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中科院科学传播局发了如下邮件。

中科院科学传播局负责人:

您好。

本人已向中科院上海X院监察审计处举报中科院上海X院党政办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但监察审计处的态度敷衍,立场不中立,故本人按《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X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向贵部门举报。希望此事得到贵部门妥善处理。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附于本邮件下方的历史邮件供您了解事情经过。

祝好!

刘X

2018-8-15 15:30

2018-8-16,我给该局致电,基层职员跟我说已收到邮件,处长已向领导请示处理方案。后来我联系到了处长,他表示7天内给我答复。

2018-8-23,上午,我给该局致电,接电话的人表示负责人李某目前不在局里,要我下周再致电。我表示,希望他们找工作代理人尽快联系我。下午有个男的联系我了,他说是李某的代理人。我说,既然你是代理人,那你告诉我你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后来我让步只让他告诉我姓名。他也死活不肯说,只说了他姓,还说可以打他来电的这个座机确认其身份。他表示1)监察审计处不在他们管辖范围;2)已调查X院信息公开流程没问题。我说:「你给我发邮件吧。」他说:「一般就电话通知。」我说我举报的不是X院信息公开流程的问题。我按《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向你举报X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他说:「我记一下......要不你发邮件吧?」

我说:「好。」于是,在当天,我给中科院科学传播局发了以下邮件。

中科院科学传播局相关负责人:

您好。

按《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科学院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纪委举报;认为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监察审计工作责任处室或院科学传播局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或处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现本人认为中国科学院所属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以下简称「X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中科院科学传播局举报。事实与理由如下。

附件是五个《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X院给我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通过本邮件下方的历史邮件也可了解事情经过。

X院发给我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表达了两个意见:1)相关信息属于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故不予公开;2)如人民法院需调取证据,将按法律流程予以配合。

本人认为这两个意见都是错误的。一、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应当向本人公开X院做出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是错误的。1.1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中所包含的可能涉及科研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已通过发表在刊物《C》上的论文《S》、《R》刊物上的论文《U》、专利《X制备方法与应用》(申请号2015XXX)、专利《X及其制备与应用》(2015XXX)和本人在X院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密级:公开)公开了。故,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并非属于「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本人提交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的《X课题汇报2014年4月度报告》里含有本人通过上述论文和专利公开发表的内容,故这份文件并非全部「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那至少可以把这部分信息发给本人。

1.2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仅仅是本人工作的记录和报告。故,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并非属于「个人隐私」。

所以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并不属于《上海X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不予公开的信息,而是属于第七条「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二、X院所谓的配合司法诉讼的流程是错误的。《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故,公民拥有对贵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人目前所处理里的司法诉讼,可以起到配合贵院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贵院工作的作用。然而,X院在《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8年第1-5号》中载明的「如人民法院需调取证据,将按法律流程予以配合。」这个流程是错误的,并不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理由如下:在字面意思上,X院希望通过「如人民法院需调取证据,将按法律流程予以配合。」表达愿意配合司法诉讼的意思。然而,民事诉讼和部分刑事诉讼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方可立案。中国科学院机关或院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保存了大量的信息。大部分情况下,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是获取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的唯一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无法通过该渠道获取信息,很有可能导致控告与中科院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根本无法立案,那就更不可能发展到人民法院来中科院调取证据这一步了。所以,本人有理由认为「如人民法院需调取证据,将按法律流程予以配合」这句话是不愿意配合司法诉讼的诡辩。X院应当对所谓的相关流程进行整改,以积极配合司法诉讼,端正自身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态度。 综上所述,X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请贵单位务必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如有调查报告或处理结果,请在盖章后,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本人。

祝好!

