科學傳播局負責人:

您好。

本人已向中科院上海X院監察審計處舉報中科院上海X院黨政辦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問題,但監察審計處的態度敷衍,立場不中立,故本人按《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和《上海X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向貴部門舉報。希望此事得到貴部門妥善處理。

附件《信息公開申請表》以及附於本郵件下方的歷史郵件供您了解事情經過。

祝好!

劉X

2018-8-15 15:30

2018-8-16,我給該局致電,基層職員跟我說已收到郵件,處長已向領導請示處理方案。後來我聯繫到了處長,他表示7天內給我答覆。

2018-8-23,上午,我給該局致電,接電話的人表示負責人李某目前不在局裡,要我下周再致電。我表示,希望他們找工作代理人儘快聯繫我。下午有個男的聯繫我了,他說是李某的代理人。我說,既然你是代理人,那你告訴我你的名字和身份證號,後來我讓步只讓他告訴我姓名。他也死活不肯說,只說了他姓,還說可以打他來電的這個座機確認其身份。他表示1)監察審計處不在他們管轄範圍;2)已調查X院信息公開流程沒問題。我說:「你給我發郵件吧。」他說:「一般就電話通知。」我說我舉報的不是X院信息公開流程的問題。我按《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向你舉報X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他說:「我記一下......要不你發郵件吧?」

我說:「好。」於是,在當天,我給中科院科學傳播局發了以下郵件。

中科院科學傳播局相關負責人:

您好。

按《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科學院機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中國科學院直屬機關紀委舉報;認為中國科學院所屬單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單位監察審計工作責任處室或院科學傳播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或處室應當予以調查處理。」現本人認為中國科學院所屬中國科學院上海X院(以下簡稱「X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向中科院科學傳播局舉報。事實與理由如下。

附件是五個《信息公開申請表》以及X院給我的《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通過本郵件下方的歷史郵件也可了解事情經過。

X院發給我的《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表達了兩個意見:1)相關信息屬於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故不予公開;2)如人民法院需調取證據,將按法律流程予以配合。

本人認為這兩個意見都是錯誤的。一、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應當向本人公開X院做出的「申請獲取的信息屬於: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認定是錯誤的。1.1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中所包含的可能涉及科研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已通過發表在刊物《C》上的論文《S》、《R》刊物上的論文《U》、專利《X製備方法與應用》(申請號2015XXX)、專利《X及其製備與應用》(2015XXX)和本人在X院完成的碩士畢業論文(密級:公開)公開了。故,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並非屬於「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本人提交的一份信息公開申請表中要求公開的《X課題彙報2014年4月度報告》里含有本人通過上述論文和專利公開發表的內容,故這份文件並非全部「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那至少可以把這部分信息發給本人。

1.2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僅僅是本人工作的記錄和報告。故,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並非屬於「個人隱私」。

所以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並不屬於《上海X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不予公開的信息,而是屬於第七條「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二、X院所謂的配合司法訴訟的流程是錯誤的。《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故,公民擁有對貴院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本人目前所處理里的司法訴訟,可以起到配合貴院相關職能部門監督貴院工作的作用。然而,X院在《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2018年第1-5號》中載明的「如人民法院需調取證據,將按法律流程予以配合。」這個流程是錯誤的,並不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理由如下:在字面意思上,X院希望通過「如人民法院需調取證據,將按法律流程予以配合。」表達願意配合司法訴訟的意思。然而,民事訴訟和部分刑事訴訟需要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方可立案。中國科學院機關或院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獲取、保存了大量的信息。大部分情況下,信息公開申請渠道是獲取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的信息的唯一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無法通過該渠道獲取信息,很有可能導致控告與中科院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根本無法立案,那就更不可能發展到人民法院來中科院調取證據這一步了。所以,本人有理由認為「如人民法院需調取證據,將按法律流程予以配合」這句話是不願意配合司法訴訟的詭辯。X院應當對所謂的相關流程進行整改,以積極配合司法訴訟,端正自身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態度。 綜上所述,X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請貴單位務必儘快妥善處理此事。

如有調查報告或處理結果,請在蓋章後,直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本人。

祝好!