刘X

2018-8-23

2018-8-28,我又拨打了中科院科学传播局李某的座机。接电话的人说,李某这周请假了。我又拨打了代理人陈先生的座机,接电话的是个女的,说整个政务信息处就没有人姓

我又拨打了中科院科学传播局政务信息处处长的座机。接电话的人说,处长在和隔壁和别人谈事情,一会儿再打过来吧。我过了半小时,再打过去,接电话的人说,处长还没回来,你要不留个电话,我让处长打给你。我给她留了电话号码。当天下午就收到了以下文件。

当天我给中科院科学传播局写了以下邮件。

中科院科学传播局相关负责人:

您好。《关于刘X投诉中科院上海X院信息公开一事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已收悉。《回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回复》中第九行至第十行载明「1.你于7月15日向中科院上海X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单位于7月19日向你出具《登记回执》,7月25日向你出具《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告知书》,处理流程符合《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这段回复答非所问。

首先,《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告知书》应当为《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或许该错误只是简单的笔误,亦或体现了贵局对于本投诉的不重视。(笑)

其次,本人并没有对中科院上海X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进行投诉,本人投诉的是中科院上海X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因此,《回复》中这段话答非所问。本人不清楚贵局回复中加入上述这段话的目的是什么。

二、《回复》中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载明「2.你向中科院上海X院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该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按国家相关法规可不予公开。」,这段话是错误的。

本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本人在中科院上海X院接受公办教育期间中科院上海X院获取的信息,而公办教育是典型的为满足公民发展这一社会性直接需求由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故,以上《回复》中作出的认定「向中科院上海X院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该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是错误的。

三、《回复》并没有对我在之前邮件中提及的「X院做出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是错误的。」做出正面回应。

以下摘录之前邮件中关于上述问题的文字,请贵局做出正面回应。

......现本人认为中国科学院所属中国科学院上海X院(以下简称「X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中科院科学传播局举报。事实与理由如下。

......

X院发给我的《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表达了两个意见:1)相关信息属于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故不予公开;2)......

本人认为这两个意见都是错误的。

一、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应当向本人公开 X院做出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是错误的。 1.1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中所包含的可能涉及科研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已通过发表在刊物《C》上的论文《S》、《R》刊物上的论文《U》、专利《X制备方法与应用》(申请号2015XXX)、专利《X及其制备与应用》(2015XXX)和本人在X院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密级:公开)公开了。故,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并非属于「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 本人提交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的《X课题汇报2014年4月度报告》里含有本人通过上述论文和专利公开发表的内容,故这份文件并非全部「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那至少可以把这部分信息发给本人。 1.2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仅仅是本人工作的记录和报告。故,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并非属于「个人隐私」。 所以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并不属于《上海X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不予公开的信息,而是属于第七条「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

关于以上三个问题,本人静候贵局的正面回应。 祝好!

刘X

2018-8-28

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2018年1-5号)的同时,我又申请了另一个信息公开(2018年6号),要求获取本人签署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三助岗位任务书。

中科院X院党政办给我发了以下文件。

2018-9-2,和之前一样,我还是向中科院X院检查审计处和中科院科学传播局投诉了:「本人于2018-8-16向X院申请了信息公开,希望获取本人签署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三助岗位任务书。现本人收到《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8年第6号》,该文件表达了X院党政办的意见:相关信息属于「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故不予公开。本人认为该意见是极为荒唐的,在这份文件中,并没有信息是「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故向贵部门投诉此事。希望此事能得到妥善处理。」

后来他们没理我,我就发了以下邮件。

中科院科学传播局相关负责人:

您好。本人仍旧在等您对我分别于 2018-9-2以及2018-8-28发给您的邮件作出答复。

与隐匿证据行为有关的罪名可以参考以下链接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8%AE%E5%8A%A9%E6%AF%81%E7%81%AD%E3%80%81%E4%BC%AA%E9%80%A0%E8%AF%81%E6%8D%AE%E7%BD%AA/5639975?fr=aladdin

本人考虑在若干天后通过司法渠道处理此事。

祝好!

刘X

2018-9-12

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您的转发是对我最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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