劉X

2018-8-23

2018-8-28,我又撥打了中科院科學傳播局李某的座機。接電話的人說,李某這周請假了。我又撥打了代理人陳先生的座機,接電話的是個女的,說整個政務信息處就沒有人姓

我又撥打了中科院科學傳播局政務信息處處長的座機。接電話的人說,處長在和隔壁和別人談事情,一會兒再打過來吧。我過了半小時,再打過去,接電話的人說,處長還沒回來,你要不留個電話,我讓處長打給你。我給她留了電話號碼。當天下午就收到了以下文件。

當天我給中科院科學傳播局寫了以下郵件。

中科院科學傳播局相關負責人:

您好。《關於劉X投訴中科院上海X院信息公開一事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已收悉。《回復》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一、《回復》中第九行至第十行載明「1.你於7月15日向中科院上海X院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該單位於7月19日向你出具《登記回執》,7月25日向你出具《信息公開不予公開告知書》,處理流程符合《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這段回復答非所問。

首先,《信息公開不予公開告知書》應當為《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或許該錯誤只是簡單的筆誤,亦或體現了貴局對於本投訴的不重視。(笑)

其次,本人並沒有對中科院上海X院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進行投訴,本人投訴的是中科院上海X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因此,《回復》中這段話答非所問。本人不清楚貴局回復中加入上述這段話的目的是什麼。

二、《回復》中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載明「2.你向中科院上海X院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屬於該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按國家相關法規可不予公開。」,這段話是錯誤的。

本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是本人在中科院上海X院接受公辦教育期間中科院上海X院獲取的信息,而公辦教育是典型的為滿足公民發展這一社會性直接需求由事業單位所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故,以上《回復》中作出的認定「向中科院上海X院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屬於該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是錯誤的。

三、《回復》並沒有對我在之前郵件中提及的「X院做出的申請獲取的信息屬於: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認定是錯誤的。」做出正面回應。

以下摘錄之前郵件中關於上述問題的文字,請貴局做出正面回應。

......現本人認為中國科學院所屬中國科學院上海X院(以下簡稱「X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向中科院科學傳播局舉報。事實與理由如下。

......

X院發給我的《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表達了兩個意見:1)相關信息屬於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故不予公開;2)......

本人認為這兩個意見都是錯誤的。

一、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應當向本人公開 X院做出的「申請獲取的信息屬於: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認定是錯誤的。 1.1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中所包含的可能涉及科研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已通過發表在刊物《C》上的論文《S》、《R》刊物上的論文《U》、專利《X製備方法與應用》(申請號2015XXX)、專利《X及其製備與應用》(2015XXX)和本人在X院完成的碩士畢業論文(密級:公開)公開了。故,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並非屬於「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 本人提交的一份信息公開申請表中要求公開的《X課題彙報2014年4月度報告》里含有本人通過上述論文和專利公開發表的內容,故這份文件並非全部「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那至少可以把這部分信息發給本人。 1.2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僅僅是本人工作的記錄和報告。故,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並非屬於「個人隱私」。 所以本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並不屬於《上海X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不予公開的信息,而是屬於第七條「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

關於以上三個問題,本人靜候貴局的正面回應。 祝好!

劉X

2018-8-28

在處理信息公開申請(2018年1-5號)的同時,我又申請了另一個信息公開(2018年6號),要求獲取本人簽署的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三助崗位任務書。

中科院X院黨政辦給我發了以下文件。

2018-9-2,和之前一樣,我還是向中科院X院檢查審計處和中科院科學傳播局投訴了:「本人於2018-8-16向X院申請了信息公開,希望獲取本人簽署的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三助崗位任務書。現本人收到《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2018年第6號》,該文件表達了X院黨政辦的意見:相關信息屬於「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故不予公開。本人認為該意見是極為荒唐的,在這份文件中,並沒有信息是「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故向貴部門投訴此事。希望此事能得到妥善處理。」

後來他們沒理我,我就發了以下郵件。

中科院科學傳播局相關負責人:

您好。本人仍舊在等您對我分別於 2018-9-2以及2018-8-28發給您的郵件作出答覆。

與隱匿證據行為有關的罪名可以參考以下鏈接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8%AE%E5%8A%A9%E6%AF%81%E7%81%AD%E3%80%81%E4%BC%AA%E9%80%A0%E8%AF%81%E6%8D%AE%E7%BD%AA/5639975?fr=aladdin

本人考慮在若干天后通過司法渠道處理此事。

祝好!

劉X

2018-9-12

欲知後事如何,請聽下回分解。

您的轉發是對我最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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